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盗取公安机密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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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存在盗取公安机密是有可能触犯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的,这和侵犯商业秘密会有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通过盗窃利诱或者胁迫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况之下,那么将会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是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盗取公安机密什么罪?

一、存在盗取公安机密什么罪?

存在盗取公安机密是有可能触犯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的。这和近代商业秘密罪还是有区别的,内容不同。

1、现在没有泄露商业秘密罪,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侵权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怎么认定

商场上经常出现什么商业间谍的比较常见,这些都是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发展的,这些都是违反了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至于侵权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怎么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看以下几点来确定。

(一)审查权利人所诉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为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具体应查明权利人起诉请求中认为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是否实际存在,其请求给予法律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所在。

(二)查明被诉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

(三)审查被诉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权,即合理使用抗辩。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享有合法使用权:

1、被诉侵权人取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受让或者实施许可;

2、被诉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

3、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公知技术的抗辩,应举证公知技术的载体。并表明公知技术内容的公开范围和程度,以及依照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否得出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生产、经营结果等。

(四)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针对不同诉讼阶段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举证责任倒置。

在我们的国家对于相关的国家机关,比如说公安机关的信息可能是需要保护的,如果有人盗取公安机关机密的信息的话,将会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至于是属于什么样的一种罪名的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不同的判断的。有可能是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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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取商业机密的追责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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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国家有关规章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所谓带来经济利益和具有实用性,是指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带来现实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三、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计算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如何计算权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的损失,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指导文件并无规定,借鉴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来认定损失,是司法实践中采用最多的一种方法。一般有三种计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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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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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商业机密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取商业机密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者窃取单位商业秘密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识延伸——关于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救济方式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寻求司法保护。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人的不正当行当行为侵犯,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3)向人民。根据《刑法》、《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向人民的,要弄清人民的管辖范围,一般讲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或侵权行为地人民。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
(4)协商解决。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做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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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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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劫罪论处,这种类型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罪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在司法实践中,在深圳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行为人以丢钱包的方式,将被害人骗上车,然后趁其不备,秘密地将其身上的钱包及其他物品偷走,而且自始至终都没有使用暴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盗窃罪定罪比较恰当,而不是诈骗罪或者抢劫罪。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如路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如在公交车上,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财物的所有人并不知其财物被盗窃,但被其他人发现,且没有进行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以盗窃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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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劫罪论处,这种类型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罪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行为人假借施法消灾调包财物,因为被害人拿出财物是为了要被告人帮助“施法消灾”并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其财物的控制,故对该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论处。
(2)秘密窃取具有相对性,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之行为相对于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没有被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如路人发现的,也应属于秘密窃取。如盗窃公共场所的电动车上,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财物的所有人并不知其财物被盗窃,但对于大街上过往的行人并无秘密可言,在这种情况下,仍应当以盗窃论处。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但如果在事实上却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察觉而出于某种原因未作出反应,行为人之行为也应构成盗窃罪。如甲进入乙家盗窃,乙虽然暗中察觉了甲之行为,但惟恐受甲之伤害而惧于对其采取阻止措施,从而使得甲之行为得逞。虽然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之行为已被知晓,但行为人主观自认为未被他人发觉,因而其手段仍具有“秘密性”。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自认为财物控制人已经发现了其不法行为,而事实上控制者并没有发现其不法行为,此类行为尽管控制者没有发现,但是已不再是秘密窃取行为,不应定性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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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商业机密罪怎么判?
涉及到窃取商业机密的话,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话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侵犯商业机密是严重对商业集团和个人的隐私做出侵害。商业集团或者个人有权对相关人士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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