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来上班想辞退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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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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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不来上班想辞退的是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用人单位应积极的与这类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处理这类辞退的问题。相关的劳动者应积极的办理辞退手续,办理相应的社保转移。再从新找到用人单位后,应积极的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员工不来上班想辞退怎么办?

在我国劳动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如没有上班可以按照旷工解除这类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停止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通知这类劳动者办理相应的辞退手续,确保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只能以旷工来对该员工进行考核,考核达到一定程序后,依照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程序,将考核内容、解约通知书等全部通知到劳动者本人。若联系不上劳动者,最终可以通过法院来宣判劳动关系的解除。办理相关的解除手续。

辞职也不来上班其实存在两种情况,因此在实际处理时想要合情合理就比较麻烦,一是是否员工是由于情况导致的无法到岗,还是员工存有离职的想法并直接付之行动?员工没有辞职的情况下不来上班,不仅仅是员工不上班单位就不发工资这么简单的事情。

根据《劳动法》规定,这样的情况对单位的影响主要涉及2各方面:一方面,法律强制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不来上班,但只要还是单位的员工,这社保依法就不能断;另一方面,无论是罚款还是赔偿,单位每个月发给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么看来,员工不辞职也不来上班,怎么看都是单位亏了,关键点就在于员工没有离职,就在于该劳动者是否依然算作单位的员工。

那么,员工不辞职也不来上班,能不能算作自动离职呢?如果算作自动离职,那用人单位面临的所有问题就都解决了。但是,很可惜,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没有“自动离职”这样的概念。也就是说,任何劳动关系的解除,都必须走完整的、正规的程序,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者有法院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比如员工死亡、失踪无法签订解除劳动合同时)等。不明不白的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操作。

这种情况,只能以旷工来对该员工进行考核,考核达到一定程序后,依照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程序,将考核内容、解约通知书等全部通知到劳动者本人。若联系不上劳动者,最终可以通过法院来宣判劳动关系的解除。

用人单位要切记,不要理所当然的觉得劳动者不来上班也不交辞职信,就是自动离职,擅自立即停缴社保、停发工资等,这是不合法的!只有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已经有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才能够开始停缴该劳动者的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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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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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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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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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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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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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和四十一条做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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