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详细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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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详细规定是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专利法》之中明确具体哪些情形不可以获得专利权。故此想要向相关部门提出专利登记请求的公民来讲,在提出请求之前,可以自行看一下自己是否属于不能获得专利权的情形。
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详细规定是什么?

一、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详细规定是什么?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的特点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1、排他性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2、时间性

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三、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发明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发明创造是智力劳动的结果。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包括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两类。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2、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劳动关系上讲,既包括固定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3、受让人

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该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后,如果获得了专利,那么受让人就是该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该专利权的新主体。

产品的发明人在完成一项新的产品之后,若是想要凭借自己的产品向相关部门提出获得专利权的请求,需要在请求提出的时候,提交登记机关需要的相关材料。当然,如果发现自己手中的产品是法定不能获得专利的情形,那么就没有必要去提出登记请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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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公民申请专利应注意以下事项: (1)首先应弄清楚其所持有的发明成果是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为完成所在单位指派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取得的发明成果,职务发明由单位申请专利,个人无权申请。非职务发明指完全由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单位指派工作后利用个人能力作出的发明。非职务发明可以由个人申请专利。 (2)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专利应该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地址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先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权的授予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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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授予专利的范围有哪些情形
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所作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7、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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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公民申请专利应注意以下事项:
(1)首先应弄清楚其所持有的发明成果是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为完成所在单位指派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取得的发明成果,职务发明由单位申请专利,个人无权申请。非职务发明指完全由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单位指派工作后利用个人能力作出的发明。非职务发明可以由个人申请专利。
(2)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专利应该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地址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先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权的授予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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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包合同应用于建筑施工  1合同术语定义和解释  1.1定义: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系列词语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1.1发包人(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甲方。  1.1.2承包人(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乙方。  1.1.3分包人:指乙方选定的并取得甲方批准的已分包了和将要分包本合同工程的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4分包人:指甲方选定的并与甲方直接进行核算的已分包和将要分包本项目工程的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项目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监理:由甲方选定、乙方认可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6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检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由甲方或乙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材料或工程质量测试机构。如为甲方委托的,乙方无合理理由不得反对。如为乙方委托的,应经甲方先行批准。  1.1.9项目经理:指乙方书面委派常驻施工场地负责管理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项目技术负责人:指乙方书面委派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11本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1.12技术要求:指本工程应适用的国家规范、地方标准,以及本合同的《工程技术要求》的规定。两者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1.1.13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并经甲方审批,满足乙方施工所需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4《工程量清单》:指已标价、经算术性修正无误且经甲方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1.1.15《工程计价表》:指根据工程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的工程定额,按约定的取费方式、取费标准和材料价格编制的工程计价文件。  1.1.16验收  
1)内部验收:是甲方在本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对本工程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2)专项验收: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供水供电、煤气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本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3)质量验收:指内部验收和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发生地质量监督检查站对本工程主体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查,如果经检查合格,向本工程颁发相应的质量检验证书。  
4)完工验收:指质量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对本工程进行的检查,检查合格的,由甲方向乙方签发《完工证明书》。  1.1.17开工日期:合同签定后,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场施工的日期,该书面通知通常提前七(
7)天送达乙方。  1.1.18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从开工日期到完工日期的时间。  1.1.19完工日期:指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移交完毕之日  1.1.20工程进度款:对乙方已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甲方依据合同支付的按综合单价或综合合价计算的应付款项;预付款或其一部分此时已相应抵扣工程进度款。  1.1.21预付款:甲方在承包工程开始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部分工程款。  1.1.22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期内质量保修责任所需的费用。  1.1.23合同价款调整:指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时,经甲方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价款。  1.1.24综合单价:指根据招标文件及图纸的内容,采取综合单价计费的项目。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综合管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可预见费、税金、风险(含政府政策、法律变化风险及工程风险)费等一切费用]。此费用经甲方确认后为该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1.1.25综合合价:指根据招标文件及图纸的内容,采取综合合价包干方式计费的若干项目。综合合价是指完成该若干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综合管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可预见费、税金、风险(含政府政策、法律变化风险及工程风险)费等一切费用]。此费用经招标人确认后为此子目综合合价,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合价固定不变。  1.1.26综合管理费:指乙方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或支出,包括现场及场外的管理人员的工资(这里指总收入)、差旅交通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与修理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工会与教育经费、企业财产保险费用、财务费用、工程开办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检验试验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及其它与乙方相关的收费。综合管理费已经包含在综合合价及综合单价之内。  1.1.27总承包服务费:指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作为总承包单位,向各分包及协作单位提供各项相应管理、配合及协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水、电、垂直运输、设备使用、资料编制、临时设施等的配合),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水、电费用另计)。总承包服务费包含总承包管理费、总承包配合费以及任何其他乙方向分包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1.1.28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政府部门规定收取和履行社会义务的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建筑企业管理费、社会保险费等。  1.1.29不可预见费:指市场物价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因素、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不利影响(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施工条件的变化、施工政策条例的变化、技术标准的变化、机电安装工程所有拆除及修改的安装费用,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等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1.1.30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围墙、道路、施工通道、水、电、管线及散装水泥仓(或罐)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1.1.31预算包干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以费用包干的形式承担以下事件的所产生的费用:施工雨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完工清场的垃圾外运、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含分包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程成品保护、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坑挖土方的塌方处理、施工照明。  1.1.32变更:指本工程图纸或技术要求的改变,包括工程的增加、减少或改变及材料类别、标准的改变。  1.1.33施工场地:指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场所。乙方须于投标时仔细视察有关的施工场地,并确保符合乙方的施工需要。  1.1.34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工程倒塌、报废或机械设备毁坏、第三人财产损害,以及由于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  1.1.35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36索赔: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1.1.3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天”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38货币单位:本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2标题和目录: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目录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目录。  1.3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被无理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合同专业术语有哪些,详细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包合同应用于建筑施工  1合同术语定义和解释  1.1定义: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系列词语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1.1发包人(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甲方。  1.1.2承包人(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乙方。  1.1.3分包人:指乙方选定的并取得甲方批准的已分包了和将要分包本合同工程的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4分包人:指甲方选定的并与甲方直接进行核算的已分包和将要分包本项目工程的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项目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监理:由甲方选定、乙方认可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6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检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由甲方或乙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材料或工程质量测试机构。如为甲方委托的,乙方无合理理由不得反对。如为乙方委托的,应经甲方先行批准。  1.1.9项目经理:指乙方书面委派常驻施工场地负责管理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项目技术负责人:指乙方书面委派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11本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1.12技术要求:指本工程应适用的国家规范、地方标准,以及本合同的《工程技术要求》的规定。两者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1.1.13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并经甲方审批,满足乙方施工所需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4《工程量清单》:指已标价、经算术性修正无误且经甲方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1.1.15《工程计价表》:指根据工程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的工程定额,按约定的取费方式、取费标准和材料价格编制的工程计价文件。  1.1.16验收  
1)内部验收:是甲方在本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对本工程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2)专项验收: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供水供电、煤气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本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3)质量验收:指内部验收和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发生地质量监督检查站对本工程主体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查,如果经检查合格,向本工程颁发相应的质量检验证书。  
4)完工验收:指质量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对本工程进行的检查,检查合格的,由甲方向乙方签发《完工证明书》。  1.1.17开工日期:合同签定后,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场施工的日期,该书面通知通常提前七(
7)天送达乙方。  1.1.18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从开工日期到完工日期的时间。  1.1.19完工日期:指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移交完毕之日  1.1.20工程进度款:对乙方已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甲方依据合同支付的按综合单价或综合合价计算的应付款项;预付款或其一部分此时已相应抵扣工程进度款。  1.1.21预付款:甲方在承包工程开始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部分工程款。  1.1.22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期内质量保修责任所需的费用。  1.1.23合同价款调整:指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时,经甲方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价款。  1.1.24综合单价:指根据招标文件及图纸的内容,采取综合单价计费的项目。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综合管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可预见费、税金、风险(含政府政策、法律变化风险及工程风险)费等一切费用]。此费用经甲方确认后为该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1.1.25综合合价:指根据招标文件及图纸的内容,采取综合合价包干方式计费的若干项目。综合合价是指完成该若干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综合管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可预见费、税金、风险(含政府政策、法律变化风险及工程风险)费等一切费用]。此费用经招标人确认后为此子目综合合价,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合价固定不变。  1.1.26综合管理费:指乙方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或支出,包括现场及场外的管理人员的工资(这里指总收入)、差旅交通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与修理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工会与教育经费、企业财产保险费用、财务费用、工程开办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检验试验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及其它与乙方相关的收费。综合管理费已经包含在综合合价及综合单价之内。  1.1.27总承包服务费:指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作为总承包单位,向各分包及协作单位提供各项相应管理、配合及协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水、电、垂直运输、设备使用、资料编制、临时设施等的配合),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水、电费用另计)。总承包服务费包含总承包管理费、总承包配合费以及任何其他乙方向分包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1.1.28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政府部门规定收取和履行社会义务的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建筑企业管理费、社会保险费等。  1.1.29不可预见费:指市场物价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因素、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不利影响(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施工条件的变化、施工政策条例的变化、技术标准的变化、机电安装工程所有拆除及修改的安装费用,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等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1.1.30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围墙、道路、施工通道、水、电、管线及散装水泥仓(或罐)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1.1.31预算包干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以费用包干的形式承担以下事件的所产生的费用:施工雨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完工清场的垃圾外运、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含分包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程成品保护、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坑挖土方的塌方处理、施工照明。  1.1.32变更:指本工程图纸或技术要求的改变,包括工程的增加、减少或改变及材料类别、标准的改变。  1.1.33施工场地:指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场所。乙方须于投标时仔细视察有关的施工场地,并确保符合乙方的施工需要。  1.1.34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工程倒塌、报废或机械设备毁坏、第三人财产损害,以及由于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  1.1.35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36索赔: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1.1.3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天”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38货币单位:本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2标题和目录: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目录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目录。  1.3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被无理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合同专业术语有哪些,详细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包合同应用于建筑施工  1合同术语定义和解释  1.1定义: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系列词语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1.1发包人(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甲方。  1.1.2承包人(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简称乙方。  1.1.3分包人:指乙方选定的并取得甲方批准的已分包了和将要分包本合同工程的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4分包人:指甲方选定的并与甲方直接进行核算的已分包和将要分包本项目工程的一部分的当事人,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项目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监理:由甲方选定、乙方认可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6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检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由甲方或乙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材料或工程质量测试机构。如为甲方委托的,乙方无合理理由不得反对。如为乙方委托的,应经甲方先行批准。  1.1.9项目经理:指乙方书面委派常驻施工场地负责管理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项目技术负责人:指乙方书面委派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11本工程: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1.12技术要求:指本工程应适用的国家规范、地方标准,以及本合同的《工程技术要求》的规定。两者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1.1.13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并经甲方审批,满足乙方施工所需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4《工程量清单》:指已标价、经算术性修正无误且经甲方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1.1.15《工程计价表》:指根据工程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的工程定额,按约定的取费方式、取费标准和材料价格编制的工程计价文件。  1.1.16验收  
1)内部验收:是甲方在本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对本工程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2)专项验收:指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卫生防疫、供水供电、煤气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本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3)质量验收:指内部验收和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发生地质量监督检查站对本工程主体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查,如果经检查合格,向本工程颁发相应的质量检验证书。  
4)完工验收:指质量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对本工程进行的检查,检查合格的,由甲方向乙方签发《完工证明书》。  1.1.17开工日期:合同签定后,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进场施工的日期,该书面通知通常提前七(
7)天送达乙方。  1.1.18工期:指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从开工日期到完工日期的时间。  1.1.19完工日期:指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移交完毕之日  1.1.20工程进度款:对乙方已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甲方依据合同支付的按综合单价或综合合价计算的应付款项;预付款或其一部分此时已相应抵扣工程进度款。  1.1.21预付款:甲方在承包工程开始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部分工程款。  1.1.22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期内质量保修责任所需的费用。  1.1.23合同价款调整:指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时,经甲方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价款。  1.1.24综合单价:指根据招标文件及图纸的内容,采取综合单价计费的项目。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综合管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可预见费、税金、风险(含政府政策、法律变化风险及工程风险)费等一切费用]。此费用经甲方确认后为该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1.1.25综合合价:指根据招标文件及图纸的内容,采取综合合价包干方式计费的若干项目。综合合价是指完成该若干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综合管理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可预见费、税金、风险(含政府政策、法律变化风险及工程风险)费等一切费用]。此费用经招标人确认后为此子目综合合价,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合价固定不变。  1.1.26综合管理费:指乙方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或支出,包括现场及场外的管理人员的工资(这里指总收入)、差旅交通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与修理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工会与教育经费、企业财产保险费用、财务费用、工程开办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检验试验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及其它与乙方相关的收费。综合管理费已经包含在综合合价及综合单价之内。  1.1.27总承包服务费:指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作为总承包单位,向各分包及协作单位提供各项相应管理、配合及协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水、电、垂直运输、设备使用、资料编制、临时设施等的配合),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中水、电费用另计)。总承包服务费包含总承包管理费、总承包配合费以及任何其他乙方向分包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1.1.28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政府部门规定收取和履行社会义务的费用,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建筑企业管理费、社会保险费等。  1.1.29不可预见费:指市场物价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因素、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不利影响(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施工条件的变化、施工政策条例的变化、技术标准的变化、机电安装工程所有拆除及修改的安装费用,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等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1.1.30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围墙、道路、施工通道、水、电、管线及散装水泥仓(或罐)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1.1.31预算包干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以费用包干的形式承担以下事件的所产生的费用:施工雨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20米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完工清场的垃圾外运、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含分包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程成品保护、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基坑挖土方的塌方处理、施工照明。  1.1.32变更:指本工程图纸或技术要求的改变,包括工程的增加、减少或改变及材料类别、标准的改变。  1.1.33施工场地:指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场所。乙方须于投标时仔细视察有关的施工场地,并确保符合乙方的施工需要。  1.1.34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工程倒塌、报废或机械设备毁坏、第三人财产损害,以及由于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  1.1.35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36索赔: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1.1.3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天”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38货币单位:本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2标题和目录: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目录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目录。  1.3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作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被无理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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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不能授予专利2023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3、科学发现。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6、动物和植物品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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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专利权的授予条件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公民申请专利应注意以下事项: (1)首先应弄清楚其所持有的发明成果是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为完成所在单位指派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取得的发明成果,职务发明由单位申请专利,个人无权申请。非职务发明指完全由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单位指派工作后利用个人能力作出的发明。非职务发明可以由个人申请专利。 (2)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专利应该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地址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先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权的授予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能介绍一下“授权资本制”详细点的!谢谢了!
[律师回复] 授权资本制的概述  所谓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要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正式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根据授权资本制的要求,
首先,公司章程既要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又要载明公司成立之前第一次发行的股份资本。
其次,在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授权资本同时存在,但各不相同。
最后,发起人只需认购并足额缴纳章程所规定的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数,公司即可正式成立。客观来讲,授权资本制并非十全十美,同法定资本制一样,也有其明显的优缺点。授权资本制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人们的投资热情和简化公司的设立程序,更多地体现了“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授权资本制的优点  (
1)便于公司的尽快成立。因为它不必一次全部筹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只要筹到一部分即可正式成立公司。  (
2)不易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因为,公司设立之初,不仅预定了足够的资本总额,而且还可根据近期的实际经营能力发行适量股份,使其实收资本与初期的经营规模相适应。由此便避免了公司因资本不足而无法经营的缺陷,其余股份在董事会认为实际需要时才发行,这就有利于防止资本闲置造成的沉淀和浪费。  (
3)免除了变更注册资本的繁琐程序。因为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限额内,董事会可以根据授权随时追加发行,而无须召开股东大会变更公司章程,也不必再去履行有关程序,从而大大简化了公司变更资本的程序,而且使公司资本变更的操作成本大幅降低。授权资本制的缺点  授权资本制的缺陷主要在于:
(1)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等非法行为的滋生。授权资本制既未规定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最低限额,也未规定公司实收资本应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这就容易产生公司设立中的投机和欺诈行为。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资本仅仅是一种名义资本,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这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则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3)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成立之初所发行的资本十分有限,公司的财产基础缺乏稳固性,这就削减了公司的信用担保范围,从而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有哪些
除了下面几项,都能进行受理。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2、科学发现。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诀、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与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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