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突发新规:仅微信、短信就可完成送达?涉征收法律文书也能电子送达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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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其一,凡是电子送达,必须经由受送达人同意。其二,能够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只能是程序性文书,而不能牵涉受送达人的实体权益。
最高院突发新规:仅微信、短信就可完成送达?涉征收法律文书也能电子送达吗?

近日,法发〔2017〕19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在短时间内刷爆网络。

该《意见》的第12条关于微信、短信等电子送达方式的规定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和高度热议。

有的报道标题甚至惊呼:“彻底解决送达难,仅微信、短信就可完成送达!”那么,事实真的如此么?牵涉到征收、拆迁的法律文书,如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今后也能靠发微信的方式送达么?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陈丽芳明确指出,某些“标题党”报道是具有极大误导性的,事实是,仅凭微信、短信根本不可能完成送达工作。

尤其是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违建认定处罚等领域的文书送达,更不允许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最高院并未有“突发新规”,而只是对现行法律规定作了内部细化而已。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我们首先要看《民事诉讼法》对电子送达问题的规定,然后才能探讨最高院的《意见》说了什么。

一个基本的原则是,《意见》无论如何都不能改法律,否则《意见》本身就是违法的。

那么,《民事诉讼法》究竟是如何规定电子送达的呢?

《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简单的一句话,我们可以解读出两个重要信息来:

其一,凡是电子送达,必须经由受送达人同意。

如果受送达人不同意,对不起,你不可以径行图省事进行电子送达,而必须乖乖的采用传统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白纸黑字将文书给我送来。

其二,能够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只能是程序性文书,而不能牵涉受送达人的实体权益。

因此,不是什么文书都可以电子送达的,最重要的那部分,是不允许的。

民诉法解释》第135条进一步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据此,短信、微信、QQ等等都是可以的,后面两种我们管它们叫即时通讯工具。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这款话说得略绕,但相信大家都能读懂:不是说法院这边发出去了,就视为受送达人即时收悉了。

实践中,有的短信发出去1天了对方手机才有反应,那怎么办呢?以接收方手机有反应的这个时间为准计算期间。

一些朋友对电子送达方式心存疑虑,认为法院是借此“偷懒”,不管你收到没收到反正我发了,这种理解是冤枉法院了。

了解了上位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问题的规定,我们来看这次最高院到底又发布了什么样的《意见》。

请大家先不要劳心那个第12条,先看第10条:

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

据此,在明律师就为大家解释清楚了,事实上,最高院并没有什么“突发新规”,而仅仅是对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了一些细化方法的建议。

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在“民起诉官”诉讼中不希望被电子送达,您尽可以直接拒绝这种方式,而完全没必要去纠结这项“突发新规”。

至此,第12条还需要看么?陈丽芳律师认为,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可以不看了。

请注意,报道推送中的这份文件的左上角赫然写有“内部文件”字样,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它根本不是给诉讼中的当事人看的,而是指导各级法院内部工作的。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这份文件带来的只能是便利——对于有些程序性文件而言,发微信确实很方便,法院方便您也方便,这就是这份文件的好处。

因此,这确实是一份不错的文件,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最后一个广大被征收人关心的事情是,那些直接牵涉我们实体权益的征收文书,会不会也被微信、短信送达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其一,前面说了,只能送达程序不能送达实体;

其二,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的送达本就不能套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因为后者规定的只是“诉讼文书”,而不能是“行政决定”;

其三,行政机关真要这么干,被征收人可以直接说不——我没有微信,手机也没有,您还是踏踏实实直接送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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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离婚案件的诉讼文书,如果受送达的一方当事人不在时,不宜交由另一方当事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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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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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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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达途径
传票送达方式有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也就是说,如果确实无法送达,则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则会开庭,如果你不到则会缺席审判,一样会作出判决的。
三、不到庭后果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四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不到,等于你放弃了申诉、举证、辩护的权利。基本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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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回执几日内送达?
法院送达回执一般在三日内送达。如果当事人没有出庭的,法院需要将最终的审理诉讼结果送达至被被告人和原告人处,并且需要在三日之内收到对方已经收到诉讼结果的回执作为凭证留存,有特殊情况经上报的,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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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诉讼文书该如何送达
[律师回复]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按照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该种方式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6、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7、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送达
8、除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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