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触犯刑事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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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触犯刑事责任是交通肇事罪或者是危险驾驶罪。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133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存在追逐竞驶或者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将会按照危险驾驶罪对此判处拘役。

交通事故触犯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触犯刑事责任是什么?

交通事故触犯刑事责任是交通肇事罪或者是危险驾驶罪。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最严厉的惩罚,它涉及到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对生命的剥夺。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和实践中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刑事罪名有: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可能涉及到: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的规定是什么?

1、醉酒驾驶将会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危险驾驶罪是新增的一项罪名,也是现今我国刑法中处罚最轻的一项罪名。

危险驾驶罪是指交通事故行为人有情节恶劣的行为或醉酒驾驶,一旦发现,不以造成危害结果为要件,即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则以较重的刑罚处罚。另外,交通事故也会涉及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南京张明宝案件,它所造成的事故恶性远远大于交通肇事罪,处罚也非常严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此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者家属在诉讼中,常会提出让肇事方承担刑事责任的请求。

相比赔偿款,剥夺自由无疑是更加严酷的惩罚,可是,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就会触犯刑法规定,要构成交通肇事罪,需符合法律具体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相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何来进行处罚,必须像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的。如果说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后果,也就是存在着三人以上重伤或者是一人死亡的情况之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将会按照危险驾驶罪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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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外暗中按照《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对账外暗中的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也可以理解为,账外是指不入正规财务账,暗中是指不在合同、发票中明确表示。
2、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这也是回扣与商业贿赂的一点区别。
3、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是卖方退给买方,方向固定,不包括买方给卖方。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账外暗中给予卖方一部分款项,这也是种商业贿赂行为,但仍不是回扣。所以其方向性对于判断是否为回扣也非常重要。三、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关系在讨论之前,先提出两个问题:所有的回扣都能构成商业贿赂么所有的商业贿赂都属于回扣么显然,二者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如上所述,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2、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四、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实际上是灰色营销与正常营销中价格行为的区别。由这种区别能够更清楚地看出回扣的本质。从营销者角度看,回扣与折扣其实没有什么不同,都可以称为discout,是一种价格行为。尽管表面上看二者有一定的差异性,如折扣一般是明码标价,回扣则大多对外人有所遮掩,再如因为要明码标价,所以折扣百分比一般都是事先定好的,而回扣百分比则非常灵活,销售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但是在实际的营销过程中,二者常常是混在一起的,从营销者角度是很难把它们分开的。从购买者或接受者角度看,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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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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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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