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执行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农民是否需要拆除一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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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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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拆迁不是村委会说了算的,没有看到公告批文千万别轻易交地;2、签不签字交不交地不是村委会说了就算的;补偿怎么分配是“村里”说了算,不是村委会说了算;村委会没有直接拆除村民房屋的权利。
农村执行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农民是否需要拆除一套

征地时这些事明明不归村委会管,为啥村委会都替村民做主了?

“县官不如现管”,这是村里的老辈子们常说的一句俗语,也是农村老百姓们默认接受的一种生活规则。对于日常生活中的诸多事务,大家都习惯了直接把管理权和话语权交给村委会。

于是征地拆迁时,很多农民朋友也当然地认为,怎么拆、怎么补等等,啥事都应该是村委会说了算;或者即使自己不同意村委会的意见,也没权利反对。

实际上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这四件事,还真的不是村委会说了就算。农民朋友们一定要小心,千万别因为不懂法律,把权利都“托管”给了别人,害得自己拿不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1、征地拆迁不是村委会说了算的,没有看到公告批文千万别轻易交地!

有农民朋友在咨询爱土拆迁律师时问:啥是征地公告?啥是征地批文?咱啥也不知道,咱也不敢问,反正就是村委会说村里的土地要征收(收回),让签字交地。

爱土拆迁律师郑重提醒农民朋友们,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村委会都是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征收农民土地的!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权对征地进行审批的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所以不要说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了,就是乡政府、市政府都没有这个权力对征地和农用地转用进行审批!

遇到村委会组织征地拆迁,或者来动员签字交地时,农民朋友一定要问清楚,征地公告发了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出了吗?征地项目有省级政府的批文吗?如果征地拆迁仅仅是村委会组织的,农民朋友是有权利拒绝交房交地的。一定要记住,村委会是没有权利进行征地拆迁的,这是土地违法行为!

2、签不签字交不交地不是村委会说了就算的,农民朋友有说话的权利!

集体土地归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征地时村委会可以代表村民签字同意征地事宜......爱土拆迁律师必须强调,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很多农民朋友认为这样的说法好像没什么问题,所以大家可能根本没意识到,征地拆迁时,自己一不小心就“被代表”、“被同意签字交地”了。

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实归集体所有,但是农村征地时,涉及到补偿的并不是只有“土地所有权”这一项权利,还有宅基地使用权、地上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

并且,村委会也不能等同于村集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重要村务,村集体意见必须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体现,而不是村委会的一个或者几个成员能直接代表的。

例如在征地过程中,农民朋友们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实践中曾出现过,村委会“代表”村民放弃听证,伪造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村民签字按手印的放弃听证的书面声明。

这明显是侵犯了村民的意见权、听证权利甚至知情权——很多农民朋友可能根本不知道有听证会这回事。

3、补偿怎么分配是“村里”说了算,不是村委会说了算

很多农民朋友在咨询律师时,会有类似“某事是村里定的”这样的表述。“村里”的意见,原本应该是经过整个村集体(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得出的,每位村民都有参与意见的权利。

但是农村实际生活中,“村里”的意思往往是指代村委会的意思,好像村委会能直接代替所有村民做决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农民朋友们不需要因为这种想法就对“村里”决定的事逆来顺受。

如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实践中征收方会直接将补偿款分配到村,再以村为单位,内部讨论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这个分配方案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不是村委会(成员)说了就算的!

而这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中,当然也包括每一位村民的意见。换句话说,农民朋友们千万不要以为自己在征地中没有话语权,你也是“村里”的一分子,你的意见很重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意见权也很重要!

当然,如果有农民朋友对于征地补偿分配的意见没有得到实现,而又认为村村委会最终决定的分配方案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存在侵权问题的决定;也可以针对村民委员会存在的违法问题,向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申请查处。这些救济权利,就需要农民朋友们自己积极行使了。

4、村委会没有直接拆除村民房屋的权利,别再傻傻认拆了!

农民朋友们一定要记住:面对征收方,村委会无权代表村民直接签字;面对村民,村委会也无权代表征收方拆房拆违。征地拆迁中,无论任何时候,村委会都无权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子。

前几日爱土拆迁律师就在文章中讲解了,依法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责令交地决定作出合法的情况下,还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如果拆迁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没能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也应当由地方政府协调裁决,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论如何,村委会明显没有责令交地的职权,更没有直接上手拆房的权力。

在村民日常生活中,村委会确实起着重要的协调管理作用,但是无论是广大村民还是村委会(成员)自身都不应该忘记,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权力机关。

村委会是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而存在的,要为保护和实现村民权益运转和发声,永远不能背离“民主”二字,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和诉求。

如果有农民朋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村委会超越自身职权,违法组织征地、补偿活动,以征地之名行“村霸”之实,侵犯村民个人权益的,可以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追究侵权违法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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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村里最近常见的测量队,他们主要负责对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

四、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五、测量完毕,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并写明如谁对这块宅基地有异议的要在多久提出。

六、经过公告,而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至此,农民才算是拿到了宅基地使用权证,这块宅基地才能算是农民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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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
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第五条 按照《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依本规则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价、定向安置房屋价。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按照《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和《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6]655号)执行。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丨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丨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丨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丨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丨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丨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丨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丨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丨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丨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丨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丨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丨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丨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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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获得的房子要看征地拆迁后有没有改变村民户口性质决定安置房可能存在不同的产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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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少地方实行新农村建设,对原有旧村庄重新规划建设,改善村民居住条件,这种性质的拆迁虽然也是征地拆迁,但重新安置的房屋还是在原集体经济范围内,村民户口性质仍属于农业户口,并依据《土地管理法》重新按户口核定宅基地,安置村民新住宅,这种房屋的性质仍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通常叫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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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宅基地拆迁怎么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二、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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