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纠纷与入伙退伙纠纷区别有没有?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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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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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伙合同纠纷与入伙退伙纠纷区别也是有的,对于合伙合同纠纷主要是属于在合伙的过程中因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产生的;而对于入伙退伙的纠纷主要涉及到的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还有入伙退伙的法律事实。
合伙合同纠纷与入伙退伙纠纷区别有没有?

一、合伙合同纠纷与入伙退伙纠纷区别有没有?

合伙合同纠纷与入伙退伙纠纷区别也是有的,但这两个案由相近,入伙退伙纠纷涉及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和基础是入伙退伙这一法律事实,合伙协议纠纷涉及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在合伙过程中以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为主要争议焦点构成案件的案由。

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诉求进行判决,如果诉求合理,而且有足够合法的证据支撑,那么支持诉求的。法院会注重审查各方是否存在合伙协议及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不存在合伙协议或各方对协议成立、效力有较大争议的,则要注意审查双方在实际经营中是否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合伙事务管理方案及相应记录材料。同时注意考察是各方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情况,是否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二、合伙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合伙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特征:

(1)合伙人为自然人;

(2)以 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4)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 伙经营、共同劳动;

(5)合伙人必须分享收益,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应当对 合伙债务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合伙人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在合伙企业尚未解散且未完成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无权直接要求合伙企业返还出资。合伙企业的债务人,并非是合伙人的债务人,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合伙人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债务人向合伙人履行债务。合伙各方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行为,是认定合伙关系是否形成的重要考量因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必要构成要件,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伙合同纠纷与入伙退伙纠纷是属于两种产生的不同纠纷,一种是针对于合同产生的,另一种是因入伙或退伙时没有协商好而产生的,对于不同的纠纷所存在的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但只要双方协商不好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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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
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参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在处一无效合伙纠纷时将部分合伙人擅自继续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仍由原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退伙后,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应承担责任。处理无效合伙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处理规则,合则聚,不合则分,甚至连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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