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用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原来房屋征收方在打这个算盘!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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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无权行政强拆的程序却被直接以行政强拆终结,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程序混用,其目的就在于避开司法审查,快速推进拆迁进度。发现程序混用、滥用的前提是自己对各种拆迁程序要熟悉,各类文件分别对应的是何种类型的程序,心里要有数。
混用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原来房屋征收方在打这个算盘!

众所周知,与拆迁相关的法律程序很多,每一种都有其独立性和特殊的适用对象、条件,譬如针对城市房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和耕地的集体土地征收,针对违法建筑的处置直至拆除,针对棚户区的改造,针对危房的排险等等。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频频上演了两种甚至多种程序“混用”的情形,这无疑让被征收人感到一头雾水。

那么,这类程序混用究竟目的何在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识破并加以应对呢?

情形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省钱!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聂荣律师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拟对人民路延伸工程小白家沟段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委托人李先生的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

2013年7月,丰润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组织进行了入户调查工作后,于2014年7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涉案项目却一直使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推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事宜。

而据在明律师申请信息公开所获知的情况,涉案地块在多年前即实施了“村改居”工程,土地性质早已转变为国有,委托人也手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显然,这样一起案件中,区政府应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来实施征收,既有征地预公告,又有房屋征收决定的做法无疑自相矛盾,而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标准更是显著压低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更会在程序的推动中令被征收人在不知不觉中丧失掉很多《条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

这样做最终损害的是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却有可能让地方政府在项目中减少成本。

实践中,利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主要目的也就在于此。

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此保持高度警惕,敏锐捕捉涉案项目中存在的“文书混用”问题,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对这一现象予以纠正、遏制,从而确保自己的补偿权益不受影响。

情形二:集体土地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省步骤!

在明拆迁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也曾出现这样的现象:明明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地方政府却非要下房屋征收决定甚至征收补偿决定,按590号令中所列的文件名称走程序,这又是为什么呢?通常而言,这和涉案项目的征地批复相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国务院批准,且还要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而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之规定,征地批准文件是必须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告的,即所谓“征地公告”。

而实践中,一些项目是先上车、后补票,建设施工已然进场,工程已推动到了村民的房屋边上却并没有拿到应有的批文。

此时,一些地方政府就会搬出590号令中所规定的房屋征收决定来,因为这一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有权作出。

故此,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涉嫌土地违法的情形下,这类看似不可理解的程序混用也就有了其存在的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民朋友可不要指望征收方依据590号令所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补偿安置,因为那根本是于法无据的,征收方也没有那么大一笔资金。

所谓“征收决定”只是个棋子、工具,用一用而已绝不能当真,而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广大被征地农民。

情形三:滥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决定)进逼强拆

在明拆迁律师曾多次指出,只要是针对合法的房屋,责令限期拆除文件就没有用武之地。

然而实践中,却几乎呈现出“逢拆迁必有拆违”的怪象:不论国有还是集体,不论走的是前述哪种程序,只要走不动了,责令限期拆除文件就会粉墨登场。

至于被征收房屋究竟是不是违建这一事实本身并不重要,你不签字耽误了项目进度才是重要的。

一些征收方干脆明确跟被征收人讲,只要你赶紧配合签字、搬迁,违建的事儿咱就不提了;你若是执意不签字,我们就按违建拆你,一分钱不补。

由于“违建不补”这个征收补偿原则,及农村“无证房”因历史遗留问题大量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杀手锏”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可谓屡试不爽,长盛不衰。

总之,广大被征收人需要牢记的是,如果所谓“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件是在征收项目进行中突然冒出来的,那么十之八九有行政目的不单纯的问题,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程序,运用法律粉碎征收方的这类违法图谋。

在明律师周涛所代理的浙江金华许水云案中,征收方就曾向被征收人下达过此类文件,结果在周涛律师的坚决起诉之下当地政府又放弃了将其房屋认定为违建的“思路”,转而开始在是否是营业性用房上较劲,足可见这里面的随意性是非常强的。

简言之,拆迁和拆违不是一回事儿,应当适用的不是一个法律,更不是一种程序,二者不得混为一谈,更不能互做帮凶而损害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情形四:没有行政强拆的程序被直接行政强拆

在明拆迁律师纪召兵代理的一起江西省赣州市曾先生的案件中,其500多平方米房屋被以所谓“补偿安置决定书”认定为违建,随后被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由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组织实施了行政强拆。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身并不是拆违文书,其强制执行只能由法院裁定作出,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拆。

这类“无权行政强拆”的程序却被直接以行政强拆终结,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程序混用,其目的就在于避开司法审查,快速推进拆迁进度。

这里面最浅显的道理就是,责令交地只能对应司法强拆,而只有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件才可能对应行政强拆,两组对应关系不能紊乱。

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类违建,若责令限期拆除文书是由国土局而不是城乡规划或城管部门作出的,则同样不能直接行政强拆,而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走司法强拆途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发现程序混用、滥用的前提是自己对各种拆迁程序要熟悉,各类文件分别对应的是何种类型的程序,心里要有数。

在遇到有疑问的地方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那么这些“混用”之处就将成为被征收人依法维权的有力切入点,为被征收人提升补偿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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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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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程序是什么,房屋拆迁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的程序: 1、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和常识 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征地拆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020征地拆迁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20征地拆迁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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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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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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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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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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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土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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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九、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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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用房屋征收拆迁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情形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省钱。情形二:集体土地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省步骤。情形三:滥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决定)进逼强拆。情形四:没有行政强拆的程序被直接行政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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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的程序: 1、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和常识 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征地拆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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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用房屋征收拆迁程序的四种情形,被征收人应当了解
情形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省钱。情形二:集体土地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省步骤。情形三:滥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决定)进逼强拆。情形四:没有行政强拆的程序被直接行政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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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屋拆迁的程序: 1、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和常识 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征地拆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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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房屋强拆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体如何认定,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可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即使是属于违法建筑,尚能采取补救措施改正的,限期改正,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这一点非常重要,被拆迁人一定要知道并不是说自己的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房子就必拆无疑了。 此外,违法建筑涉及的程序很多: 首先,明确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指城管、综合执法局。 其次,就是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复议期限是六十天,诉讼期限是六个月。但是,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后,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法律还规定了之前要履行催告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催告之后仍不拆除的,才能做出决定书。简单来画个流程图: 公告、限期自行拆除——不复议、不诉讼、不拆除经过六个月——催告拆除——听取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仍不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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