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选安置房风险高?其实早在拆迁阶段就出了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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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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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决定了安置房靠不靠谱。对选择安置房的被拆迁人而言,最重要的是考察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只要问题可以依法得到妥善解决,征收项目就能够按照法定程序正常推进。
拆迁选安置房风险高?其实早在拆迁阶段就出了问题!

拆迁后要不要选安置房,安置房风险高不高?这是很多被征收人比较担心的一个问题。最近就有被拆迁人朋友反映,自己家拆迁已经是好几年前的事了,当时征收方承诺三年内交房,自己就开开心心选了安置房,没想到现在过去6年都不止了,回迁之日还遥遥无期,这事成了他最大的心病。

这些前车之鉴让更多被征收人感到压力重重——选货币补偿,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太不保值了;选安置补偿,又怕重蹈前任的覆辙,最后什么都拿不到。

拆迁律师今天就从两个大方面来为大家解开安置房的"高风险"之谜,希望能给正想选择安置房补偿的被征收人一些维权启发。

律师告诉您:拆迁项目的合法性,决定了安置房靠不靠谱!

安置房能否在约定期限内竣工完成,牵扯利益方方面面。

一方面它涉及征收方的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问题,如征收项目存在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拆迁律师曾遇到当事人反映这样的情况:周边商品房价格已达到6000、7000元/平米,但征收方给被征收人的补偿只有每平米不到2000元,拆迁户们无法接受这样不合理的补偿,一直在组织维权。

补偿安置纠纷造成签约率不高,就会延误拆迁项目进展,导致工期延后。动工受阻,安置房交房日期很可能就会拖延。但会造成动工延期的因素出现的原因有很多种,有时候一些拆迁户想要的补偿过高,也会导致双方矛盾,让拆迁陷入拉锯战,影响到整个拆迁项目推动。

对选择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朋友们来说,最重要的是考察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只要问题可以依法得到妥善解决,征收项目就能够按照法定程序正常推进。

另一方面,即使征收工作顺利完成了,开发商和承建商顺利入场了,安置房盖建过程中,开发商有没有充足资金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如期结束,是否取得了一应许可手续,也影响着被征收人能不能早日搬进新居。

因此,被征收人除了关注征收方的合法性问题之外,还要关注开发商是否有相应的资质,是否有取得全部审批手续的实力。如果开发商此前就"劣迹斑斑",被征收人就要小心自己的权利是否能受到保障了。

补偿协议签的不够精细明确,安置房出了问题,你只能自己扛!

征收程序合法、开发商具备一定的实力,这仅仅是选择安置房的第一道保险。对被拆征收朋友个人来说,还必须关注自己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全面。

拆迁律师在这里重点提醒被征收人朋友重视三个问题:

其一,交房日期必须明确。

实践中通常安置房的交房期限是2-3年,被征收人需要重点关注补偿安置协议中是否对交房日期有明确约定。如果约定期限内安置房未交付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补偿协议约定依法要求对方履约。

从拆迁到交房之间的这段期间就是我们所说的"过渡期",征收方须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费,一般按照每人每月一定标准来计算。不同地区对具体标准的规定不同,被征收人要结合当地相关法规规章了解。

其二,安置房的产权问题需要明确。

实践中有些安置房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大产权房",而是难以正常入市交易的小产权房,甚至有些安置房久久无法办理产权证,这些对被征收人此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等的实际权益都有很大影响,一定要在补偿协议中明确体现出来。

其三,安置房的质量问题违约责任要有所体现。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签的格式协议对安置房的情况往往是一笔带过,这对被征收人是非常不利的。

被征收人在结合自身对安置房开发项目了解的前提下,可以将安置房出现质量问题或与协议约定不符的情况时的违约责任进一步注明。在安置房确实出现较大问题影响入住时,被征收人可以主张由对方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有被征收人朋友留言叹道,普通老百姓只希望拿到的补偿能够让自己住得上和以前一样的房子,能够无风无雨、安安稳稳地熬过搬迁过渡期,然而现实却是自己的房子没了之后生活条件就直线下降,还要拼命从新打拼才有机会恢复到从前的居住生活水平。

拆迁律师想说的是,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征收补偿最基本原则的。被征收人朋友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做到心里有数,发现补偿过低会导致自己和家人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的,一定要及时拒绝,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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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1、2020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2、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新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4、对此,《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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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而在新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三)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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