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需谨守的3大底线,任谁也不能突破!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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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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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一:要拆房,请出示依据;底线二:不能任由自己的房屋被认定违建;底线三:面对逼迁行径要坚决予以回应,不能干坐着被欺负。
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需谨守的3大底线,任谁也不能突破!

所谓“有所为,有所不为”,当面临征收拆迁时,坚守底线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所必须做到的。

否则,本身就实力雄厚、手握公权力的征收方趁势而下,剩下的就只能是摧枯拉朽般无法阻挡的强拆和被征收人绝望的眼神了。

那么,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究竟哪些底线是被征收人任谁也不得允许其挑战、触碰甚至突破的呢?一旦征收方进逼这些底线,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坚决地予以有效回应呢?

底线一:要拆房,请出示依据!

任何征收项目,都要有依据、有审批、有文件,而不能是征收方单方面说拆就拆的。

根据590号令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包括时下热度极高的棚户区改造类项目)必须要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要有省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文,或者至少要有自然资源部作出的先行用地批文。

没有见到这些启动项目的法律依据,任何被征收人都有权利拒绝协商、腾房、交地,以确保自己的合法产权不受侵害。

需要明确的是,“依据”绝不是征收方红口白牙说说就算是有的,有文件必须要拿出来给被征收人看,这才可能叫有文件。

而且上述“依据”还必须依法进行公告,让所有被征收人都明明白白的看到,才算是对被征收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这些依据并不需要被征收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是要由征收方依职权主动公开。

当然,如果征收方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那么被征收人完全可以根据维权的需要来申请公开这些信息,以全面了解涉案项目的法律状况,为自己的下一步行动提供参考。

总之,广大被征收人要谨记“无公告,不征收”这一重要底线,对于直接拿着一份村委会或者街道办印制的“补偿安置方案服务手册”就上门来协商,却不见任何合法公告的项目,被征收人有权说不。

底线二:不能任由自己的房屋被认定违建

在征收项目的启动阶段,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

而正是在这一征收决定尚未作出前的步骤中,未经登记的建筑、临时建筑就要经受来自多部门的联合检验,认定其究竟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有资格获取与有证建筑同等的补偿。

通常而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冲在前面负责这项工作。

然而在实践中,“以拆违促拆迁”被当作一种屡试不爽的逼迁手段大肆运用,只要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表示不满,进而暂不同意签字、搬迁,被征收房屋就有可能被任性地认定为违建。

征收方的逻辑很简单,只要你配合了,违不违建的就不是事儿;只要你不配合,我说你是违建你就是违建。

面对如此蛮横无理的违建认定“标准”,被征收人一定要理直气壮地亮出自己的底线:要按违建拆我的房,实体上请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认定,程序上请严格依法一步一步进行,否则,门儿也没有!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无证面积不等于违法面积,更不等于不予补偿。

“历史遗留原因”始终是该领域矛盾持续发生的最重要原因,将这笔账完全算在老百姓头上是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

广大被征收人要首先从实体出发力证自己的房屋有合法存在的依据,同时要严格审查相关部门在认定违建过程中的程序步骤,令征收方彻底断了“以拆违促拆迁”的歪念头。

底线三:面对逼迁行径要坚决予以回应,不能干坐着被欺负

根据590号令及多份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一切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愿而通过各种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约搬迁的行径都是违法的。

通常在明律师将其分为“直接逼迁”和“株连式逼迁”两大类:前者就是诸如威胁殴打、砸门砸窗、断水断电、围墙封堵等直接将打击作用于被征收人的方式;后者则是通过给被征收人的家人、亲属强制停工停学,或以税务、计划生育、经营许可、环境保护等途径向被征收人间接施加压力的方式进行。

无论哪种方式,无论变化出多少花样,它都是违法的,造成严重损害结果,就可能涉嫌犯罪。

故此,广大被征收人绝不可坐在那儿“白挨揍”,面对违法暴行公民是有权予以适度还击的,我们提示大家做到以下3点:

其一,对于直接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逼迁,一要坚决报警,二要在积极取证的同时适度自卫。

不可像缩头乌龟一样躲起来,或者跑得无影无踪,这都会助长逼迁者的嚣张气焰,而打压自己一方维权的信心。

其二,要大胆地运用法律武器对逼迁手法进行剖析,找出其中的违法点,提起各种法律程序进行有针对性的救济,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如果有关部门对我们的举报、申请不作为,就通过“民起诉官”的方式来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让违法者知道我们不是法盲,更不是好惹的。

其三,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通过对征收全局的掌控来“防守反击”,逐渐扭转被动挨打的地位,实现围魏救赵。

针对征收补偿这一核心矛盾纠纷的程序提得越精准到位,征收方逼迁的势头就越容易被削弱,化干戈为玉帛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这类操作法律层面上的难度略大,往往不是被征收人个体所能“找准点”的,这时就需要律师的帮助了。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上述3大底线皆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为被征收人打气、撑腰,被征收人一定要从维权的一开始就调整好心态和“气势”,真正践行“不卑不亢”“理性有为”。

某种意义上讲,只有被征收人自己才能坚守住上述底线,一旦自己犯了软,再著名的律师也无能为力。

谨守上述底线,任谁也不允许其突破,合理征收补偿的到来就不是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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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机场征地的红线范围是怎样的 机场征地的红线范围,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审批的面积,机场建设面积来确定,每个机场都有所不同 征地的程序; (一)报批前程序 一是征地告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20〕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 〔2020〕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三)批后实施程序 一是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是办理补偿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是拟定和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四是举行听证。为确保被征地农民权利的维护,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五是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是实施征地、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四)争议裁决
看守所关押一个月有案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涉嫌刑事犯罪在羁押,但没有判刑就不会留下案底。所谓案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以下有关犯罪记录的法律规定:
最高 人民 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 全部 司 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建立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二、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自诉人)和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二)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
人民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县级司法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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