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买车,妻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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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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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配偶中任何一方实施的行为为个人责任,但该行为无法使第三人辨别是否已经超越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他方配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丈夫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买车,妻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这个问题涉及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买车是不是可代理的家庭实务?

杭州婚姻李晓娟律师认为,买车不是可代理的家庭实务,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解答。

小明与小红是合法夫妻。

某日,小明看中了一款高档汽车,他知道小红肯定不会同意他购买,就偷偷拿着家里的存折到店里签订了购买汽车的合同,并支付了预付款。由于店里缺货,小明至今未提车。

没过几天,小红发现了小明私自购买汽车的事情,就到店里主张由于她对小明购买汽车的事情不知情,小明与该店签订的购买汽车的合同无效

该店认为,小明是成年人,他表达了购买汽车的意愿,工作人员向其出售汽车,购买合同中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所以该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僵持不下,小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那么,小明与汽车店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涉及民法中“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问题。

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又称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行使的权利。

对此,《民法典》第1060条作出了规定: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夫妻平等权利问题,而且关系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问题。

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是:

代理的事务限于家庭日常事务,诸如一家的食物、光热、衣着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购置,保姆、家庭教师的聘用,亲友的馈赠,报纸杂志的订阅,皆包含在内。

对于这类事务,夫妻间均有代理权,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卸共同的责任。

紧迫情形处理的代理权推定,该代理权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张,推定有代理权。

对于夫妻一方在紧迫情形下,如果为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考虑,某业务不容延缓,并且他方配偶因疾病、缺席或者类似原因,无法表示同意时,推定夫妻一方对超出日常事务代理权范围的其他事务的代理,为有代理权。

其他事务的共同决定。对于超出上述范围的婚姻事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不得一方决定。

对于超出日常事务代理权范围的事务,如果一方配偶赋予他方特别的授权,则该方为有代理权。

第三人无法辨别配偶一方是否有代理权的责任。

如果配偶中任何一方实施的行为为个人责任,但该行为无法使第三人辨别是否已经超越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他方配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在未与小红商量的情况下,擅自购买了高档汽车。高档汽车价格昂贵,有可能直接影响夫妻的正常生活,且高档汽车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不是夫妻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因此,小明对购买车辆一事不享有家事代理权,应当与配偶商量后共同决定。

但是,小明明知小红会拒绝购买涉案车辆,仍擅自拿家里的共同财产去购买,是不合理的。

小明与汽车店签订的买卖协议,由于小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购买汽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买卖协议有效。

至于汽车店是否有权让小红共同偿还汽车价款,就要看汽车店是否能够分辨小明有购买汽车的代理权。

有社会常识的工作人员都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夫妻一方购买价格昂贵的汽车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为了避免损害买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应当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打电话给小红确认是否知道小明购买汽车的事情等。如果小明提供给工作人员的信息足以让工作人员相信其有家事代理权,工作人员作为善意相对人,有权让小红共同偿还汽车价款。

但是,涉案的工作人员并未确认小明是否有配偶,其是否有家事代理权购买车辆,就直接与小明签订买卖协议,因此,工作人员并不是善意相对人,小红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李晓娟律师提醒大家,婚姻财产问题还是要谨慎。虽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买车,购车合同有效,但车商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夫妻一方违约不能支付车款,车商不能追究配偶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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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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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除非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即使离婚后,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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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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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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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钱丈夫不知道,丈夫需要一起承担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所以首先你要先弄清欠钱的用途:
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有偿还的义务
2、如果能证明这个债务却为丈夫一人债务的,可以拒绝债主还钱
3、如果借钱用于赌博的话,国家法律是不保护此类的债权债务
如果是
第一种,因为是婚姻续存期间的债务,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婚前财产有无公正都没区别,都要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没有离婚,妻子的工资会被用来抵债,因为妻子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应该会保留一定的生活费用。至于房子,不管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一旦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也可能会强制执行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不会强制拍卖。具体怎么执行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如果是
第二种,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你丈夫所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如果是
第三种根本不用理会,法律不支持。
总之,如果不想替丈夫还债,最关键的不是离婚和财产分割,而是想办法证明丈夫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尤其要注意一种情况,一方投资经营所负债务,即丈夫借钱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判断该类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该经营活动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经营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没有同意,但是经营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认亦可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私自筹款经营,收益确未共享,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最高院关于财产分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民通意见第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一旦属于这种情况,通常也会被判定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在实际判决中也有特殊案例,比如妻子并不知道丈夫做生意也不知道其欠债,丈夫也不能证明欠债用于夫妻家庭生活,而判为一方债务的。一般情况是丈夫有正当职业,只是临时起意进行短期一次性的投资或投机,结果失败欠债的,但这也要视具体情况,以及举证是否能让信服了。基本上就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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