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定量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的的刑期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依法裁判。如被告人或其亲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
二、寻衅滋事行为包括什么?
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三、寻衅滋事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寻衅滋事案件持凶器殴打他人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他人,恶意挑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都是寻衅滋事的行为。而由于婚姻、家庭、债务等纠纷,实施的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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