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纠纷与入伙退伙纠纷区别有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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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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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伙合同纠纷主要是对于合同效力、合伙人各自承担的义务责任,拥有的权利等方面产生的纠纷,而对于入伙退伙纠纷主要涉及合伙人资格的成立和消灭等存在的争议,两者均属于民事纠纷案件,但是从争议纠纷原因,处理方式以及法律依据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合伙合同纠纷与入伙退伙纠纷区别有哪些方面?

一、合伙合同纠纷与入伙退伙纠纷区别有哪些方面?

合伙合同纠纷与入伙退伙纠纷均属于民事责任纠纷,两者概念不同,产生纠纷争议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区别。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使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增加出资,成为新的合伙人。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具体区别如下:

1、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要求加入既存合伙组织。既存合伙接纳新的合伙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否则,入伙无效。

既存合伙新接纳的合伙人,应依约定向合伙出资,并参与合伙事务。与此同时,被接纳的新入伙人.就成为合伙财产的共有人,与原合伙人共享权利、共担风险。一般地说,新合伙人对他加入前合伙的债务,与原合伙人负同一责任。但约定新合伙人对前合伙的债务不负责任的,承担了前合伙债务的新合伙人,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原各合伙人追偿。新合伙人成为合伙人之一时,若前合伙业务、债权债务和盈亏分配全部清结的.则此时的合伙视为新合伙。

2、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

退伙有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之分。声明退伙是出于退伙人的意思,向其他合伙人表示自己退出合伙组织。声明退伙一般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发生退伙效力。但是.声明退伙人应在事先(一般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有损合伙业务的时期进行。如果合伙订有存续期间的,在有重大事由或不得已事由时.才能声明退伙。法定退伙是指出现某种法定事由时,合伙人应退出合伙组织。

二、法定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的自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合伙合同纠纷或者退伙入伙纠纷的产生,均属于民事责任纠纷需要结合具体实际作出判断,两者的概念不同,纠纷争议问题也有所区别,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形式达成共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经由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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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
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
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参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在处一无效合伙纠纷时将部分合伙人擅自继续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仍由原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退伙后,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应承担责任。处理无效合伙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处理规则,合则聚,不合则分,甚至连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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