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后,被拆迁人依然享有拆迁补偿款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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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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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来看,到底是依据户籍补偿,还是依据宅基地或者房屋补偿,这直接关系着的“农转非”人员是不是可以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了。实践中,成员资格认定之难点,在于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但外嫁女、入赘男、失婚妇女、儿童、农民工、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特定群体的成员权益也是需要保护的。
“农转非”后,被拆迁人依然享有拆迁补偿款

涉及到拆迁,首先想到的就是拆迁补偿问题。

在实践中,也因拆迁补偿问题引发很多纠纷矛盾。

这纠纷有的是因为补偿补多补少的问题,有的是因为给补还是不给补的问题。

补多补少是在已经拥有补偿资格和权利的前提下进行的,后期能协商出多少补偿价就是个技术活儿了。

而给补还是不给补就是一个资格和权利的确认问题,只有在解决了能不能补的前提下,才能谈到补多补少的事情。

而对于能不能补这个问题大多出现在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

“农转非”是当下非常普遍的一个社会现象。

当农转非的这一部分人遇到拆迁后,到底能不能领取拆迁补偿呢?

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来为您讲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的拆迁补偿相关问题。

农转非的几种主要情形:

一、因考学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因结婚将农业户口迁出至城市落户

三、因参加军队,进入部队将农业户口注销,入军籍……

上述三种情况是目前拆迁中最为常见的“农转非”情形,当遇到拆迁,这一类农转非人员常会因能不能领取拆迁补偿费而发生纠纷。

“农转非”的拆迁补偿问题严格来讲,能享有农村拆迁补偿资格人员限于有农村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也就是有农村户口的农民才能领取拆迁补偿费。

但这样对于因客观原因而没有了农村户口的人群来说,并不是很公平,一定程度上会使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那对于“农转非”这一类群体而言,到底有没有领取拆迁补偿的份呢?首先,来看看因考学而转为非农户口的群体。

学生因入学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

期间,正好遭遇拆,那这部分学生是不是不补偿呢?如果拆迁补偿从户口的角度出发,那不补偿是合法的。

但学生就学阶段户籍因政策性移转变为非农,以学生身份享受的非农生活保障会因学生时代的结束而丧失,且在这期间,学生并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集体组织土地收入仍然是学生无可替代的生活保障。

这样来讲,不给予就学的非农户口人员拆迁补偿并不合理,有违公平的法理逻辑。

而就实际的拆迁情况来说,对于就学的“农转非”人员到底给不给拆迁补偿,要看地方的拆迁政策。

地方可根据征地补偿方案、补偿的具体时间点等相关情况予以确定。

大体情况中,对于入学的“农转非”人员还是有拆迁补偿的,但这也得依靠在拆迁过程中的谈判协商能力。

其次,说说因结婚迁户的“农转非”,也就是外嫁女的拆迁补偿从法律规定说,外嫁女要获得拆迁补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外嫁女在夫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外嫁女的原村不能收回她的土地,在征收时,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2、外嫁女离婚或者丧偶,在夫家一直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外嫁女原村不能收回她的土地,在征收时,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而至于出嫁女能不能取得新居住地的土地承包权,要看出嫁女是不是将户口迁出移至夫家。

如果出嫁女的户口仍在原居住地上,即使嫁给夫家,也不能取得夫家村的土地承包权的。

至于迁不迁出户口,要根据出嫁女的具体情况而定了。

最后,再看看参加军队,加入部队的“农转非”人员。

这一类人员因其原有农业户口已注销,所以很难从法理上去争取拆迁补偿。

但可以根据事实状态来认定是不是可以有拆迁补偿。

这里的事实状态就是要看在原有居住地是不是有宅基地或者房屋。

如果有的话,还是可以依据宅基地或者房屋争取拆迁补偿。

当然,这里也有地方拆迁政策的限定。

也就是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来看,到底是依据户籍补偿,还是依据宅基地或者房屋补偿,这直接关系着参加军队,加入部队的“农转非”人员是不是可以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了。

实践中,成员资格认定之难点,在于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但外嫁女、入赘男、失婚妇女、儿童、农民工、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特定群体的成员权益也是需要保护的,才能体现公平、公正。

在明律师提醒各被拆迁农民,要确保自己在一个集体组织中享有权利,防止“两头占”或“两头空”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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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权,商业性用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均拥有此权利,要求经营性损失补偿。对于这项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中含有停产停业的经营损失补偿。
2、被拆迁人主要的程序性权利
(1)知情权,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老百姓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知情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通常都需要经过或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的10日内,相关部门应当将批复结果进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
(2)听证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如果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在听证会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方案。
从《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征地公告公示之后及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均有听证权。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老百姓就以上的两种权利经常被征收方给剥夺,尤其是听证权,老百姓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征收方通常都不召开听证会,即便老百姓要求组织听证,征收方也无动于衷,直接剥夺被征收人合法权利。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正确的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或是其他形式提出,被征收人要充分的使用征地拆迁中自己仅有的一点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拆迁补偿方式方面,通常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置换。对于这两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工的。
可在实践过程中,其评估机构通常情况下都是征收方私自指定的,其补偿方式方面也是征收方强行被拆迁人选择的。而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评估出来的补偿与实际有很大的出入,让被拆迁人直接遭受损失。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动的去行使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如果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评估结果已经出来且非常的低的话,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也是享有异议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认为评估结果存在问题的有权利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10内可以申请专家评审。
(4)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说是老百姓手上最后的权利。根据59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另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益的行政行为比如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通知等,被拆迁人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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