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搞清这些,先别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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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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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与谁签订协议,其核心目的是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书面载明、签字确认,这四个要素一个也不能少。
没搞清这些,先别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经常接到被拆迁人关于空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咨询,对话大概如下:

被拆迁人:我们这里拆迁,补偿太低了,我可以告他们吗?

爱土拆迁律师:有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协议?没签过呢。就镇里的干部给了我们一份白纸,让我们在上边签字,说签了字就可以选拿钱,选房了,当时说的补偿我们也感觉蛮不错的,但实际跟他们说的不一样...

我国有一句古话:无知者无畏。我们一些被拆迁人,真真地应了这句古话。

所谓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双方或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

根据以上的定义,我们应当知道,无论是与谁签订协议,其核心目的是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书面载明、签字确认,这四个要素一个也不能少。

一、平等协商

你是不是觉得自己比拆迁方弱势,低人一等,别说平等协商,能够协商一下都是拆迁方给你的恩赐?如果你这样认为,那就走进了拆迁谈判的最大误区。

不管谁跟你谈,既然谈的是一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平等协商就是基本前提。拆迁方拿一份提前拟定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求你看完签字,不给你平等协商的机会,这个时候,用脚想一想都不能签字,除非你读完协议,对协议内容满意得不能再满意。

二、达成一致

既然要谈,就是为了达成一致,即所有条款都应当得到协议双方的一致认同,为了达成一致,就存在让步与妥协,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不例外。

拆迁方摆出跟你谈的架势,但是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点这些你关心的核心利益点,一点都不让步,这样的协商、谈判不过是为了让你屈从而已,有分歧就不成其为协议,更不要说签字确认了。

三、书面载明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于涉及到公民土地或房产等重大财产利益,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文书,一经签订,即意味着你耕种了几十年的土地被征收,住了几十年的房子被夷为平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所有关于补偿、安置的约定必须黑纸白字表述清楚,不存在任何歧义。

拆迁方跟你说:你放心,你的这些要求不用写在纸上,我保证...之类的话,其实都是骗人的,哪些给你拍过胸脯的人,往往是最后骗你最狠的人。爱土拆迁律师团提醒您,在征地拆迁活动中,所有的补偿、安置承诺必须写于协议书上,请所有被拆迁人记住,拆迁协议上白纸黑字写得明白的条款,拆迁方都有可能违约,更不要说哪些根本没有写在纸上的空话了。

四、签字确认

一份协议,前面说的好好的,但是到最后,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没有签字确认,那么之前谈的就都成了浮云。因此,如果被拆迁人在整个协议谈判过程中处于被动,那么到最后,还有一个后悔的机会,就是不签字。

就在写这篇文章的同时,接到四川资阳一位被拆迁人的咨询,城市近郊1200平米的楼房用作宾馆经营,营业执照齐全,仅补偿一百多万,签字了,签完就后悔,可是...

所以,关于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爱土律师团提出以下建议:

一、不要听拆迁方工作人员在签协议前的各种甜言蜜语,糖衣炮弹,就算是你们很熟,也要人情归人情,事情归事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述四项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要签字。

二、协议的谈判,签订过程全称录音、录像,如果拆迁方存在引诱、胁迫、威逼你签字的情形,这些都会成为很重要的推翻协议的证据

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前,最好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协议书可以发给律师看一下,是否存在霸王条款,对你不利的条款,确定无误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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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因迁离原居住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额外支出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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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是因货币补偿引起的。但因为货币补偿方式具有一次性了断的特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此类纠纷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一类是由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引起的。因产权调换方式引起的纠纷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生活居住权利问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集体等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发生。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补偿安置的房屋面积、地点、质量等不符合协议的约定或超过渡期限、逾期安置等等,但最为严重的还是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造成协议无法履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约定的产权产权调换有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双方只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面积、质量、朝向等作出约定,而并没有将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特定化。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拆迁人将条件符合的补偿安置房屋交付给被拆迁人,即不为违约。
另一种方式是双方不仅对面积作出约定,而且对补偿安置的房屋位置、特定用途也作出明确约定。那么拆迁人必须将约定的房屋交付给被被拆迁人,否则即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开发商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而只对被拆迁人仅仅承担违约责任,显然不能够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也不能阻止拆迁人继续恶意一房数卖的行为。
故为阻止拆迁人肆意违约,擅自将拆迁安置房屋另行出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此类纠纷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用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这一条解释,如果拆迁人将特定的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那么会依法对这一请求予以支持,使被拆迁人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房屋另一种选择是被拆迁人要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要求拆迁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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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私房拆迁安置的优先权问:我家私房在城市规划改造时被拆迁,当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被拆除的房屋面积,拆迁单位将复建的回迁楼2号楼202、203室补偿给我作为安置住房。今年9月回迁开始,我却被告知202室已出让,我只能再另选一套,请问我该怎么办律师:你来信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你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并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协议,对回迁房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因产权调换协议本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原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拥有了调换后的房屋所有权。拆迁单位将安置给你的房屋又出让给第三人,拆迁单位与第三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当发生这种冲突时,我国法律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予以特别保护,即对被拆迁人享有的债权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的优先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优先取得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回迁房屋。另外,你也可以选择解除协议,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获得双倍赔偿。(洛阳日报2003年)
拆迁房屋是先补偿后处置的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先补偿后拆迁是法定的拆迁程序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拆迁后补偿是属于法定的程序,如果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先补偿后搬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依据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定依据一共有三种: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重置价,它们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1、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交易均价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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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这样签
一、首先搞清楚协议跟谁签。对于农村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有两份,一份是征收方与被征地的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另外一份是则是与被征地的农民签订的协议。二、协议约定的内容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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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哪些
征用土地补偿是由用地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土地被征用人支付的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项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两项补偿标准由各省规定。
拆迁安置补偿
包括两大类:一是被迁房屋补偿;二是拆迁安置补助。
1、被迁房屋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至第28条的规定,其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货币补偿适用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以及被拆迁人对此有选择的场合。被拆迁人没有选择货币补偿或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房屋承租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补偿标准依《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
4、25条的规定办理。
2、拆迁安置补助:是指由于被拆迁人因原房屋被拆除而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经济损失补助。
(1)搬家补助费。这是被拆迁人因原居住房屋被拆除而迁往他处居住,由拆迁人向其支付的搬家费用的补助。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这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因迁离原居住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额外支出的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经济损失补助费。这是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一种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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