拆迁补偿协议不给拆迁户留原件的原因,越看越心惊!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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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不给拆迁户留原件的原因主要有:1、当遭遇征收方违约时,被征收人无法出示重要的证据;2、拆迁户们彼此不清楚补偿差价,无法有效判断补偿是否合理;3、为征收方毁约留下了“后门”;4、方便对拆迁协议“暗箱操作”。
拆迁补偿协议不给拆迁户留原件的原因,越看越心惊!

征地拆迁中,经常有不少当事人反映说,在签完补偿协议时,拆迁方会将双方的协议原件全部收回,说是要上报盖章,一份协议都不会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索要协议,有的就给一份复印件。那么,拆迁方这么做,到底有什么目的呢?很多被征收人并不清楚。

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结合拆迁实践,来为大家分析为什么在签订协议之后拆迁方会拿走双方的协议原件,会不会危及咱们被征收人的利益。

第一,当遭遇征收方违约时,被征收人无法出示重要的证据

一般的协议,都会非常明确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协议的双方都会各留一份协议原件在自己手里。这是为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依法起诉追求其法律责任。

同样的,在征收拆迁时,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其实就是起到一个互相约束的作用,是出于对双方权利的有效保障。凡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补偿协议,是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有其中一方违反了协议内容上的约定,另一方就有权将该协议作为起诉对方违约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你的协议原件不在手里,那你就没有了这一直接有效的证据,即便征收方违约了,你去起诉他们也拿不出有效证据。

第二,拆迁户们彼此不清楚补偿差价,无法有效判断补偿是否合理

人们都有信息共享和与他人分享喜悦的心理常态,一旦拆迁了,免不了聚在一起相互打探对方的补偿标准和金额,进行一番“攀比”。但这是征收方所不愿意看到的。因为补偿信息越透明,那么越不利于“拆迁工作的有效性”,也不利于降低成本。因为一旦拆迁户抱团了,那么拆迁补偿的可操作空间也就小了。

因此,在拆迁时,征收方往往会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要求被征收人不得和其他人谈论自己的补偿款价格,要进行保密,并暗示其补偿“给的比较好”。于是被征收人就跟邻里之间相互隐瞒,所以导致很多邻居之间甚至都不知道对方的补偿款金额。

在发放补偿款之后,大家一对比,才发现同样的房子,补偿标准却千差万别,差价明显。但此时大家没有补偿安置协议在手里,空口无凭,也就没法找征收方要求提高补偿了。

第三,为征收方毁约留下了“后门”

签协议前,征收方说的很好听,给你这样或那样的补偿获奖励,但是也告诉你这些不能写入协议,需要上报审批。这样的话,其实就是口头承诺,是不靠谱的。

各种许诺的话,征收方也不止对你一个人讲,很多被征收人都会听到这样的话。在你签了协议后,征收方就会收走你的协议。最后的结果是,原来的各种承诺,上面没批准,而你又签了协议,还没有原件在手里。征收方违约后,你又能说什么?

第四,方便对拆迁协议“暗箱操作”

对于同一个地区的拆迁补偿,一个范围内的补偿标准和具体的补偿单价应该是一样的,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位被拆迁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但如果要证明一个地区内被征收人的补偿款单价不是一样的,其主要依据就是补偿协议上的补偿单价,这又必须以拆迁协议的原件为准。

但是如果在签订协议之后,你签订的补偿协议原件被拆迁方拿走了,那你的补偿利益很可能被“掉包”或者“改动”。而你有没有协议原件,是很难去争取回自己的利益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直接影响到咱们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咱们在不了解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签字。更不要去签署空白协议,或者听信口头承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如果遇到拆迁方要求拿走你的协议原件时,一定不能同意。更不要相信征收方说的审批完就还给你这样的话。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协议之前应该咨询专业的征地律师,不要等协议签完并上交了,觉得补偿给的不满意,才去找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这时你就非常被动了,很难再争取回来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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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离婚户口迁出办理
(一)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二)办理迁入手续。
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因婚姻变化需分户的,凭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办理。
属离婚分户的,凭离婚证明(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之间、单元房中分开居住、借住、租赁、搭建临时房等,不得分户),经派出所外勤民警审核同意后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分户手续。
三、离婚后,子女户口的迁移
(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走。
(二)如果小孩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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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兼并企业的账务处理一是被兼并企业评估后的会计处理,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企业无论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还是另立新账,均应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转入实收资本,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照确认的各项负债数额,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在评估结果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投资成功后。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人“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二;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某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也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作为股权投资差额。企业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资产的,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应按非货币易的原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照确定的成交价值,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的,应按各项资产,按照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资产评估,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评估备案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企业支付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企业有偿兼并其他企业,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如果被购买企业保留法人资格,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但国家规定评估增值可以调整账面价值的事项仅限于下列两种情况。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二是被兼并企业结束时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结束旧账时,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仍可继续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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