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以盖章为由拿走协议原件,还给拆迁户时,补偿标准变了?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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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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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要将签字后的协议全部带走,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留一个心眼不要轻易妥协。不要让拆迁方将已经签字的全部的拆迁协议带走,一定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并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为被拆迁人事后要求拆迁方履行约定留下充分的证据支持。
拆迁方以盖章为由拿走协议原件,还给拆迁户时,补偿标准变了?

张先生在资阳市城中村有一套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在2019年2月张先生所居住的地方要进行旧城改造,张先生的房屋进行拆迁范围。

2019年4月经过与拆迁方2个月的协商,张先生与拆迁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随后拆迁方以需要将张先生签好字的合同带回盖章为由,并承诺会将盖好章后协议归还给张先生。

半个月后,协议如期的交还给了张先生,但是张先生愤怒的发现这份协议跟自己当初签订的协议有所出入,补偿标准条款已经被拆迁方修改了。

随后张先生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但是最终结果却不尽人意。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已经生效,张先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合同被动了手脚,无法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

同时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拆迁方可以以这一纸合同启动后面的程序,要求张先生办理涉案房屋交付拆迁方进行拆除,所以结果对张先生是非常不利的。

在张先生这个案件之前也有很多被拆迁人咨询过我们即明拆迁律师,"我的协议签了字之后又被拆迁方收走了,这样合法吗,对我有什么影响吗?"其实这正是可能已经掉入了拆迁方的征收陷阱内了,很有可能就会面临拆迁协议被修改的风险。

那么我们被拆迁人应该怎么避免这样的风险呢?

一、签字后的拆迁协议决不能让拆迁方取走

在任何情况下被拆迁人手中都应该尽量留有在法律上能够得到认可的拆迁协议文本原件。

正常程序下,协议应该是签订一式三份,拆迁双方各执一份,再存档一份。实际过程中至少需要签订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拆迁方只能带走自己那份。

如果拆迁方要将签字后的协议全部带走,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留一个心眼不要轻易妥协。不要让拆迁方将已经签字的全部的拆迁协议带走,一定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并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为被拆迁人事后要求拆迁方履行约定留下充分的证据支持。

二、无法阻止拆迁方带走协议,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

在即明拆迁律师维权过的案件中,有不少被拆迁人因为拆迁方以"签字的协议需要带回盖章"的理由将协议原件全部从被拆迁人手中"骗走"。等到再次拿到协议的时候,发现有些条款和当初协商签字的内容不一样了。

在实践中,像张先生这样的被拆迁人很难举证证明这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方擅自改动过,首先是因为大多数的被拆迁人没有意识要提前保留证据,所以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对被拆迁人的维权是相当不利的。

因此,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办法阻止拆迁方执意带走协议,那么被拆迁人就一定通过适当手段留下签约状态和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据,尽可能降低协议内容被私自修改的风险。

1、在各份协议的每一页上都进行签字、在大段空白处注明此处无内容等

2、对已经签字的协议进行拍照录像

3、对双方口头协商确定签约内容的过程进行录音取证等

最后,即明征地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无法避免的拆迁已经被修改的,被拆迁人完全可以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进行维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也就是说,只要被拆迁人有证据证明最终的协议并非自己在自愿、清楚真实意思的前提下签订的,拆迁协议是有可能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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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这两笔款项需向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或者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作为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缴费后务必保留好缴纳凭证,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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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能用。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户口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常住人口登记簿》,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用,是整个户口登记管理最基本的准据文档;一种是《居民户口簿》,由户口登记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户口个人页加盖“户口登记章”之后颁发所登记的住户居民自己保存备用。财政部和发改委2012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户口簿工本费。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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