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你的补偿款到哪儿去了?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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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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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农村土地征收,你的补偿款到哪儿去了?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征收征用农村土地成了一个大趋势。

土地的征收,是一个村的重大事项,涉及村集体中每一个农民的切身利益。

而一旦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就会涉及到巨额的土地补偿金。

那村集体和村民对于这土地补偿金应该如何分配呢?村集体在这其中又占据怎样的角色呢?本文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来给您分析村集体和村民应该如何分配土地补偿金?如果补偿金被扣留,农民又该怎么办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此条例对于被征收的农民的实际意义是:补偿分为土地补偿和附着物补偿,被征收农民享有土地上附着物的经济利益。

附着物的价值主要是房屋,因为房屋是农民自建,所以这部分补偿可直接给农民。

但这部分补偿价格不高,基本上都是成本价。

而最重比例的补偿价格在土地上,但因为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

所以在补偿的时候,土地补偿款首先得支付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分配到农民个人。

从而使村集体与农民之间形成了一种代收与被代收的关系。

即村集体先替农民把土地的补偿款收了,再把代收的钱分配给农民个人。

也正因为有了这样一层关系,引发了很多村集体与农民之间的争钱争利纠纷。

2、土地补偿金变相的“安置”,农民利益如何保障?

不乏有个别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而这样的人员通常会以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管理和使用为由,扣押着农民的补偿费用或者不足额发放补偿金,导致农民的补偿费不能足额拿到手,大大侵犯了农民的利益。

那农民的补偿款不能足额拿到手或者根本拿不到的时候,我们的农民该怎么办呢?在明律师告诉你,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利益被侵害的农民可申请召开村民大会,要求内部平均分配补偿款。

如不分配,农民可单独或共同起诉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在明律师提醒:在遇到与“官”有纠纷的时候,相比较于其他解决措施,法律才是最好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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