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了房屋强拆的补偿款后,还能起诉违法强拆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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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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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强拆后领钱行为,不属于追认。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拆除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后拆除。二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其他任何部门的强拆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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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改造本是为了城市建设改善生活环境造福群众的一项工程,,但是有些征收方为了快速完成拆迁任务,对有异议的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违法强拆。有些被拆迁人觉得,既然房子都被拆了,于是就去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但事后却越想越不痛快,想要起诉征收方强拆违法。那么在这种已经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还能起诉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吗?即明律师告诉大家,是可以的。

房子被强拆,当事人为减少损失领取了补偿款

王女士在安徽省某处拥有房屋一处,多年来用于生产、生活。2015年因该地城市建设,王女士房屋在该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之内。但由于征收方与王女士对安置补偿没有达成合意,王女士一直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怎料在12月4日晚,征收方在无任何事先通知或催告的情况下,非法将王女士房屋强制拆除,屋内大量物品也遭遇毁损、灭失。

12月12日,征收方找到王女士,将被征迁房屋的房屋征收费用补偿明细表拿给王女士看,并要求王女士在上面签字。房子已经没有了,王女士害怕这次如果再不签字,连补偿款都没有了,于是在明细表上签了字。12月14日,王女士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审定表签字,1月26日,王女士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事后,王女士则是越想越生气,房子被强拆,不能就这样不了了之。于是在咨询了专业律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事后领钱行为,不属于追认

诉讼过程中,征收方表示,虽然自己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征迁过程中的行为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且王女士在拆迁行为结束后,在相关征迁手续上进行签字确认并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说明王女士事后追认了征迁行为,因此,我们的拆除行为不违法。

王女士的诉讼代理律师则认为:行政拆除与行政补偿是征收过程中不同的行政行为,王女士坚持对行政拆除行为提起诉讼,表明其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未放弃主张权利,且王女士事后领取补偿金的行为,是为了减少损失。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征收方的征迁行为违法。

即明律师提醒大家,房屋的拆除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后拆除。二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其他任何部门的强拆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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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房屋强拆补偿款后,能否再起诉违法强拆
可以,强拆后领钱行为,不属于追认。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拆除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后拆除。二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其他任何部门的强拆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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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违法强拆了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被违法强拆了要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行政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规定:“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讼,人民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于2001年6月26日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经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要是房屋是被合法的话,此时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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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了房屋强拆补偿款后,还能起诉违法强拆吗
可以,强拆后领钱行为,不属于追认。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拆除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后拆除。二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其他任何部门的强拆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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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领取了补偿款后能再起诉违法强拆
可以,强拆后领钱行为,不属于追认。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拆除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后拆除。二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其他任何部门的强拆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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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领取了房屋强拆补偿款,还能起诉违法强拆吗
可以,强拆后领钱行为,不属于追认。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拆除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后拆除。二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其他任何部门的强拆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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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的一般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强拆的一般手续问题解答如下,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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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房屋强拆补偿款之后,是否还能起诉违法强拆
可以,强拆后领钱行为,不属于追认。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拆除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协议后拆除。二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拆除房屋。其他任何部门的强拆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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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哪个有权利强拆房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城乡建设过程中,拆旧建新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据调查,目前有些地方各级政府的规划、城管、国土、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甚至村委会、城市社区、少数事业、企业单位都参入,政出多门,造成执法中的乱像:拆迁中采取断水、断电、断气,将被拆迁人强制绑架出屋、滥用警力参入拆迁,有些还动用,甚至出现打伤致死人命严重刑事犯罪。这些行为地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被拆迁入的合法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而且也从某种程度上败坏了政府的形象,玷污了法律的尊严,一时间暴力成为社会矛盾焦点之一。
谁有权利房屋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有权进行行政主体有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城管部门进行,不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其实我国《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3月25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问题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强制拆有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规定,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有必要把这些规定进归纳整理告诉公众,以帮助大家运用法律武器,违法。
一、哪些部门可以实施?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裁定准予组织;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可以依法组织。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
二、实施的法定程序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
(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几种特殊情况说明
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问题的批复》出台后,“不再管了”,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一)虽然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法律已经授予强制执行权,人民只是不受理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在如下两种情形下,还是要由人民执行的:一是房屋是合法建筑,政府没有权利,必须经人民裁定执行;二是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老百姓不服,提起了认定建筑违确与否的行政诉讼,生效后的司法裁判最后只能申请强制。
(二)但如下情形时,人民就不再管拆除的事情。这种情形是: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老百姓也没有提起不服违法建筑的认定的行政诉讼,就是说对当事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的事并没启动法律程序打官司,行政处罚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人民不受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由自己执行。
(三)该批复出台有利于人民和的在房屋问题上的职责划分,避免相互推倭和执法混乱现象。但对被拆迁人不利的一面是,为了顺利拆除,可能将大量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然后一边又与拆迁户沟通赔偿事宜,拖延之下拆迁户失去了就规划部门《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时效,这样就符合了自行的条件。因此,被拆迁人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一定要及时主动地进入关于‘违法建筑’认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如此之后政府要想拆除就须由来判定了。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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