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环保关停,四大救济权利是否都用了

最新修订 | 2024-09-29
浏览10w+
即明拆迁律师
即明拆迁律师
1、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听证的权利;3、申请行政复议;4、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ArticleTitle}

近年来,为了保护“绿水青山”、保障优良的人居及自然环境,各地大力开展了环保整治行动。初心是好的,但一些地方在环保整治时采取一刀切式的关停,刮起了环保风暴,不少企业“很受伤”。就如同山东临沂兰山区,8月底400多家板材企业被迫集中停产,270家餐馆停业。环保是达标了,但企业受到的损失又该咋办?

那么,法律对于企业的环保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在环保整治中,什么样的情况下企业会受到惩治,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有哪些类型,哪些情况可以免于处罚,企业又有哪些救济途径呢?今天,即明拆迁律师一口气给大家讲清楚。

一、企业因环保问题受到惩治的3种情形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

处罚单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情形1:企业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情形2: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情形3:无环评文件及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二、对于企业环保问题的7种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通常相关部门在经过调查取证后,确认了企业环保违法的事实,才会根据情节的轻重,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分为下列七类,即: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举例:在去年,即明拆迁律师代理过6户养殖企业遭遇环保罚款的案件,其中一家企业就面临百万罚款。通过律师依法介入维权,这6户养殖企业最终相继被取消或大幅降低了罚款。

三、环保整治中免于处罚的2种情况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1、违法行为轻微

经过执法部门调查,发现企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2、无确凿事实证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企业遭受处罚、关停的救济途径

企业遭受罚款或被责令停产、关停,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那么此时企业第一时间要做的就是积极收集能够自证清白的证据资料,积极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如果确实协商不了,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利用好法律赋予给企业几项关键的救济途径或者说法定权利,依法维权,避免企业因为停产停业遭受更加巨大的损失。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1、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法定时效:行政处罚通知上载明的时间内

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后,企业可以积极向作出处罚的相关部门提出异议,争取免除或降低处罚力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听证的权利

法定时效:应在行政机关处罚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假设企业受到的的处罚较为严重,那么就很有必要尽快使用听证的权利,在听证会上,对于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进行申辩和质证。

3、申请行政复议

法定时效: 60日内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部门的上级部门或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时效: 6个月内

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即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从行政处罚告知到处罚决定,法律都赋予了当事人的对应权利和维权时效,咱们一定要好好利用起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8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299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企业被环保关停,四大救济权利是否都用了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7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6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5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1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34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3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7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5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2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0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5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3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3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5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3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企业被环保关停,有用这四大救济权利吗
1、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听证的权利;3、申请行政复议;4、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企业名称冲突的救济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名称冲突的救济途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于我国按地域、按行业进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在实践中,企业名称的重复、混同、近似是不可避免的。一旦企业名称发生“撞车”,当事人应当如何寻求对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以及应采取什么救济方式呢?
由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一直由主管,长期以来,在发生企业名称冲突的时候,大家多认为属于登记行为的不当,应该由纠正或解决。事实上,企业名称的“撞车”,不完全是登记行为的疏失,很多情况下,是一方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如果单纯依赖解决冲突,虽然可以制止不正当竞争一方的侵害行为,甚至对其处以一定的经济惩罚,但却无法使受害方得到有效的赔偿。
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当事人就企业名称冲突的救济途径具有选择权,即选择或行政或司法的途径解决冲突。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的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讼,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受理。”可见,对于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企业名称冲突,当事人除采用行政救济的方式外,也可以反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简而言之,企业名称权与人的姓名权类似,这不仅与企业具有法人的性质有关,还因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是维护社会法制的重要条件。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299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商业秘密侵权的四大救济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企业被环保关停,四大救济权利你都用了吗
1、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听证的权利;3、申请行政复议;4、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商业密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299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生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提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目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立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 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 1、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行为人实施了泄露、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9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企业被环保关停,有没有用这四大救济权利
1、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听证的权利;3、申请行政复议;4、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请问合同违约救济的救济措施有哪些呢,违约的根本违约的类型是有哪些呢,谢谢知道的朋友来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一)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 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299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一、劳动法救济
劳动者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与合同终止后,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内向人民。
二、行政法救济
行政法的救济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如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法救济
民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就是基于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要求违约人或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相关的保密条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或要求商事仲裁或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刑法救济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企业被环保关停,是否都用了这四大救济权利
1、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听证的权利;3、申请行政复议;4、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一、劳动法救济
劳动者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与合同终止后,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内向人民。
二、行政法救济
行政法的救济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如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法救济
民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就是基于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要求违约人或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相关的保密条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或要求商事仲裁或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刑法救济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299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9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企业被环保关停别自乱阵脚,四大救济权利你都用了吗?
1、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听证的权利;3、申请行政复议;4、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一、劳动法救济
劳动者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与合同终止后,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内向人民。
二、行政法救济
行政法的救济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如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法救济
民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就是基于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要求违约人或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相关的保密条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或要求商事仲裁或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刑法救济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299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一、劳动法救济
劳动者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与合同终止后,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内向人民。
二、行政法救济
行政法的救济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如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法救济
民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就是基于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要求违约人或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相关的保密条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或要求商事仲裁或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刑法救济
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一、劳动法救济
劳动者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与合同终止后,违反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内向人民。
二、行政法救济
行政法的救济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如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调解。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请求损害赔偿。
三、民法救济
民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就是基于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要求违约人或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相关的保密条款,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或要求商事仲裁或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讼,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刑法救济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企业被环保关停,四大救济权利是否都用了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