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回避后是否继续审理?
回避后继续进行,另行组成合庭,原进行的程序无效,重新审理。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外,参与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符合回避情节也是需要回避的人员,证人不适用回避。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为其本身就是有一定的倾向性,法律并不要求他们需要公证,因此也不需要回避。
二、刑事诉讼回避的种类有什么?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到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这一规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注意:申请回避权只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扩大到其他亲属。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到法定的回避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也是一种监督。
处理刑事案件时,回避之后需要继续审理此案件,刑事诉讼回避的种类有三个,分别是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以及指令回避,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避免产生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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