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拆迁安置房迟迟不交房,应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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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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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未得到履行,被征收人可要求按当前房价进行货币补偿。在拆迁中,一般是由县级以上政府承继指挥部的权利义务,所以起诉对向如果不存在的话,最好咨询专业律师。
面对拆迁安置房迟迟不交房,应该怎么办

正在阅读本文的你可能是刚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同意了补偿还建房的这一条,也有可能是已经签过协议好几年了,依然在租着房子,期待着早点搬进征收方给咱修的安置房

是的,很多地方拆迁,征收方为了更方便的安置拆迁户,告诉大家会在周围选一块地,修上一个安置小区,把所有选房的拆迁户都安置在这里面,大家以后还能做邻居。拆迁户寻思着,大不了等几年,到时候房子也修好了,一块住进去,和以前老邻居还能一块跳跳广场舞,倒也自在,很快便签了协议。

要是真像当时承诺的一样倒还好,可问题就是现在很多拆迁方并不按照协议约定的一样,过渡费拿了一年又一年,安置房却依然不见踪影。

即明拆迁律师最近就接到了一个拆迁安置协议违约的咨询,定好的还房时间早就过了,可安置房还没建好。

拆迁五年,三年还建安置房的约定还未兑现,而周边房价又涨了

接到湖北李先生的求助电话时已经是他们村拆迁协议签完的第五年了,当时周围房价还只有3000一平方的李家村,现在已经变成了周围有名的商业区,房价都已经涨到8000一平了。约定的三年交房,可这都五年了,拆迁指挥部也早就解散了。今年的过渡费又打到了12月份,看样子今年又交不了房了。

问起原因,就说项目没批下来,安置房暂时建不了。李先生几经维权无门,最终还是找上了即明拆迁律师。下面我们以这位当事人为例,给大家科普讲解下拆迁安置房的这些问题。

征收方擅自变更协议约定是不合理的行为

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非经法定事由并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这是《行政法》对行政机关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的描述。本案中,拆迁方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和拆迁户签订了补偿行政,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此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信力,代表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咱们老百姓有理由相信,除非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力,是可以获得履行的。

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违约后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维权

自然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因为公共利益而签订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既有行政法上强制的一方面,也有民法上意思自治的一方面。通俗点说就是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虽然不是每一个拆迁户都想拆迁,但是征收毕竟是国家强制行政,拆迁协议本身就具有了强制性。

但拆迁协议实质上也是合同性质,是在双方对补偿内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说好的三年交房,这都五年了,李先生完全可以拿着拆迁协议起诉拆迁方履行。

拆迁安置未得到履行,被征收人可要求按当前房价进行货币补偿

起诉谁呢?拆迁指挥部都解散了。遇到这种情况,拆迁户往往病急乱投医,不知道具体向哪个部门起诉。其实,拆迁指挥部可能解散了,但是承继他权利义务的部门肯定是永远都有的。

在拆迁中,一般是由县级以上政府承继指挥部的权利义务,所以起诉对向如果不存在的话,最好咨询专业律师。

起诉时,对方要是咬着安置房还没修好等理由,我们可以主张换成货币补偿。由于几年之间经济发展,房价往往有了个天翻地覆的变化,再按照拆迁时的价格来补偿的话当然是不公平的。依据拆迁的基本原则,即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我们可以主张按照现在的房价换成货币补偿。

听到这些解释的李先生总算松了一口气,维权思路一下子清晰了起来……

拆迁中遭受侵权,不要慌张,先咨询专业律师,再决定怎么维权,能少走不少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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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门面房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拆迁安置门面房归谁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拆迁安置门面房归谁
当发生门面房拆迁时其房屋拆迁补偿归房东所有,而像员工安置费、停业误工费等事关承租人切身利益的补偿则归承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能配合拆迁办工作及早搬迁的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门面房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三是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1、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门面房一般用来出租。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门面房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承租者和业主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
门面房大部分是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们和在制订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时候,应当加以保护的地方,有关部门能应该重视,律师办案过程中更应当运用娴熟的技巧解决。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用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
该部分是法律实践中出现争执较大的部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
(三)拆迁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这已经由政策性文件进行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一、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行政或司法强制
(一)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二)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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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安置房屋面积由什么确定?户口还是被拆迁房屋面积?
[律师回复] 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的一个前置程序,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从其协商结果。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被拆迁人在拿到《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以后,应该检查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当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特别规定的规定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应该及时向估价机构和拆迁人提出异议。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和面积。对房屋性质、面积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2)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3)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律师提醒您:但从我们长期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实践来看,很多当事人在面对政府咄咄逼人的态势时,往往不知所措,错失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因此,当事人在遇到被征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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