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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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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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务劳动时间。(二)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三)家务劳动的效益。(四)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全职太太离婚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前不久,“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案件落下帷幕,当人们还在讨论5万的离婚经济补偿款“值不值、够不够”时,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的“全职太太离婚获得93万家务补偿”案件又引发热议。

比较两个案例,离婚经济补偿款好像从“5万”一下涨到“93万”,这可能吗?具体的案件事实是怎样的?

据了解,本案男女双方是2009年登记结婚的,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为了照顾子女,女方辞去工作成为全职母亲,照顾一家人的起居。

后来,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注意,本案是调解结案的,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当事人之间存有一定协商的空间。

而本案关于财产的调解内容是:男方名下的房屋、轿车、全部存款均归男方所有,男方需要支付女方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

到这儿,柳暗花明。

所谓的93万“家务补偿”,其实大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补偿款,真正属于“家务补偿”的范畴恐怕不多。

一众“全职太太离婚获93万家务补偿”相关文章,貌似让想要离婚的全职太太们看到曙光,实际上却源自一场误解。

为正认知,离婚经济补偿到底适用哪些情况?一般能得到多少数额?

一、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不区分夫妻财产所有制类型一律适用《民法典》施行以前,《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是这样规定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简言之,只有采取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请求对方补偿。

但这样规定存在一个弊端,绝大多数家庭不会采取约定财产制,这使得《婚姻法》第40条的适用率非常低。

《民法典》第1088条删去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前置条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则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

(二)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民法典》第1088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种情况,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

但实际适用情形不止这三个方面,可以说只要是为家庭利益负担义务的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清理住所环境、为家人准备食物、整理衣物、购物等无报酬的家务劳动。

全职太太在进行家务劳动时,由于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法院一般会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因素综合衡量。

(三)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离婚经济补偿需要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主动提出,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岀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会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

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这就要求全职太太在离婚时,要主动争取离婚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请求需在离婚时提出离婚经济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如何确定?

与丈夫相比,妻子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但是家务劳动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低、没有薪酬,虽创造了不容忽视的价值,却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

所以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一般会综合以下4个因素进行考量:

(一)家务劳动时间。

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二)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

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等,不仅需要体力支撑,还需要投入大量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三)家务劳动的效益。

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四)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婚姻中,女性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甘愿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放弃自己事业上发展的可能性,多年后就业能力已明显下降,发展空间严重受阻,而此时丈夫的事业却蒸蒸日上。

那么另一方因此获得的各种性质的财产利益,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在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全职太太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无可厚非,但真正能够获得的家务补偿款实为有限。

在司法实践中,纯粹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家务补偿款大多集中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而像二、三十万的离婚经济补偿款大多出自夫妻双方的协议约定,经法院认定后得以判决。

所以“93万元家务补偿”是非常不严谨的说法,是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混淆和误解。

良法善治,维护女性权益任重道远,有相关问题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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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二)、集资房建设单位已按前项规定确认产权,买卖双方人应当凭集资批文或资产处置通知书、房屋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集资房转移登记。
(三)、需要提醒的是,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虽然可以办理产权证,但该产权属于有限产权。具体表现为:
1、购买集资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集资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集资房已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集资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三、集资房的产权归谁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的房产登记凭证。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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