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环保关停别自乱阵脚,四大救济权利你都用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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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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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听证的权利;3、申请行政复议;4、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被环保关停别自乱阵脚,四大救济权利你都用了吗?

近年来,为了保护“绿水青山”、保障优良的人居及自然环境,各地大力开展了环保整治行动。初心是好的,但一些地方在环保整治时采取一刀切式的关停,刮起了环保风暴,不少企业“很受伤”。就如同山东临沂兰山区,8月底400多家板材企业被迫集中停产,270家餐馆停业。环保是达标了,但企业受到的损失又该咋办?

那么,法律对于企业的环保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在环保整治中,什么样的情况下企业会受到惩治,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有哪些类型,哪些情况可以免于处罚,企业又有哪些救济途径呢?今天,即明拆迁律师一口气给大家讲清楚。

一、企业因环保问题受到惩治的3种情形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

处罚单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情形1:企业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情形2: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情形3:无环评文件及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二、对于企业环保问题的7种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通常相关部门在经过调查取证后,确认了企业环保违法的事实,才会根据情节的轻重,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分为下列七类,即: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举例:在去年,即明拆迁律师代理过6户养殖企业遭遇环保罚款的案件,其中一家企业就面临百万罚款。通过律师依法介入维权,这6户养殖企业最终相继被取消或大幅降低了罚款。

三、环保整治中免于处罚的2种情况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1、违法行为轻微

经过执法部门调查,发现企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2、无确凿事实证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企业遭受处罚、关停的救济途径

企业遭受罚款或被责令停产、关停,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那么此时企业第一时间要做的就是积极收集能够自证清白的证据资料,积极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如果确实协商不了,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利用好法律赋予给企业几项关键的救济途径或者说法定权利,依法维权,避免企业因为停产停业遭受更加巨大的损失。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1、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法定时效:行政处罚通知上载明的时间内

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后,企业可以积极向作出处罚的相关部门提出异议,争取免除或降低处罚力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听证的权利

法定时效:应在行政机关处罚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假设企业受到的的处罚较为严重,那么就很有必要尽快使用听证的权利,在听证会上,对于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进行申辩和质证。

3、申请行政复议

法定时效: 60日内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部门的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时效: 6个月内

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从行政处罚告知到处罚决定,法律都赋予了当事人的对应权利和维权时效,咱们一定要好好利用起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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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失败,如何救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中保全错误怎么救济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的;被申请人向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人民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派执行员执行。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 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无管辖权; 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 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 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⑤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人民赔偿。受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责任】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如果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错误的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财产保全的程序】 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依职权决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司法实践中要求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数额相当,例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就要向提交2万元作为担保。此2万元即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与之相等值的固定资产。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时间的,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讼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 2、人民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以防止有关财产或标的物被处分或灭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执行。人民对申请人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又提供了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服人民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这种裁定因是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行为,也必须用司法权性质的行为进行纠正。执行监督程序的内容应包括: 1、有权引发执行监督程序的有当事人、本院院长、上级。如此类裁定确有错误,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律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其针对的是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抗诉行为是诉讼行为,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而作出涉及实体的权利的裁定,不存在开庭,故在此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 2、纠错程序具体表现为公开、公平的听证程序。如前所述,执行阶段不可能按照审理程序进行纠错,但既然是司法行为,就应当有符合公开、公正、等司法行为规则的程序。笔者认为听证程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具体而言,就是一旦涉及实体权利的执行程序确有错误进入执行监督程序后,执行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遵循公开、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通过听证调查,重新评议作出裁定。如果是一审作出的执行裁定,由一审按执行监督程序重新裁定,不服该裁定仍可上诉;如果是二审的裁定,二审重新裁定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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