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能够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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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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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能够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能够吗

一、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能够吗

1、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2、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3、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社保工伤保险赔偿流程是怎样的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按照表列填写好)需要盖好公司的章

2、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3、工伤鉴定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正反复印件一份签好名5、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2、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

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能够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三、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要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前提是要缴满工伤保险满一年。工伤保险的缴纳也是按照基数缴纳的,基数越高,那么工伤保险也就越高。只有发生在工作期间,并且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才会被认定为工伤。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能够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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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工程,以《中标通知书》中标价的20%为缴费基数。
2.不招标工程,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的20%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如没有延期规定,2011年将按1%的比例缴费)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1%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需要资料
1、招标工程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不招标工程的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审批表》(SF090)(一式二份)。
4、身份证复印件 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以其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农民工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计发。
律师你好,我今年刚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在一家建筑行业工作,请问建筑行业劳动合同范本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
  在川通讯地址: 邮编:
  乙方: 性别: 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 )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 )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 (项目名称)
  工程中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合理安排职工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或每月) 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日(或每月) 元;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每 (工作量单位)支付工资 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不得交由包工头代发),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合同甲方如为分包方,工资支付发生违约情况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支付。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手续。乙方因工负伤,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三条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本合同,应在规定的时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给对方以赔偿。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 区、县)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鉴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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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建筑行业劳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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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业参加社保问题对民工等的保障有哪些?朋友家里有亲戚在贵州建筑工地上班,想问问社保问题。
[律师回复]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作为近期工伤保险重点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划分责任,集中精兵强将,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2、各级人社、住建、安监和总工会四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人社部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跟踪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二)强化督办考核
  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推进情况,对市、州进行调度督办。
  从2015年10月份起(连续三年),各地人社部门牵头,联合当地住建、安监、工会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许可证发放执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计划执行、参保扩面计划完成、基金收支平衡、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等,评估工作成效,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报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由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汇总后,按要求报人社部社保中心和工伤保险司。
  201
5、201
6、2017三年年底对各地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情况全省通报。
  
(三)落实部门职责
  
1、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具体措施之一,主动做好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与施工许可证发放的衔接工作,对参加工伤保险施工企业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项目,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2、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住建部门全面落实各项政策,督促建筑企业应保尽保,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机制,按月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和不定期编印工作简报,交流各地经验做法,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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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级人社、住建、安监、工会四部门联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情况、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等内容。
  
(四)广泛培训宣传
  
1、由各级人社部门牵头,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意见》和本省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积极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培训工作。
  
2、各级人社部门结合每年开展的《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集中宣传活动,印制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宣传册,在全省各建筑施工工地发放。同时,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上开设“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栏目,宣传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强化建筑施工企业责任意识,提高职工自觉维护自身权益认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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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省级统筹后,已使用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地区,要针对建筑业特点,开展网上申报,探索与住建部门或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联网,不断完善和提升信息系统功能;暂未使用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的地区,要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系统,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全方位管理,为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六)加强交流总结
  省、市每年召开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对工作进行总结、交流和经验推广,通过经验交流、典型引路,增强信心,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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