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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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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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可以,因为实际上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其中工商方面的保险就是属于社会保险当中的一种,如果发生工伤的话,经过认定是可以获得赔付的。
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可以?

一、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可以?

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可以。

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另一种是第42条规定的“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先行支付的,由职工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针对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所支付的内容并不相同。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二、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在当代的社会,建筑业的农民工如果在相关的公司工作的话,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当中保就包括有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完全可以利用工伤保险来对于工伤方面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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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8. 您好! 1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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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业参加社保问题对民工等的保障有哪些?朋友家里有亲戚在贵州建筑工地上班,想问问社保问题。
[律师回复]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作为近期工伤保险重点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划分责任,集中精兵强将,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2、各级人社、住建、安监和总工会四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人社部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跟踪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二)强化督办考核
  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推进情况,对市、州进行调度督办。
  从2015年10月份起(连续三年),各地人社部门牵头,联合当地住建、安监、工会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许可证发放执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计划执行、参保扩面计划完成、基金收支平衡、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等,评估工作成效,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报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由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汇总后,按要求报人社部社保中心和工伤保险司。
  201
5、201
6、2017三年年底对各地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情况全省通报。
  
(三)落实部门职责
  
1、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具体措施之一,主动做好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与施工许可证发放的衔接工作,对参加工伤保险施工企业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项目,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2、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住建部门全面落实各项政策,督促建筑企业应保尽保,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机制,按月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和不定期编印工作简报,交流各地经验做法,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市、州、贵安新区人社局从2015年7月份开始,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3号)的附件2的要求填报,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填报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人社部社保中心。
  
3、各级人社、住建、安监、工会四部门联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情况、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等内容。
  
(四)广泛培训宣传
  
1、由各级人社部门牵头,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意见》和本省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积极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培训工作。
  
2、各级人社部门结合每年开展的《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集中宣传活动,印制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宣传册,在全省各建筑施工工地发放。同时,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上开设“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栏目,宣传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强化建筑施工企业责任意识,提高职工自觉维护自身权益认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实施省级统筹后,已使用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地区,要针对建筑业特点,开展网上申报,探索与住建部门或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联网,不断完善和提升信息系统功能;暂未使用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地区,要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系统,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全方位管理,为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六)加强交流总结
  省、市每年召开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对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和经验推广,通过经验交流、典型引路,增强信心,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
农民违章建筑怎样拆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违章建筑程序是怎样的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程序: 1、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是: (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俗称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调查。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3、决定。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听证是指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村违章建筑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的问题 1、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当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错过了听证程序,也不要紧。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当事人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建议聘请律师维权。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非专业人士驾驭不了。 4、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当事人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在实践中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只要在两年内没有被查处,都不能轻易的认定为违章建筑,在拆迁的时候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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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劳动法是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工种。劳动者在工作合法利益受到侵犯,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根据《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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