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恶意虚构合同定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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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恶意虚构合同的这种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根据当事人恶意虚构合同的具体原因,比如恶意虚构合同是为了骗取他人的财物,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最严厉的量刑标准是无期徒刑,情节较为轻微的,可以单处罚金。
涉嫌恶意虚构合同定什么罪

一、涉嫌恶意虚构合同定什么罪?

恶意虚构合本身不构成犯罪,不过,虚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通过虚假、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的,涉嫌合同诈骗罪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单位构成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法律制度中也没有虚构合同罪,虚构的合同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是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签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满足其他条件,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用虚构的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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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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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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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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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虚假诉讼中调解能否构成恶意调解?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如何防冶 一、进行恶意调解频发的制度因素分析 恶意调解之所以盛行,原因具有多重性,就社会生态而言,如社会诚信开始缺失、社会心态普遍浮躁、只问目的不问手段的功利主义盛行。为了恶意调解的防治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本文在成因分析上,只着重突出法律与审判管理方面的制度分析,便于系统对症下药。 (一)调解过于突出当事人处分权属性 调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审判权的行使的结果,调解过程体现了审判权属性;二是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放弃其相应实体权益,是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但如何看待两种属性间的关系,对调解会出现的不同态度和做法。在制度设计以及司法理念上,调解的处分权属性存在着多个层面上。 1、民事诉讼的自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对自认制度就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条其余条款就拟制自认及其限制、委托代理人的自认及其限制和自认的撤回条件做了规定。可以说,自认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克服证据偏在的缺陷以及限制审判权的滥用方面具有独特而又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正因为当事人间拥有这项自由权,且法官无法对其进行充分职权制衡,出现了“周瑜打黄盖,一方愿打、一方愿挨的局面”,为恶意串通打开了方便之门,违背了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保障的立法美意。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之调解原则被抛弃 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并依此作为调解的基本原则,但正是因为司法者只看到了调解的当事人处分权属性,没有充分注意和重视法官的审判权属性,认为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就没有必要禁止,导致调解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对基本事实的审查和是非责任的区分,放纵当事人无底线博弈甚至恶意串通等不合情理、违反法律的行为。 3、调解制度的非程序性缺陷 民诉法对形成裁判的审理,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但是对案件调解的审理过程,没有予以严格意义的程序性要求,具有非程序性特征。具体而言,在实践中,庭前对于开庭事宜通知、文书送达等都采取简便化方式,不进行证据交换,审理程序随意;没有调查与辩论的严格程序与阶段区分;文书制作简单化,一般都是先有调解协议再制作调解笔录;调解书无法体现事实与证据方面的诉辩交锋等情况。这些非程序性特点,导致法官更加难以发现案件的虚假性,并因程序的庄重感缺失,使虚假诉讼当事人缺乏对法律与的必要尊重感与畏惧感。 (二)调解公开制度不完备 实践中,对于调解过程与结果一般不公开。经过庭审进行裁判的案件,除了几种法定事由外,都要进行公开审理,裁判文书一般而言都要求上网。而调解结案的,过程等程序性的东西不公开,调解的重要结果即调解书,也非公开范围之内。正因为调解的过程与结果的不透明,使得很多相关主体无法及时发现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况,等延迟滞后获得讯息时,相关证据已然湮灭难寻,也就无法向主张权益。 (三)审判管理过高追求调解率 中国司法实践注重调解,并且调解确实有裁判所不具有的某些优势,如当事人不撕破脸皮情形下有利于事后修补关系,还能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是过高追求调解率,则是矫枉过正,适得其反,进而出现不良反应与后果,利用过高调解率的追求进行恶意调解就是这些恶果之一。虚假诉讼当事人尤为欢迎调解结案,以便于迅速、安全地获取特定诉讼结果。法官也因为考核棒的指挥,无意识地配合当事人实现他的非法利益诉求,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符合调解率考核的需求。 二、对恶意调解进行规制 (一)加重调解过程中审判权属性的体现 利用调解制度造就虚假诉讼成行,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过于强调和突出调解的处分权属性,忽视了审判权属性。如正视和充分发挥审判权如下功能,一定程度上就能减少恶意调解成功的概率。当然, 首先还是应该集中归类一些集中体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 然后在此基础上,重点突出这类案件类型的审判职权。据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现在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案件有: 1、民间借贷案件; 2、以设立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被告的借贷、买卖、租赁等财产纠纷案件; 3、涉及认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 4、存在法律或政策限制的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 5、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劳务、财产纠纷案件; 6、以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7、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8、大标的的支付令申请案件。 一是坚持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审查要求。民诉法对调解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明确要求。事实清楚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是审判权运用要实现的基本目标。调解和裁判应该一样,不能无原则的“和稀泥”,更要体现对社会行为和生活的规制与指引,这样才有利于培育社会养成理性、法治思维。所以,查明基本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很有必要,对于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更是如此。 二是依职权调查。尽管民事证据规则有自认制度,但是对于属于虚假诉讼类型的案件,完全可以依据民诉法关于依职权进行调查的规定。依职权调查不能仅限于对裁判类结案的案件,对自愿达成调解的案件依职权调查,就是审判权权属内容的重要体现。 三是重视程序仪式感。审判权的这种特有的权力,其特征不仅体现在中立裁判、分辨是非和划分责任等上面,与其向伴随的还是程序仪式上的庄重感和美感。审判权能够充分理想地被法官和运用来解决矛盾纠纷,就必须借助这些程序设置与要求,对于防止利用调解程序进行恶意调解更是如此。所以,对于虚假诉讼集中体现的案件类型,调解前的有关文书送达和通知,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尽量依照庭审程序要求进行活动,尤其要注意在审判庭等严肃场所进行调解。这样可以对当事人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增加虚假情况暴露的几率。 (二)降低调解率等审判管理指标 审判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毋庸多言,但审判管理也应尊重司法规律,动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调撤率指标,就是不尊重司法规律、不科学的体现。中国目前还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一般而言,只有当矛盾纠纷到了不可调和,各种正常渠道走不通等私力救济渠道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才会交由进行诉讼处理。对于这样的矛盾纠纷如还过分强调调撤率,人为增大考核指标,会导致系列不良后果。首先,虚假诉讼当事人明知有调解压力,就会产生利用调解制度,进行恶意串通而骗取调解书的心理动机。 其次,和法官基于绩效考核的数据要求,可能在数据上弄虚作假或合理制造一些数据。如,对可以调解的集团诉讼进行批案立案。更有甚者,编造本无事实争议案件,立案后调解撤案。另外有的法官为了达到调解目的,常常以拖促调、以压促调,最终损害了的尊严与法律的威严,使社会不彰。所以,应该立即大幅度降低调撤率指标,使司法回归司法、符合规律运行。 (三)比照裁判文书公开调解书 目前,除了法定事由和特殊情况外,裁判文书一般要求公开上网,但是调解书被排除在外。这种实践做法,很有必要加以修正,即应该参照裁判文书的公开要求,将调解书予以上网公开。理由是:一是调解书不上网公开没有特殊理由依据。在调解过程中,确实会存在双方妥协与交易的情况,但这些集中体现在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上,出具的调解书一般进行了必要的过滤。此外,正常的案件都是以诉讼的形式进行的,在立案之时,合法的当事人已经预期案件必将公之于众。二是网上公开调解书是破除恶意调解的有力方式。恶意调解经确认成行后,利益受损的案外人一般很难获得相关信息,允许进行网上公开,是制衡虚假诉讼的重要武器。并且进一步建议,法官在对属于常见虚假诉讼类型案件立案和调解时,应对当事人特别进行释明,告知调解书也必定会在网上公开。当然,具有特殊理由不能公开的,就依据裁判文书不能上网公开的规定处理。 三、进行虚假调解书的救济 (一)受害人参与诉讼 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这就要求在立案与调解阶段,法官对于属于集中体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应加强警惕,穷尽办法及时通知可能利益受损的单位或个人。比如,对于单位代表(法人代表)不合常理的自认有关债务的,应该通知董事会或主管部门;婚内夫妻一方不合常理地自认债务的,应通知夫妻另一方参与诉讼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有厉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参加原案的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而请求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赋予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将原案当事人作为被告,向原审提讼,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相比较其他案件的再审救济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打破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终局性,不需要严格控制启动程序,也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虚假调解书的抗诉 新民诉法规定:对检察院对的调解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报上级检察院抗诉或向提出检察建议。依据该条之规定,案外第三人可以提请抗诉或建议,也可以自行进行建议与抗诉。这是新民诉法的亮点,它从法律层面上增加了纠正恶意调解骗取调解书的一个新渠道。当然,对于这个救济渠道的开启,新民诉法限制了前提条件,即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但如何理解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尚没有细致的司法解释。不过依笔者的理解,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调解、骗取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的行为,除了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妨害了司法秩序并浪费了司法资源。从这个角度出发,应该可以考虑已经实质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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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假诉讼罪该怎样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罪该怎样申请取保候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涉嫌虚假诉讼罪该怎样申请取保候审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也称保释,对于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条件的,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然后,经办案机关审查后,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人需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另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且会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涉嫌诈骗多少钱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那从法律的规定中来看,究竟哪些条件符合诈骗罪呢若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条件符合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最后,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
二、诈骗多少钱构成犯罪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定,诈骗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诈骗数额巨大,以3万元为起点。因此,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2000元的,就构成诈骗罪。法律中明确规定欺诈行为情节严重的,才会构成诈骗罪,否则就只是一般民事欺诈行为。行为人只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就可以了。而且根据刑事和解制度,构成诈骗罪,但是情节轻微的,行为人也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免受刑事制裁。至于哪些条件符合诈骗罪,上文也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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