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伙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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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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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合伙合同纠纷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主要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起诉,根据合伙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合伙合同纠纷,选择仲裁处理也有一定条件限制,比如签订的有仲裁协议。
对于合伙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一、对于合伙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二、合伙合同纠纷的法庭辩论流程是怎样的?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三、合伙合同纠纷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四、合伙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权利人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如果一个法律文书还尚未生效,则不具有既判力。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执行案件的申请主体是申请执行人,任何案件都要求主体适格,执行案件也不例外。申请执行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否则,就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资格。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强制执行也有相应的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应当自义务人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适用特殊期限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期限申请执行,如公民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为一年。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法律文书生效后,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人已经在义务履行期内履行了相应义务,则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履行完结,就不存在申请执行一说。只有当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明确。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有可执行的事项,也就是说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中必须包含给付内容。如果该生效法律文书只是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则其不具有给付内容,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也应当是明确具体的,否则将无法进入执行程序

6、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总的来说,法律制度并没有统一规定合伙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但合伙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能用违法方式处理合伙合同纠纷。在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合伙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合伙合同合法有效的,就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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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内部纠纷主要存在于:内部盈余分配纠纷;退伙引起的财产处分纠纷;合伙终止时的财产分配纠纷;合伙经营中伤残、死亡等引起的纠纷。
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
2、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问题
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且协商有争议,如出资款项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
3、合伙人因伤残死亡的处理问题
这一问题的处理比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难度大。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合伙人不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纯属于自己行为造成伤残,如有他人损害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属自己过错,由自己承担责任。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施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是他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依照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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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理个人合伙退伙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处理个人合伙退伙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人退伙纠纷的处理
个人合伙是指两名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纠纷的最本质的是权利和利益的纠纷。在盈利时一部分人想排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或者一部分人想维护或者争到合伙人的资格;在亏损时一部分人想否认自己合伙人的资格或想让另一部分人与自己共同承担亏损,确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再就是在入伙或者退伙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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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的处理比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难度大。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合伙人不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纯属于自己行为造成伤残,如有他人损害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属自己过错,由自己承担责任。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施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是他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依照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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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合伙合同纠纷怎么判决?
合伙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以事实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做出一审判决。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如果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上诉。如果当事人想协商处理,法院可组织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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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伙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各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所以非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
法律咨询:合伙纠纷问题有关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原先和朋友合伙做生意,合伙时机器是我出钱买的,现在要分开了,不过他把机器上的电板卸了,我现在无法干活,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
合伙解散时对财产的处理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如没有协议则按照利润分配比例分配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纠纷可以报警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纠纷可以报警吗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纠纷能不能报警处理,取决于对方是否涉嫌诈骗。如果说对方是以合伙为幌子,来骗取你方的钱财,可以报警;反之则不能。此外,还要看对方在合伙纠纷发生之后,有无侵占或者盗窃合伙财产的行为,如果有,随时可以报警;如果没有,则应该按正常的民事纠纷,到解决,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合伙纠纷的可以吗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的,首先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解决纠纷或要求退伙、散伙,并按规进行清偿债务后,分割剩余的合伙财产。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
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5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5
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5
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合伙纠纷怎么样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各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所以非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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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解散时对财产的处理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如没有协议则按照利润分配比例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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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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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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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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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合伙纠纷的案件的处理可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进行诉讼,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伙纠纷的案件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解决: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不允许约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合伙人退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果不经同意,因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合伙对外有债务时,以合伙财产承担,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全体合伙人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散伙时在清理完各种税款后,清理对外债务,仍有剩余时,退还各自投资,还有财产时分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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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
2、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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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人因伤残死亡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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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合伙人退伙时处分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个人依照协议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中的债权、债务。退伙时原则上应将入伙的财产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可折价处理。因其退伙时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理由以及过错方形成的责任,确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合伙关系终止时财产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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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人因伤残死亡的处理问题
这一问题的处理比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难度大。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合伙人不是为合法经营活动,而是纯属于自己行为造成伤残,如有他人损害的,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属自己过错,由自己承担责任。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施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是他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依照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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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人因履行合伙协议而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律师回答:
(1)协商解决
(2)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3)申请仲裁: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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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的合伙纠纷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明确可诉的纠纷类型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合伙除名纠纷。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二是有限合伙人的维权之诉。即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三是有限合伙人的代位之诉。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为了本企业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
应当说,在未被法律明确能否涉诉的合伙纠纷中多数是可诉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03条的规定,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此类可涉诉事项大概有这样几类情形:一是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可以追究违约责任情形下的纠纷。诸如,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应承担补交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法律规定应对某类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相关利害关系人因追究行为人的此类责任而涉诉的纠纷。诸如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是法律规定对某类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诸如合伙人对须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合伙事务擅自处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规则或进行关联交易的,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是法律规定享有追偿权的纠纷。诸如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使得其实际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亏损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伙纠纷均可涉诉,即便是合伙协议有约定的纠纷亦未必可诉,能否受理的关键是审查纠纷的性质是否具有可裁判性。如果属于合伙人内部单纯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则不得受理,更不得作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裁判。那些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需要借助合伙人的表决等“人身行为”来完成的事项;诸如关于新合伙人的入伙程序与效力纠纷,关于合伙企业设立前的合伙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纠纷等均不得涉诉,更不得作出具有强制履行的裁判内容。因此类纠纷属合伙人单纯自治事项,司法权无法进行有效的干预。
此外,在受理合伙纠纷时须注意与最高“案由规定”的协调适用问题。案由规定是具有高度指导性的例举式规定,是人民受理民事案件的一个指导性准则但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效力。司法实务中不能不顾纠纷的实际内容而硬性套用案由规定的示例,也不能因为案由中没有具体对应的示例而拒绝受理相关纠纷。因为无论多么翔实的例举性规定,永远无法穷尽现实法律生活的纠纷形态。因此,受理合伙纠纷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审查其是否具有可裁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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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自行协商和解,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携带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准备相关材料去法院起诉,可以解决合同纠纷问题。产生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纠纷,也可能是变更合同条款时存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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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伙纠纷民事上诉状A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纠纷民事上诉状A问题解答如下, 上诉人:王××、女、汉、年月日生
被上诉人:××××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20××年月日(20××)××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
一、二审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被上诉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直接损害了上诉人的个人权益,上诉人依法有权以个人名义主张相关权利。
4、
二、一审认为上诉人作为一位业主主张此种权利不符合规定,要求上诉人与其他全体业主共同商定主张权利的方式后再主张权利,于法无据。
1、一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该条只是规定了业主大会的职责,并未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权利只能由业主大会来主张。而刚刚实施的《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条之规定,当共有权受到损害时,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各共有人都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上诉人以个人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其中第一条,
一、
10、明确规定被上诉人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上诉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在被上诉人作为合同的另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依法完全有权主张相关权利。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时与每个业主单独签订,当其违约时却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原告共同维权,显然也违背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
3、“法无禁止即可行”,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并未规定共有权受到侵犯时共有人不可以单独,那么上诉人就可以单独。况且,若在其他共有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单个共有人不能以自己名义维权的话,那么权利人的利益将如何得到保障 若任由侵权人妄为,那么公平何在 正义何在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人民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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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的合伙纠纷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可诉的合伙纠纷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明确可诉的纠纷类型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合伙除名纠纷。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二是有限合伙人的维权之诉。即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三是有限合伙人的代位之诉。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为了本企业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
应当说,在未被法律明确能否涉诉的合伙纠纷中多数是可诉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03条的规定,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此类可涉诉事项大概有这样几类情形:一是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可以追究违约责任情形下的纠纷。诸如,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应承担补交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法律规定应对某类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相关利害关系人因追究行为人的此类责任而涉诉的纠纷。诸如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是法律规定对某类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诸如合伙人对须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合伙事务擅自处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规则或进行关联交易的,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是法律规定享有追偿权的纠纷。诸如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使得其实际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亏损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伙纠纷均可涉诉,即便是合伙协议有约定的纠纷亦未必可诉,能否受理的关键是审查纠纷的性质是否具有可裁判性。如果属于合伙人内部单纯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则不得受理,更不得作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裁判。那些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需要借助合伙人的表决等“人身行为”来完成的事项;诸如关于新合伙人的入伙程序与效力纠纷,关于合伙企业设立前的合伙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纠纷等均不得涉诉,更不得作出具有强制履行的裁判内容。因此类纠纷属合伙人单纯自治事项,司法权无法进行有效的干预。
此外,在受理合伙纠纷时须注意与最高“案由规定”的协调适用问题。案由规定是具有高度指导性的例举式规定,是人民受理民事案件的一个指导性准则但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效力。司法实务中不能不顾纠纷的实际内容而硬性套用案由规定的示例,也不能因为案由中没有具体对应的示例而拒绝受理相关纠纷。因为无论多么翔实的例举性规定,永远无法穷尽现实法律生活的纠纷形态。因此,受理合伙纠纷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审查其是否具有可裁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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