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套路属于征地维权中的套路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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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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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一:有效防御,避其锋芒。先抵挡住对方的攻势,为己方组织反击创造充分的时间与条件,之后反守为攻,这就是征收维权的总体战略。套路二:全面审查征收项目法律状况,信息公开+“诱导诉讼”走起。精准捕捉项目违法点,进而实现精准法律打击,釜底抽薪直接威胁项目的合法性,是维权的上策。套路三:以打促谈,及时利用协商平台达成协议。
什么样的套路属于征地维权中的套路

而剧中主题曲的这句歌词,更是家喻户晓。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在面临征收维权困境时,都曾不止一次地发出这样的疑问:维权之路,究竟路在何方呢?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多年的在明律师想告诉大家的是,维权和征收一样,是有其套路的。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掌握了维权中的那些套路,您的成功维权之路就在脚下!

套路一:有效防御,避其锋芒。

在征收活动中,征收方往往在开始阶段处于持续攻势状态: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评估等等,忙的不亦乐乎。

此时的被征收人,多处于被动应对,被牵着“牛鼻子”走的境地,而很难掌握主动地位。

而被征收人维权的开始,往往是其感到自身权益遭受政府频频出招的侵犯之时。

那么在维权的开始阶段,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通过准确、高效的法律手段来对政府当下的攻势进行防御,从而实现避其锋芒,阻滞拆迁这辆“坦克”继续向前推进碾压的目的。

先抵挡住对方的攻势,为己方组织反击创造充分的时间与条件,之后反守为攻,这就是征收维权的总体战略。

实践中,被征收人要根据自身所面对的具体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防御动作来。

譬如对于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房屋即将面临被强拆的情形,通常要在救济权利行使的期限内从速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通过程序来遏制对方进攻的势头。

在这样的诉讼初期,要首先把握政府在行政行为作出程序上存在的违法之处,深入贯彻“打程序,不打实体”的维权理念。

利用程序问题争取拖住对方,腾出时间再去找寻对方在实体上存在的法律漏洞。

总之,当务之急就是要将步步进逼的强拆先停下来,这点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理解清楚。

而如果征收尚未进行到强拆那一步,只是存在很多逼迁情形,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考虑向公安机关提交《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敦促其履行相应职责,对逼迁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倘若公安机关仍就选择不作为,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来进行进一步的维权。

围魏救赵,阻击逼迁,此为维权套路中的又一常见选择。

套路二:全面审查征收项目法律状况,信息公开+“诱导诉讼”走起。

挡住了来自政府一方的凶猛攻势,腾挪出的工夫就要用来组织下一步的维权行动了。

此时,最经典的维权套路莫过于要对征收项目的整体情况发动审查,即利用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来将项目的方方面面查个底儿掉。

通常情况下,征收补偿标准过低,逼迁、强拆逼得过紧的项目,法律层面上的状况往往令人堪忧,这是一种来自经验的判断。

逼迁、强拆威胁的性质,在此层面上与走黑道唱歌壮胆一般,外表凶恶反映出的却是征收方内心的不安。

为什么不安呢?因为涉案征收项目往往欠缺必备的法律批准手续、文件,如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甚至根本性的程序颠倒、违法等情形。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精准捕捉项目违法点,进而实现精准法律打击,釜底抽薪直接威胁项目的合法性,是维权的上策。

此时,及时、全面的信息公开申请,便是获取相关情况的最有力钥匙。

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稍复杂的维权手法,这里称之为“诱导诉讼”,即通过提起一两个具有“投石问路”“抛砖引玉”性质的诉讼,来将个别人或者行政机关拉入案件中来,迫使其出庭“过堂”。

而在庭审中通过这些机关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见来收集、获取有关征收项目的进一步信息,发掘更多更大的违法点。

此即所谓的“声东击西”之计在此阶段的运用。

譬如在房屋遭遇违法强拆的案件中,先选择诉强拆行为违法,就是常见的诱导诉讼手段。

这一手法的运用需要被征收人具有“走一步想两步”的前瞻性与计划性,相较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言对使用者的要求更高,但往往会有更加意想不到的收获。

在明律师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些被征收人和地方上的律师习惯于在维权中“就事论事”:如被征收人存在与政府之间的征收补偿协议履行纠纷,就仅仅针对协议的问题开展法律动作,这种目光短浅之举是不足取的。

须知,若要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就需要充分掌握维权的主动,实现情势上的反客为主。

及时跳出政府设定好的“圈子”,重新给政府划定一个有利于我们自己的“圈子”,让协商、谈判重新开始,之前的补偿“底价”才有望重新得以设定,被征收人获取更多补偿的目标才有望得以实现。

套路三:以打促谈,及时利用协商平台达成协议。

在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等手段获取项目情况,令违法点充分暴露之后,被征收人往往需要针对发现的违法之处提起行政复议、诉讼,或者向有关政府部门提起土地违法查处申请等等。

一般情况下,律师会建议被征收人多管齐下发动法律“组合拳”进攻,向政府一方施加强大的法律压力。

此时的法律程序多是“连环式”的,即一个程序的提起,即意味着另一个程序被作为伏笔安设,这足以使整个维权局势向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方向转换。

譬如针对“未批先占”的情形申请土地违法查处,国土部门不作为,被征收人就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这个不作为。

通过连续不断的法律动作,将维权的“饼”逐渐摊大,拉更多的政府部门“下水”,从而逐渐将复议、诉讼的级别提升,从市里到省里,从地方到中央……当“打”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引发由量变到质变,不定在哪级法院、哪个复议机关,协商、沟通的平台就会被主动搭建起来。

一旦平台建立,即意味着被征收人看到了胜利的曙光——既然是谈、调解,就总是要互谅互让,释放善意的。

那么被征收人所希冀的公平、合理的补偿,也就会在谈判桌上得以落地了。

至于此前发动的程序,该撤的撤,维权行动就算胜利告终了。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在博弈的天平发生逆转之时,被征收人切不可被胜利冲昏头脑,意图获取公平、合理补偿之外的“最高额补偿”而在协商、谈判中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补偿要求。

对于过分贪婪,妄图通过征收“发家致富”的被征收人,其所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

在明律师曾戏称有此类想法的被征收人的案子“就算复议到全世界去也解决不了问题”。

被征收人想要获取的,是公平、合理的补偿,重要的事情可以被说三遍。

超过这个原则了,法律就不保护你的诉求了,这点一定要明确。

“见好就收”的道理,大家是应当懂得的。

以上,在明律师为您呈现的就是征收维权的最经典套路,可称之为征收维权三步曲:第一步,有效防守,拒违法暴力强拆于门外;第二步,谋划反击,信息公开、“诱导性诉讼”是手段;第三步,以打促谈,补偿是谈下来的而不是打下来的。

这三步曲就像一个成熟、可靠的模板一样,已在长期的征收维权实践中得到了无数被征收人、专业维权律师的反复使用、验证,证明其是足够有效的。

广大被征收人可以细心体会,尝试运用,争取用套路为自己的维权“套出路来”。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一切套路、模板都需要得到灵活、有针对性的运用,而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照抄照搬。

自己用与聘请专业维权律师用的区别,也就在于此。

毕竟,上述步骤只是个框架,里面的“肉”“干货”,还需要一个一个添进去。

掌握了这些,被征收人才能理直气壮地说出那句:维权路在何方?路就在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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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套路贷≠高利贷,情节往往更严重。 1、如果套路贷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那么法院会依照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2、法律上有犯罪数额的认定,高利贷年利率在36以内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套路贷与高利贷不同,除了本金以外的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计入犯罪数额。 3、套路贷参与人员,如果有证据证明3个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那么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4、套路贷中主犯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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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维权的那些套路,你能成功“套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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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案件是否属于新型犯罪?怎样防范?
[律师回复] “套路贷”看似是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套路贷”犯罪选择的作案目标,一般是一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生活作风上有问题或暂时遇到困难、急需用钱,自己或父母名下又有房产等大宗财产的群体。一旦选定目标,被告人便会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各种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然后有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合同上标明的全部款项的假象。此时,被告人往往会保留相应证据,以便日后打官司。之后,他们会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或个人,或扮演其他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到这一步,被害人需还款的金额已是最初借款金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被告人便采用非法拘禁、堵门砸窗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债,或提起虚假诉讼,要求被害人按签订的借条、合同还款,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由于被告人手中握有较为完整的证据,而被害人往往空口无凭。从单一案件来看,有可能会支持放贷者,因为它确实很像借钱后无力偿还的民间借贷纠纷。”上海高院表示,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上海将在四个方面从严惩治“套路贷”:定罪上从严、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量刑上从严俗话说的好:只有千年做贼,没有千年防贼,要从根本上断绝这类案件,就得加重刑罚,让人不敢犯罪。28日上海宝山、静安、奉贤分别对4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16年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34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10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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