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房改房等三类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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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小产权房:如果是非该村集体成员购买,法律只会保护他们的买卖关系。在补偿的时候涉及到人员安置问题,需要结合拆迁项目的具体安置补偿方案来实施。2、房改房:如果个人已经购买了房屋全部产权,拆迁中的各项补偿和安置由产权人享有。如果只享有部分产权,那么拆迁补偿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配。3、集资房:遇到拆迁时,享有独立产权的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拆迁相应的补偿安置。
小产权房、房改房等三类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则

随着拆迁律师普法力度的加大,很多当事人对于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则都有了一定了解。但是具体到房屋的类型又有很多种情况,除了常见的房屋,还有小产权房、房改房、集资房这些特殊的房产。那么,这三类特殊房屋在面临拆迁时,又该如何补偿,大家知道吗?

今天拆迁律师就为大家科普讲解这几类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则,大家不要错过。

一、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能获得拆迁补偿吗?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拆迁补偿规则:涉及到房屋拆迁时,集体土地上“小产权房”如果是非该村集体成员购买,没有独立产权只有集体大产权,那么法律只会保护他们的买卖关系。在补偿的时候涉及到人员安置问题,需要结合拆迁项目的具体安置补偿方案来实施。很多地区规定非本村集体成员不能享有安置补偿,但是房屋价值的拆迁补偿依然应当合法获取。这一点咱们被征收人要清楚。

二、房改房,拆迁补偿该归谁?主要看产权!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

这类房屋如果是职工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数年产权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拆迁补偿规则:房改房是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

遇到拆迁时,如果个人已经购买了房屋全部产权,拆迁中的各项补偿和安置由产权人享有。如果只享有部分产权,那么拆迁补偿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三、单位自建的集资房,职工能拿到补偿款吗?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属于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资建房的职工也有很多具体条件。

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拆迁补偿规则:集资建房是某一个单位主持新建房屋,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工按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建设费用,这类房屋就叫集资建房。房子的获取,通常要按职工的综合资格来定。职工集资建房后,通常是可以独立获得房屋产权,但是这类房产在获得房屋产权后不能马上进行市场交易,通常有一定年限的限制。遇到拆迁时,享有独立产权的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拆迁相应的补偿安置。

想要在拆迁活动中明确自己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对自己房屋的性质和产生原因需要充分了解,才能避免因为房屋的特殊性而被故意克扣或者减少相关的合理补偿。

以上就是拆迁律师对于小产权房、房改房、集资房这些特殊房产的拆迁补偿规则的科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也欢迎网友留言,讲述您身边这几类房屋的拆迁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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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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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是什么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发笭篡蝗诂豪磋通单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试论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是什么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发笭篡蝗诂豪磋通单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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