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迁信息公开案例:“过程性信息”政府不公开,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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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过程性信息只要其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法定不公开的情形,应当由相应机关依法予以公开。政府不公开,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公开,申请后不公开,可以诉讼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上海市拆迁信息公开案例:“过程性信息”政府不公开,怎么办?

前段时间,小编从所里听说了一个案子,涉及到政府不公开信息,理由是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政府就是不给公开,闹到法院,法院也判政府赢。

这种情况,在拆迁的案子中,碰见得挺多的,一般人也就到此为止了,可我们所律师不是一般人儿呀,他怎么做的呢?听小编给您慢慢道来。

上海市黄浦区的王老太太名下有一套房产,被纳入了旧城区改建的征收范围。

征收补偿没谈拢,王老太太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里的杨念平律师。

为了了解实际征收情况,杨念平律师立刻向区政府发了一份申请,申请公开《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确认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函》,结果不出所料,区政府给拒了。

随后,杨念平律师指导王老太太对区政府的上述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区政府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这是过程性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判决驳回了王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那么,这份函到底是不是可以公开的信息呢?

杨念平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然而,这个意见并非部门规章,不是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中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此为据作出判决明显是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其次,一审明显也存在着事实认定错误。

所谓的过程性信息并非是状态一成不变的,当其中所涉及的内容确定且开始实施,其过程性就已“过期”。

此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要其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法定不公开的情形,应当由相应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并且被申请的机关同时具有审查区分的义务,对于部分涉密或是部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区分其内容,对于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内容,应当依法公开给申请人。

所以,“过程性信息”并不是是一个完全不可公开的信息。

杨念平律师随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区政府公开前述文件。

案子结束了,结局很圆满。

小编再此提醒,拆迁维权请律师,一定要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依靠专业的知识和多年积累的经验应对政府的“刁难”,专业的拆迁律师会为每一位被征收人维护最大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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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扩展资料:商铺拆迁流程:
1、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7、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补偿内容一般包括:
1、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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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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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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