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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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我们知道各级政府都是有义务进行信息公开的,这是一项有利于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有效的措施。但是,不同地区信息公开的具体政策也是不同的。那么,大家知道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是包括哪些条款吗?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进行相关的内容的介绍和解读。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5年12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08年5月1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公开人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公开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人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公开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以及公开人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相关的文件;(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三)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五)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优抚安置等方面的条件、标准以及实施情况;(六)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七)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八)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九)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十一)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的审计情况;(十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十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公开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网站;(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三)政府公报或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四)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六)政府新闻发布会;(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所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开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公开人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公开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公开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第十六条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公开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公开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公开人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第十九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由新闻发言人代表本级政府发布政府信息。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和本地区新闻发布制度。

未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的部门和地区,如遇突发公共事件,可按《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公开人应当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二十一条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的;(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四)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五)违反规定收费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介绍了,我们在进行信息公开的时候,要特别注意阅读相关的指南,知晓哪些是无法要求信息公开的,以免浪费时间。我们知道政府信息目录是会调整和更新,所以要了解最新的内容,才能更好的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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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内住院报销流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实行挂账结算。居民住院24小时内携带医保本及身份证到所住医院的医保办进行登记。出院时,由医院直接报销。居民个人只需交纳个人自付的费用。生育保险报销还要携带结婚证。
  
二、市外住院报销流程
  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临时赴外,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治疗费用。首先要选择当地一家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如果没有,可选择当地的公立医院并在24小时之内电话给医保办备案。
  出院后,参保居民需携带门诊紧急抢救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含病案首页、长期、临时医嘱等)、住院费用明细单、就诊医院级别证明及住院票据等材料,报我区医保办办理报销。
  
三、门诊慢性病审批报销流程
  患有医保范围内的11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以下资料至我区医保办: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C报告单、管状动脉造影报告单、抢救病历复印件、《居民医保本》、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1寸红底彩照2张并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
  市医保办根据复审结果,认定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居民名单反馈给医保办,于每年7、8月将认定后享受待遇当年度就医的门诊处方、门诊发票及明细报送至我区医保办,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经市医保办复审确认后予以结算。
我想要了解以下陕西省户口登记的相关规定,请问各位陕西省户口登记条例有哪些呢?能详细说明以下吗?
[律师回复] 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于去年10月正式启动,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印发,标志着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西安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雷鸣放在发布会上表示,对西安市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提出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制订。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雷鸣放指出,这次《意见》是对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也是我省户籍制度改革中的亮点。今后我省每一位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到2020年以前累计实现1000万人落户城镇和建立新型户籍制度的两大目标;并且建成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还将建立社区集体户,促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今后我省每位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3月19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此举标志着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意见》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要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强迫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要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要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全省在6月底前将实现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我省将成为历史,今后我省每一位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根据我省城镇化建设规划目标,2015年要实现全省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完成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到2020年,实现累计10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62%,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这是一个重要的目标。另一个重要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西安“积分落户”由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
  在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方面,全面放开了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限制:凡是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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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合法产权住所;
  
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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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西安市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提出,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西安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为农业转移人口建立集体户
  在创新人口管理方面,将建成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此外,还将建立社区集体户,把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在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解决符合落户条件,户口愿意迁往城镇,但在城镇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人员的落户地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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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1、政府网站。2、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3、政府公报或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4、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5、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六)政府新闻发布会。(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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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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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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