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风波,明确做法,先调查。在应对?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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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土部的回应已经策略性的表明了态度:先就各个楼盘的具体情况逐一调查清楚,如果只是一般性瑕疵,即没有从根本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经由政府对开发商的行政处罚来补办相关证件的。通过逐一调查清楚后,了解历史情况、完善手续,部分住宅是可以实现顺利登记的。
房屋产权风波,明确做法,先调查。在应对?

近日,燕郊一些居民更换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发现自家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变成了工业用地,原本是70年的大产权,使用期限也因此缩短为四五十年。

据《法制晚报》报道,三河市政府昨日发布的关于燕郊不动产登记的最新通报称,经查找历史资料,核实相关信息,现已认定福成五期、福泽颐园14-15号楼、祥馨日昇、燕潮家园、电子城小区可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意味着这些小区有70年大产权。

其他小区的资料正在核实中,本周内将公布结果和解决方案。

蜗居、房奴一直是这些年来的热词,在北京工作却到河北燕郊买房的,更往往是一些收入有限、高攀不起大城市房价的工薪阶层。

而即便是在燕郊,很多楼盘的均价也相当于很多家庭一两个月的纯收入。

试想,把所有积蓄甚至两代人的存款凑起来当了首付,然后每个月给银行交着月供,却忽然有一天被告知攥在手里、盖着政府大红印章的房本有可能是无效的,这对普通百姓而言不啻“晴天霹雳”。

正如一些燕郊居民所说:我宁愿相信这一切都是谣言……这当然不是谣言。

据报道,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燕郊的一些小区无法“落宗”,而根源则是地上建筑物的性质和土地使用的性质不相同,虽然盖起来卖给大家的房子都是70年产权的住宅,但土地的用途却可能是工业用地、绿化用地、集体用地等等。

恐怕除了专业的房地产人士,很少有人明白“落宗”的概念。

我们只是看到开发商公开打广告售楼,宣称卖的是70年产权的住宅楼,而我们买房之后也顺利办理了银行贷款和合法的房产证

其实,我们也的确没有必要真去搞明白“落宗”到底是怎么回事。

正如河北三河市副市长所说:有房产证就有合格产权!事件的发展的确如此。

这不,虽说“产权之变”并非谣言,但“房本变废纸”的预言并没有也不可能真的变成事实。

房产证由政府部门颁发,是确认房屋权属的合法证件,房产证本身再加上副市长的承诺,也就给大家吃了一粒“定心丸”。

虽说还有一些小区的资料正在核实中,“落宗”的事并未就此终结,但我们相信,老百姓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已经拿到房产证的房屋肯定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让百姓吃亏必然是解决此事的底线。

针对事件的发展,接下来我们还有三个方面的期待。

其一,尚未落宗、正在核实资料的小区也能尽快解决问题,这样一来受到影响的居民才能早点睡个踏实觉。

更重要的是,之所以有一些市民发现自己的房子出了问题,是因为他正在置换房屋。

而原本准备出手的房屋不能交易,他们就无法支付购买新房的房款,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而这些显然不是市民的错,所以相关部门理应尽快帮其解决现实问题。

其二,此事背后的土地乱像理应追责

土地不是70年的住宅用地,那么为什么开发商当70年产权的房屋出售时无人监管?为什么房子卖掉之后竟然可以办理70年产权的房产证?究竟哪一个环节存在问题?到底是开发商抑或相关部门需要为此担责?这些疑团有待破解,相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其三,我们也期待着此事可以成为某个方面的“典范”——无论哪个领域,只要是市民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无条件地得到保障。

(法制晚报)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指出,一些律师事务所在第一时间作出的建议买受人通过诉讼确认合同无效、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建议是不够正确的。

因为涉案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必是“虚假”的。

现有的事实,难以证明这一点。

匆忙起诉开发商,对于买受人而言恐怕不是最佳选项。

此事的问题在于,涉案项目的用地行为究竟是一般性瑕疵还是根本违法

如果只是一般性瑕疵,即没有从根本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那么是可以经由政府对开发商的行政处罚来补办相关证件的。

但对于较严重的根本违法,则从理论上不排除会面临依法强制拆除的最糟糕结果。

但无论如何,国土部的回应已经策略性的表明了态度:先就各个楼盘的具体情况逐一调查清楚,通过了解历史情况、完善手续,部分住宅是可以实现顺利登记的。

预计在不长的时间里这个问题就会解决完毕。

至于法制晚报提出的上述3个期待,表示认同。

尤其是第二点,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是不该模糊、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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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调换与产权差价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产权调换是怎么回事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产权调换如何结算差价新《条例》明确按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结算,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注意的问题在房屋拆迁案件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力不对等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在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拆迁人也往往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来阻碍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在这里有必要就产权调换中的几个问题,提醒被拆迁人加以注意。问题一产权调换时,调换房屋的面积。在商品房价格普涨的今天,调换房屋的面积对于拆迁当事人双方利益均具有直接的重大的影响。这中间有两种情况应加以注意,一是对于人均居住面积不到本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被拆迁人可直接依据政策的规定,要求调换房屋的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是调换房屋的面积原则上是以被拆迁房屋面积来确定,而不是以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来确定,除非被拆迁人主动放弃面积上的利益。当前一些拆迁人以拆迁补偿货币化为借口,在产权调换时,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来确定最终还房的面积,实际上是变相剥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全文阅读】产权调换中三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房屋拆迁案件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力不对等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在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拆迁人也往往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来阻碍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在这里有必要就产权调换中的几个问题,提醒被拆迁人加以注意。第一个问题:产权调换时,调换房屋的面积。在商品房价格普涨的今天,调换房屋的面积对于拆迁当事人双方利益均具有直接的重大的影响。这中间有两种情况应加以注意,一是对于人均居住面积不到本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被拆迁人可直接依据政策的规定,要求调换房屋的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是调换房屋的面积原则上是以被拆迁房屋面积来确定,而不是以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来确定,除非被拆迁人主动放弃面积上的利益。当前一些拆迁人以拆迁补偿货币化为借口,在产权调换时,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来确定最终还房的面积,实际上是变相剥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全文阅读】了解更多产权调换的常识,请点击:产权调换
法院有没有权利对调解书确定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书能否确认优先受偿权 调解是一种调解活动,不是审判活动,不能对实体权利作出判决。所以不能对优先受偿权做出判决。 调解的原则 所谓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进行调解活动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进行调解工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程序上的自愿。即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要双方当事人自愿。《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9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2、在实体上的自愿。即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和达成什么样的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能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民主协商的结果,必须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法律政策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向当事人提出调解的建议,但是,不能将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强加给当事人。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原则要求: 第一,调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利益。在理解合法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要正确处理自愿与合法的关系。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但当事人自愿的,不等于都合法。 第二,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要求与判决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调解不仅仅是运用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同时,也是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自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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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属于先立案还是先调查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处罚属于先立案还是先调查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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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金额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赔偿额如何确定呢 倾向性意见认为,对于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若无约定的,出租人则应赔偿由此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升值损失的确定,应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日、承租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权利被侵害之日等的房屋市场成交价格变化等情况,还应综合考虑承租人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在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时,承租人只能请求财产损害之赔偿。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损失 主要是指承租人为了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支出的费用。如承租人为确定出租人是否出卖房屋进行的调查取证费用,为确定房屋价格而发生的鉴定费用,为与出租人交涉而产生的费用等。 (二)间接损失 主要是指房屋价差损失。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出租人按市场价出卖房屋给第三人,但出卖房屋时的市场价格较低,而承租人要求赔偿时的市场价较高,这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两者的价差损失; (2)房屋市场价格维持不变,出租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了第三人,此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市场价与交易价之间的价差损失; (3)交易的价格高于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时的市场价的,此时对承租人而言不存在价差损失。 对于价差损失的赔偿,可参照以下方式: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无法协商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出发,以承租人的请求为基合,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房屋过户登记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另外,还需注意:一是承租人的损失赔偿额应扣除必要的交易税费。房屋转让和登记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税金和登记费用,这些费用无论由出租人承担还是由第三人承担,均应从价差损失中予以扣除。二是现实交易中经常出现真实交易价格与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合同的交易价格不一致情况,此时应根据真实交易价格来确定,而不能依据备案合同的交易价格为基准来计算价差损失。 (三)附带损失 这里是指,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另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对此,应分情况而定,如果承租人已得到了房屋价差损失赔偿,此时租金若上涨了,一般不应给予租金价差的赔偿,因为此时承租人已经实现了房屋价差的损失,而租金来源于取得房屋所得到的收益,此时承租人已经确定的不能再取得房屋,当然就不能要求赔偿因取得房屋所产生的收益;如果承租人没有获得房屋价差赔偿,而此时租金若上涨的,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考虑,出租人应适当地赔偿承租人的租金价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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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调查需要做什么
1、并购对象基本情况的了解1、法律方面的基本情况2、并购中存在的陷阱信息失真是实施并购的最大陷拼。保证条款是买卖双方从法律上界定被购企业资产的最主要内容,也是卖方违约时买方权利的最主要保障,目的是买卖双方都明确地知晓交易的标的为何物,即其在法律上所定义的财务、经营和资产范围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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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后,可否确认受理人是否是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书能否确认优先受偿权 调解是一种调解活动,不是审判活动,不能对实体权利作出判决。所以不能对优先受偿权做出判决。 调解的原则 所谓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进行调解活动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进行调解工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程序上的自愿。即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要双方当事人自愿。《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9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2、在实体上的自愿。即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和达成什么样的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能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民主协商的结果,必须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法律政策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向当事人提出调解的建议,但是,不能将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强加给当事人。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原则要求: 第一,调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利益。在理解合法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要正确处理自愿与合法的关系。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但当事人自愿的,不等于都合法。 第二,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要求与判决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调解不仅仅是运用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同时,也是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自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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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如果是想查你本人的通话记录详单,登录网上营业厅,选择自助服务下的通话详单,就可以根据时间选择通话记录,但是只支持最近六个月的通话记录,超过了就查不到了;如果是查别人手机号的通话记录,也可以通过上述方法,前提是你得知道服务密码,或者你能得到他手机上的随机验证码,能登陆进去网上营业厅。若是在自己和代理人无法调取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向移动公司调查取证,要写申请书,提供被告手机号码、查询某一时间段的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房屋未满两年交税,先公证再过户对卖家有什么风险吗
[律师回复]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煤气费用,或者房屋是否抵押给银行,可向管理处或就近的居民了解情况。如有配套设施的,要现场使用以确认是否有损坏,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现象,“三表”是否出户,电话线的接通情况,是普通电话还是宽频,小区绿化保安情况以及住宅电梯质量等。四、确定房价的合理性通过对市场上房屋买卖交易信息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买家还要多留意媒体信息、广告、宣传,然后与自己所意属的房屋进行比较。还可委托诚信中介公司或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让双方达成合理的房价。五、慎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是房屋买卖的最后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关,不要轻易先交钱再过户或者先过户再交钱。付款和交楼时间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建议买卖双方可以考量将房款放在双方都信得过的单位(如有口碑的中介公司)代为保管,等过户手续完成后,再将相应房款交回卖方。值得关注的是,产权过户须报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才算是完成过户手续,有关代理行(中介方)、律师、公证的保证或口头协议都不算已完成交易过程。对买方来说,产权过户手续完成后房屋产权才真正属于购买方,在此之前,卖方随时可能毁约。另据中介公司介绍,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手续比通常的二手楼交易程序多了一条,即原业主夫妻双方带房产证、身份证原件去房改办申请上市,经过鉴定,拿到上市审批方可按二手房交易程序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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