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纠纷与入伙退伙纠纷区别也是有的,但这两个案由相近,入伙退伙纠纷涉及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和基础是入伙退伙这一法律事实,合伙协议纠纷涉及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在合伙过程中以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为主要争议焦点构成案件的案由。
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诉求进行判决,如果诉求合理,而且有足够合法的证据支撑,那么支持诉求的。法院会注重审查各方是否存在合伙协议及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不存在合伙协议或各方对协议成立、效力有较大争议的,则要注意审查双方在实际经营中是否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合伙事务管理方案及相应记录材料。同时注意考察是各方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情况,是否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二、合伙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合伙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特征:
(1)合伙人为自然人;
(2)以 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4)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 伙经营、共同劳动;
(5)合伙人必须分享收益,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应当对 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合伙人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在合伙企业尚未解散且未完成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无权直接要求合伙企业返还出资。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并非是合伙人的债务人,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合伙人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债务人向合伙人履行债务。合伙各方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行为,是认定合伙关系是否形成的重要考量因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必要构成要件,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伙合同纠纷与入伙退伙纠纷是属于两种产生的不同纠纷,一种是针对于合同产生的,另一种是因入伙或退伙时没有协商好而产生的,对于不同的纠纷所存在的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但只要双方协商不好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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