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维权中,最常听到的专业术语,莫过于“一书四方案”。
广大被征收人往往会对此感到疑惑:这大名鼎鼎的“一书四方案”究竟都包括什么内容?为何它们在征地的程序中地位如此重要呢?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利用它们来推动自己的征收维权呢?本文,在明律师为您进行简要、初步的解读。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指出,“一书四方案”实际上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中的法定程序性材料。
先要有“一书四方案”,才能获得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文,一个征地项目才能够依法启动。
所谓的“一书四方案”,规定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我们先来看“一书四方案”分别都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中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经批准的“四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其中,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
这便是被征收人更为熟悉的征收土地公告的由来。
随后,征地项目启动,转入征地补偿安置的程序当中。
这个过程,在明律师形容为像爬山一样,从山脚下开始,上去又下来……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一书四方案”的法律理论、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有很多,限于篇幅就不再赘述了。
那么,一书四方案究竟在维权中该怎么用呢?这一过程一般是比较“程式化”的,即被征收人在面临征收补偿不能接受的纠纷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知上述“一书四方案”的全部内容。
进而通过对其中具体内容的审查、识别来判断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违法点,从而为搭建协商谈判平台创造条件。
事实上,这也是对整个项目实施“釜底抽薪”式法律审查的重要方式,一旦破绽露出,便有望通过程序将整个项目的建设停滞下来,进而实现维权的目的。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一书四方案”的审查、甄别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通常需要由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对信息公开获取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目前一些被征收人中的维权代表、积极分子也纷纷开始自学法律探究这一领域,精神可佳,但效果往往不甚理想。
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把对“一书四方案”的审查与维权的大局紧密结合、联系起来,通过法律程序形成向征收方施压的大网,进而实现我们的合理诉求。
就事论事,“一书四方案”的价值就会大大缩减了。
有的被征收人申请公开后获取了堆积如山的材料,却不知道该怎么诉,或者看不懂具体都是些什么。
此时,就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了,以免耽误了维权的宝贵时间。
通过本文,我们希望大家能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浅显的认识,并对专业律师维权的思路有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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