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强行打给村民,是合法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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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收方强行把补偿款打给被征收人的单方面强制的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征收人对补偿价格不接受仍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款强行打给村民,是合法的吗?

家住江苏某地的柳先生今年年初因为修高速路,自家五亩耕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由于补偿价格一直不满意没同意签补偿协议,征收方就把征地补偿款强行打给柳先生了,还声称补偿款已经发了,不同意征收也没用。

像柳先生一样遭遇的被征收人,现实中确实不少。补偿款强行打到被征收人账上,真的向上面村委讲的那样,就只能接受了?这样强制的行为是不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被征收人该如何应对呢?接下来,即明拆迁律师就帮大家分析一下。

强行打款,征收方和被征收人是怎样的心理?

首先我们先来探讨一下,发生强行打款这种事情的时候,征收方跟被征收人分别都有怎样的心理。

对于征收方来说,他们是强势的一方。通常跟被征收人谈判很久没有结果的时候会失去耐心,或者是征收项目着急进行,他们就会单方面强行地将征地补偿款打给被征收人,以为这样就可以做到形式上的合法,自己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征收土地了。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他们属于弱势的一方。一方面基于对征收方权利强大的畏惧,另一方面也是最关键的,就是法律意识不强。在补偿谈不拢的情况,不知道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等征收方把补偿款打过来时,以为一切已成定局,只能接受现状了,最终就是妥协接受了补偿价格。这也是被征收方经常利用的一点。

补偿未谈好就直接打款到被征收人账户,合不合法?

征收方这种强行罚款的行为,其实是不合法的。

主要的法律依据体现在: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对补偿价格不满意,并不是由征收方单方面决定,需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协调或者裁决的书面文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补偿款强行打给被征收人,是对被征收人要求合法合理补偿权利的侵犯,对于征收方这种行为不满意,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说,征收方强行把补偿款打给被征收人的单方面强制的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征收人对补偿价格不接受仍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面对征收方强行打款行为,被征收人该如何维权?

如何应对土地征收中,征收方强行打款的违法行为呢?

首先,要多学习了解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知识,比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其次,如果补偿问题一直没谈好,感觉到征收方不可能再让步了,就要做好维权的准备。在出现上述强行打款的情况或者是强征土地的违法情形时,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不要去动这笔钱,你动了这钱,可就说不清楚了;二是要收集征收文件,保护好土地证件,对土地现状拍照录像取证;三是对于征收方的谈话录音取证。

最后,如果发生上述强行打款的违法行为,建议尽快联系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并提交咱们收集到的证据提交给律师,走法律途径维权。如果补偿确实不合理,偏低了,那么咱们可以依法要求提高补偿。

如果您还有征地拆迁方面的疑问,可关注我们的头条号 即明征地拆迁,发私信咨询。也可以直接点击文章末尾下方的蓝字 了解更多,进入我们官网获取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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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1、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2、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指导意见》明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时,综合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此基础上,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范围内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现行法律对被征地农民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安置途径。为了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指导意见》明确,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安置途径大大拓展。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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