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维权这三板斧真的重要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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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一板斧:提起程序,化解强拆威胁,缓解逼迁压力。被征收人要积极有效地提起法律程序,借助法律的强大力量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本处于弱势地位的自己变得强大起来。二板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面了解项目法律情况。信息公开申请的背后,就是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三板斧:抓住违法点持续发起程序。
在征收维权这三板斧真的重要

在《如何抵御征收方的“三板斧”》一文中,在明律师归纳了征收方在征收项目启动之初所惯用的进攻方式。

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你有来言我有去语”,被征收人一方除了相对被动的应对之外,也要力争在征收开始阶段掌握主动权。

那么,被征收人一方又有哪“三板斧”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呢?本文,在明律师手递手把它交到被征收人手里……

在明律师首先想说明的是,被动防御对于征收初期的被征收人而言实属必要。

因为征收的性质就是征收方主导、发起,在初始阶段双方的信息是严重不对等的。

且诸如逼迁之事,被征收人完全无法“防患于未然”,因为你并不知道对方要如何出招,要抓你什么把柄。

因此,见招拆招看似窝囊、滞后,但也比无所作为任人宰割要强得多。

正是在这样的被动应对之中,被征收人才有望寻觅战机,伺机扭转被动局势。

一板斧:提起程序,化解强拆威胁,缓解逼迁压力。

第一步要做的,是这个,而不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点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深入领会。

征收项目来袭,对被征收人权益威胁最大的,还是逼迁、强拆。

一旦房子没了,被征收人协商、谈判的筹码就会失去,就会陷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因此,被征收人要积极有效地提起法律程序,借助法律的强大力量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本处于弱势地位的自己变得强大起来。

当然很多人会质疑,法律管用么?在明律师的回答是肯定、明确的:当然管用!管用的情况占绝大多数,只是被征收人群体往往愿意关心那个别“不管用”的情况并将其广泛散播、放大,才会显得法律在征收活动面前经常“不管用”,这属于错觉。

那么程序该怎么提才到位呢?这需要坚持个案分析原则,不过还是有一些规律可循:其一,就强拆的法律文书,如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审查其程序合法性;其二,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要求其履行对逼迁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

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尤其是接112报警后不出警或出警不及时、出警后未能及时处置,则可以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其三,有计划的收集证据,如采取拍照、摄像、录音等方式,为日后的诉强拆违法奠定基础。

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收集,诉强拆违法就可能会遇到麻烦。

二板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面了解项目法律情况。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在有效抵御征收方的强大攻势后,被征收人就可以考虑组织反击的事情了。

那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成了不二的选择。

关于这点,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两点:

其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申请,而不要盲目、大量申请。

须知,如果信息公开申请得“准”,是能够直接给征收方带来痛感的。

有些案件,在信息公开申请阶段就成功搭建起了协商沟通平台,最终仅凭信息公开诉讼就赢得了满意的补偿结果。

这样的案件,往往能够达成短期内速胜的双赢结果,征收方与被征收人都高兴。

而如果提得过多过散,则较难实现这样的效果。

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意见,日后“大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的答复期限会延长,这对于维权群众而言是未必有利的;

其二,信息公开的申请表要填“准”。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往往对所申请信息表述不准确、清晰,导致信息公开申请被“打回”重填,白白耽误了工夫。

这就需要被征收人及时咨询专业维权律师,获取专业指导意见了。

信息公开申请的背后,就是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诉讼。

这是被征收人夺取维权主动权的号角,在很多此类案件中具有标志性意义。

三板斧:抓住违法点持续发起程序。

这是属于被征收人一方的“围魏救赵”之策——通过信息公开所获取的信息了解涉案项目的整体情况,准确把握其违法点,进而提起相关复议、诉讼、查处程序,从而有效消磨征收方的锐气,促使其心平气和地回到谈判桌前,切实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问题。

这一步,在明律师的建议是,被征收人一定要请律师(不一定是在明律师,只要是专业的,您信得过的即可)。

因为这种程序发动的前提是要有全局性的战略眼光,具备分析手中材料并得出正确维权方向的能力,这是一般被征收人所不具备的。

举个栗子,在明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涉嫌土地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结果复议提到某部去了,就被因故停滞下来了。

那么问题就是,怎么让这个程序重新启动呢?说句实话,很多经验不够丰富的律师都没办法,因为法律上对这一问题并无明文的规定。

此时需要的,就是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深厚功底与经验,起码她知道到哪儿能找到负责办理此案的具体工作人员,能够有效的去和其展开沟通,至少争取能够获取地方政府所提交的相关证据。

那么通过这些,律师就有可能寻找到新的切入角度,提起新的程序,从而继续推动全案的进程,而不至于让案子陷入遥遥无期的等待之中。

这类事情,普通的群众,是真的有些勉为其难了。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无论几板斧,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成友好和谐的协商谈判。

斧头是工具,是手段,但靠斧头解决不了问题。

博弈游戏,最终还是要握手言和。

理解到这个高度,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是十分必要的,至少可以有效地削减些怨气与脾气,对于最终获取满意的补偿必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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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和效率是内在统一
研究个税改革方案,其实不算新闻。早在今年5月,财政部不仅拿出了时间表,2015年内出台个税改革方案,2017年个税将立法,而且已绘出了路线图:个税改革的最终方向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减税为薪”,即通过个税调整,政府进一步让利于民、藏富于民,政府和工薪族分好“利益蛋糕”,政府得小头,工薪族得大头。
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四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3500元,2020年提高到5000.
未来的改革方向
相对细化地制定征收方案,综合考虑物价、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地区和家庭差异等因素,分别设定系数,进行动态和弹性调整个税起征点!
对于目前来说,最接近修改的方向将是扣减家庭大宗支出!也就是房贷等大宗支出扣减。
2.实行综合所得税政策
相当于月供减少23。
比如,合并部分税目,完善税前扣除,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等说通俗点,就是按家庭、按年度征税,并且个人及家庭的交通费、房租、房贷按揭等计入扣除额度,即实行综合所得税政策。
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负。同时,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管力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负公平。
在目前剔除个税后的纯收入只有6880元,而个税改革后,收入将可以达到9255元,相当于可以多增加2375元的收入。
让高收入者通过个税回馈社会,是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劳动报酬占D的比重,提高公众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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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拆迁维权“三板斧” 看完都不需要请律师了
第一板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查取证,敲山震虎。第二板斧:申请行政复议,直击要害,痛陈违法。第三板斧:提起行政诉讼,正面交锋,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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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斧子可以用在管制刀具上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斧头不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之列,因此,不属于管理刀具。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 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刀柄与刀身的部分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
没有经过征地步骤就征用,真的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没有经过征地程序就征用,真的合法吗
征收土地时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就征收的,土地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土地征收的,如果强制征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没有经过征地程序就征用,真的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没有经过征地程序就征用,真的合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经过征地程序就征用,真的合法吗
征收土地时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就征收的,土地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土地征收的,如果强制征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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