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维权,是应该选择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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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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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择维权途径时,还是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理性分析。从“性价比”的层面上讲,行政复议是更为简便,且处理快、成本低,如果维权的事项比较简单,证据以及事情都比较充分、清晰的情形下,选择行政复议更有利于被征收人的选择。而行政诉讼的优势就在于公正性更高,效力更强。所以当被征收人面临的问题比较复杂且利益重大的情形下,选择行政诉讼维权更为稳妥。
被征收人维权,是应该选择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

征收中,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征收人是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呢?是选哪个都可以吗?选哪个更有效、更便宜、更便捷?可不可以两个都选?如此多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为大家一一讲解。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本质上就是“民起诉官”。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被征收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诉讼。原则上,法院只能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是让法院看这个行政行为有没有违法的情形,比如违法征收、违法强拆、征收补偿明显不合理以及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等。

二、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则是行政相对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予以监督和纠错的要求。

虽然在审查方式上与行政诉讼大体相同,但行政复议还要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比如该罚一百元罚了五百元,虽然不违反规定,但显然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就是不适当的行为,复议机关会要求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改正,并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的赔偿或补偿。

三、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需要注意什么

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对上诉不服还可以申请再审

而行政复议采取的是一审终局制度,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请复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后,问题没解决的,不能再复议了,只能去找法院。

这也提出了另一个问题,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但被征收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单来说就是,对征收决定、违建认定不服的,必须先行政复议。而对违建拆除、罚款或强制拆除不服的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选哪个更好呢?

从“性价比”的层面上讲,行政复议是更为简便,且处理快、成本低,如果维权的事项比较简单,争取的利益也不大,证据以及事情都比较充分、清晰的情形下,选择行政复议,其实是更有利于被征收人的选择。

而行政诉讼的优势就在于公正性更高,效力更强。也正是行政诉讼的复杂性、严密性,赋予了行政诉讼更高的公正性和效力性。所以当被征收人面临的问题比较复杂且利益重大的情形下,选择行政诉讼维权,更为稳妥。

即明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在选择维权途径时,还是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理性分析,不懂的可以查阅资料,也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总之一定要冷静谨慎,不可疏忽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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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不收费不妨试一试,即使不能通过复议解决问题,也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为是否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如果不弄清楚这一点,是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以本案为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李某没有依法向人民,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做保证。如果这一过程超过了15日,势必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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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为先前一些事情,所以我们离婚了,现在要复婚,请问下刚复婚的女人的详情,望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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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如果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如条件允许)可对该协议进行公证,以确保双方不会对该两套房的归属发生争议。复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最好对复婚后对方还贷义务以及还贷部分的归属也进行约定。[1]

法律依据
复婚程序复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说明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离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双方重新确立婚姻关系。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缴回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恢复其合法的夫妻关系。离婚当事人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
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以上为刚复婚的女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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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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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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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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