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是一个不断否定的过程,是一个新旧交替的过程。
对拆迁单位的违法拆迁行为进行声讨;但从长远来看,城市拆迁终究会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资源的优化配置。
社会需要进步,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需要不断改善,因此就需要在有限的土地中,进行重新规划建设。
此外,建国初期,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让很多污染严重的企业在市区建厂。
为了减少污染,需要对城市结构做出新的调整,重新进行合理的城市规划,将这些污染企业搬迁出市区。
但需要明确的是,在进行拆迁时一定要保障居民的房屋财产权利,既有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不被破坏,
因此在拆迁时,应该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不仅规定了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还对补偿范围及补偿的金额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具体规定明确了:
第一,对于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具体确定,应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第二,对于评估的主要依据,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的因素,且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三,法律赋予了被拆迁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评估单位作为中介机构,其评估结果未经认定前不具有法律效力,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补偿的金额与评估的结果密切相关,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应该最大限度的保护被拆迁人的权利,保证其救济渠道的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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