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人死亡还享有名誉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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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名誉权人死亡之后当然享有名誉权,事实上,名誉权并不会因为民事主体的死亡就消灭,所以,侵犯死者名誉权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名誉权人死亡后,如果有人侵犯死者的名誉权,死者的子女配偶,父母等都有权利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名誉权人死亡还享有名誉权吗

一、名誉权人死亡还享有名誉权吗?

逝者享有名誉权,名誉权不会因为主体死亡而消灭,所以说死者也享有名誉权,如果死者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二、名誉权侵权纠纷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名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名誉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名誉感,因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为社会评价的降低,而名誉感是民事主体自身内心的一种情感,对名誉感的侵害往往并不会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法律对名誉感的保护可以通过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加以实现。

(二)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

受有利益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其二,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主体而言,此种权能尤为重要。排除他人的侵害表现在:第一,维护名誉,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正当的降低和贬损;第二,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使名誉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三)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与隐私权、肖像权等由自然人专有的人格权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也可以是非自然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与自然人的名誉相比较,非自然人的名誉的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与财产利益的联系更为密切。比如,侵害法人名誉权,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名誉权人去世之后,并不代表能随便侵犯死者的名誉权,这里特别要注意,英雄烈士的荣誉名誉权是特别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誉权,很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侵犯普通人的名誉权情节特别严重的,也有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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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5、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 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6、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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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享有名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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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法人是有名誉权的。
二、法人名誉权的内容
1、法人名誉保有权
法人对于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有的权利。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权利人无法以自己的主观力量人为地改变、支配它,而只能对这种已获得的客观性名誉予以保有。保有权的实质问题,是指法人不是以自己的主观力量左右社会评价,而是通过自己的行为、业绩、成果作用于社会,以进一步使公众对自己的价值予以公正的评价。具体来说包括两方面:
(1)有权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
(2)在知悉自己的名誉不佳时,有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它。
2、法人名誉维护权
法人享有名誉维护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对其他任何人有不得侵害的不作为请求权,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名誉权的法定义务。
(2)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人有权寻求法律保护,对侵权人实施民法制裁,并有权请求进行损害赔偿。
(3)法人名誉利益支配权。法人虽然对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不能支配,但是,对于自己的名誉权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是有权进行支配的。法人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广泛的政治、经济交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侵害法人名誉权要承担的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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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逝者仍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人身权
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人身不可分离,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一般公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公民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自由权等。
在上述权利中,只有自由权是随享有者的死亡而消灭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尽管也是不可保留的权利,因为逝者既无生命也无健康。但是逝者却享有自己遗体的完整权。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任意对自己的遗体进行解剖和破坏。否则会被认为是犯了侮尸罪。
另外一些人格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则是完全不消灭而永远享有的。
2.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身份权中的监护权是随享有者死亡而立即消灭的权利。其他的身份权则永不消灭或在一段时间内不消灭。
亲属关系是人的基本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如父子关系、母子关系、姑侄关系等。这种亲属关系关不随亲属关系人的死亡而中止。是一种永恒的亲属关系。另一种亲属关系是由于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如婆媳关系、姑嫂关系等。这种亲属关系因婚姻中一方的死亡而消灭。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即告中止。也正是由于婚姻关系的结束,由此而带来的亲属关系也告结束,即亲属权利的结束。
知识产权是所有者身份是以著作权人、发明人、专利所有人等出现的身份权利。这种身份权的保留时间是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相一致的。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者逝世后的50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这就是说,著作权人在其逝世后的50年内,仍享有著作权人的身份;而发明专利的享有人,在20年内(自法律认定之日起),不论享有人是否死亡,都继续享有这一身份。
(二)个人财产的处分权
公民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是一种单方面的个人行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另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除外)。但对于逝者来说,这项权利的实施主要体现在对自己遗产的处分上。
对自己遗产的处分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财产处分问题,我国专门制定了《继承法》来规范这种行为。说其特殊是在于,遗产的处分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进行的民事活动,而被继承人又是自己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宣布自己财产处分方式方法的单方面规定。这种单方面宣告的行为,只有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三)特殊合同的执行权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面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但由于一方当事人去逝,会造成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而被中止。如劳务合同会因为提供劳务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而无法执行。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合同不受此限。这类特殊的合同体现在逝者生前与自然人或法人订立的关于自己遗体的处理方式和为自己组织丧葬仪式的合同。这类合同生效的前提是逝者死亡的事实发生。逝者没有死亡这个合同是不会执行的,只有逝者死亡事实发生了,这个合同才能被履行。这类合同的执行人是逝者的对方当事人。
关于逝者对自己遗体的处分问题,法学界有不同的意见。因为活着的生人是不会处分自己的身体的,也不会让别人来处分自己的身体。这种出现了遗体是人还是物的争论。综合目前的观念,在处分自己遗体方面,多数人认为遗体具有物权性特征。因为只有物才能被所有人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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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姐姐特别倒霉,她因为一直没有孩子,去医院检查又检查不出来,没想到发现我姐夫有小三,给我姐姐气坏了,就打算去找小三算账,请问 小三是否享有名誉权呢?那什么算是侵犯名誉权呢?
[律师回复] 第
一,公民有权维护其名誉,包括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在内,他人必须对其进行公正的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二,公民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盗用他人名字为己用,散播他人的隐私,诬陷他人和破坏他人正常的名誉行为,捏造事实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特别是像超市这类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顾权利人的反驳,胡乱搜身,就是侵犯了公民人格尊严中的名誉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保护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损害他人名誉权,不以故意为必要条件,存在过失行为,也是侵害的一种。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有权维护其名誉,包括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在内,也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您好,姐姐当年自己创业成立公司,是一个化妆品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因为经营得不错遭到了同行的嫉妒,同行在外面损害法人名誉,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吗
[律师回复] 关于您提出的问题,作出如下答复,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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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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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是存在名誉权,但是没有姓名权。如果侵犯死者的名誉权的话,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是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的,比如说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法律当中规定的一种明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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