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债务人的短期债权?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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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债务人的短期债权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只要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不履行还款的义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代债务人行使债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所存在的费用都会直接由债务人来进行承担。
如何执行债务人的短期债权?

一、如何执行债务人的短期债权?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影响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代债务人行使短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债权纠纷诉讼的时效为几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综合上面所说的,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之下,对于债权人是可以代位执行债务人的债权,但在执行时就需要向法院起诉,而且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那么才能进行执行,债务人也需要依法的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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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期负债也叫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它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2、长期负债是指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公司债券、住房基金和长期应付款等。
3、当企业资金总额一定、负债与权益的比例关系一定时,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比例就成为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很有必要权衡长、短期负债优缺点。
4、资金成本一般而言,长期负债的成本比短期负债的成本高。这是因为;
(1)长期负债的利息率要高于短期负债的利息率。
(2)长期负债缺少弹性。企业取得长期负债后,在债务期间内,即使没有资金需求,也不易提前归还,只好继续支付利息。
5、财务风险短期负债的财务风险往往比长期负债的财务风险高,这是因为:
(1)短期负债到期日近,容易出现不能按时偿还本金的风险。
(2)短期负债在利息成本方面也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利用短期负债筹集资金,必须不断更新债务,此次借款到期以后,下次借款的利息为多少是不确定的,因为金融市场上短期负债的利息率很不稳定。
6、难易程度相对来说,短期负债的取得比较容易、迅速,长期负债的取得却比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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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分析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是:资产的合理估价和变现能力计算。但是,对于流动负债分析只存在一个估价问题。负债的估价应该考虑时间价值,对未来偿付的债务计算现值。但是,流动负债是短期到期的债务,其终值与现值之间的差额很小,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流动负债计价很简单,只按报表上列示的实际数据计算。
(1)营运资本。
营运资本是衡量短期偿债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指流动资产超过流动负债的那部分。计算公式为:
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①流动资产估价对营运资本的影响。
流动资产的价值高低,决定营运资本的高低,也就决定短期偿债能力的大小。
流动资产一般是按账面价值列示的,而账面价值往往低于市价,这就低估了流动资产的价值,从而低估了营运资本。如果有价证券是按成本估价的,而市价又高于成本,就必须采用市价来确定可以用于偿还短期债务的资产价值。
应该注意,营运资本指标必须与过去期间的营运资本指标相比才能衡量指标的合理性。但要注意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缩小问题。如果营运资本显得不正常,过高或过低,就必须逐项分析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
②营运资本周转。
营运资本周转指标是把销售收入与营运资本进行比较,反映营运资本在年内周转几次。其计算公式为:
营运资本周转=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营运资本
这个指标只能与过去年度的、其他企业的或者竞争者的以及行业的同类指标进行比较才有意义,否则无法断定所计算的结果是高还是低。
公式中,营运资本采用会计年度年末、年初的营运资本平均数,计算结果如果是营运资本周转指标过低,反映营运资本使用效率太低,也就是说销售不足。但是,指标过高可能反映出企业的营运资本不足,销售规模太大,超过实际能力。只要经济条件变化,就有可能带来严重的资本周转问题,特别是清偿债务的问题。这个指标没有经验数据可用来规定营运资本一年必须周转几次,但可以做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看其合理性。
(2)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也是分析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这个比率是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的结果。其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比率越高,偿债能力越强,流动比率下降,偿债能力下降。在西方国家对企业流动比率曾作过调查,认定合理的流动比率为
2.到60年代中期许多企业的流动比率高于2;从60年代中期开始,许多企业的流动比率下降到略低于
2.而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没有高于
2,说明企业的变现能力普遍下降。
当然这个调查规定流动比率为
2,也不能看成是绝对的。我们在分析中对流动比率进行比较,
首先是看其行业水平流动比率是多少。因为各行业水平的流动比率是不一样的,只有同行业水平的流动比率相比后才能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其次,是与该企业的历史的流动比率进行比较,能够得知在当前情况下该企业的流动比率是高是低。同时要找出流动比率高低的原因,通过分析指标计算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内容,一般主要分析存货和应收账款。
最后,看其营业周期的长短,营业周期越短,正常的流动比率也越低,反之,营业周期越长,正常的流动比率也就越高。
流动比率可以在两个规模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直接对比。但在对比时流动资产价值(包括短期投资的有价证券、存货等)必须接近实际价值,否则会低估流动比率。因此在分析流动比率前
首先要做好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分析。
我们知道,当流动负债等于流动资产时,流动比率为1;当流动负债大于流动资产时,流动比率小于
1,这样流动资产就不能抵偿债务。报表使用者可以从利益角度进行分析决策。如果流动比率有问题,分析者应把分析的重点放在应收账款和存货上。在计算流动比率之前,应计算出应收账款指标和存货周转指标。因为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大,流动比率的潜力大,偿债能力可以高估。反之,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小,流动比率指标下的偿债能力会更小。
(3)速动比率。
①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与流动比率所不同之处,就是在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较时,从流动资产中扣除存货。这是因为存货的变现速度相对其他短期资产要慢,存货也有可能过时,部分存货还有可能已抵押给某个债权人。存货还存在着成本与合理市价相差悬殊的问题,如果把全部存货的价值都用来计算流动比率,显然夸大了企业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一般债权人不期望企业用变卖存货来偿还债务,而又想了解该企业的变现能力,因而要把存货从流动资产中扣除,计算出速动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②保守速动比率。
保守速动比率是在保留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净额、扣除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基础上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保守速动比率=货币资金+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净额流
动负债速动比率和保守速动比率主要是在企业不同的会计年度之间,不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行业平均数之间进行对比。在应收账款较多的企业速动比率和保守速动比率则较大,在纯现金销售的企业这个指标则较小。但是在计算速动比率之前,也应同时计算应收账款周转指标,确认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如何。
如果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与历史相比不断下降,说明企业破产机会增加,投资者、债权人风险加大。
通常认为正常的速动比率是
1.这个比率主要用在企业不同会计年度之间,不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行业平均数之间进行对比。但是,某些行业的速动比率允许低于
1,而有些行业必须保持高于1的速动比率。例如,只作现金销售,商店没有应收账款,因此允许保持一个大大低于1的速动比率,这对其正常营业不会有不良的影响。
(4)现金比率。
现金比率是在企业应收款项和存货的变现能力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如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存货不能变卖或已抵押出去,只有采取极端保守的态度,计算现金比率。这也是衡量短期偿债能力的一个指标。
现金比率可以把现金当量和可上市证券之和与流动负债进行对比。其计算公式为:
现金比率=(货币资金+金融资产)/流动负债
在评价企业变现能力中,这个指标重要指标来进行分析,只是在最坏的情况下看短期偿债能力如何。一般情况下,在存货和应收账款的期限相当长的企业里,经营活动又具有高度的投资性,分析企业现金比率才显得很重要。
现金比率反映企业即刻变现能力,这个指标要是很高,也不一定是好事,可能反映该企业不善于充分利用现金资产,没有把现金投入经营。因此在对这个指标下结论前,要充分了解企业的情况。
(5)表外信息。
上述变现能力指标,都是从会计报表资料中取得的。还有一些会计报表资料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因素,也会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甚至影响力相当大。会计报表使用者多了解些这方面的情况,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判断。
企业流动资产的实际变现能力,可能比会计报表项目反映的变现能力要好一些,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①可动用的银行贷款指标。
银行已同意、企业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银行贷款限额,可以随时增加企业的现金,提高支付能力。
②准备很快变现的长期资产。
由于某种原因,企业可能将一些长期资产很快出售变为现金,增强短期偿债能力。企业出售长期资产,一般情况下都是要经过慎重考虑的,企业应根据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辩证关系,正确决定出售长期资产的问题。
③偿债能力的声誉。
如果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一贯很好,有一定的声誉,在短期偿债方面出现困难时,可以很快地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办法解决资金的短缺问题,提高短期偿债能力,这个增强变现能力的因素,取决于企业自身的信用声誉和当时的筹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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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流动资产估价对营运资本的影响。
流动资产的价值高低,决定营运资本的高低,也就决定短期偿债能力的大小。
流动资产一般是按账面价值列示的,而账面价值往往低于市价,这就低估了流动资产的价值,从而低估了营运资本。如果有价证券是按成本估价的,而市价又高于成本,就必须采用市价来确定可以用于偿还短期债务的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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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比率越高,偿债能力越强,流动比率下降,偿债能力下降。在西方国家对企业流动比率曾作过调查,认定合理的流动比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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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比率越高,偿债能力越强,流动比率下降,偿债能力下降。在西方国家对企业流动比率曾作过调查,认定合理的流动比率为
2.到60年代中期许多企业的流动比率高于2;从60年代中期开始,许多企业的流动比率下降到略低于
2.而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没有高于
2,说明企业的变现能力普遍下降。
当然这个调查规定流动比率为
2,也不能看成是绝对的。我们在分析中对流动比率进行比较,
首先是看其行业水平流动比率是多少。因为各行业水平的流动比率是不一样的,只有同行业水平的流动比率相比后才能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其次,是与该企业的历史的流动比率进行比较,能够得知在当前情况下该企业的流动比率是高是低。同时要找出流动比率高低的原因,通过分析指标计算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内容,一般主要分析存货和应收账款。
最后,看其营业周期的长短,营业周期越短,正常的流动比率也越低,反之,营业周期越长,正常的流动比率也就越高。
流动比率可以在两个规模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直接对比。但在对比时流动资产价值(包括短期投资的有价证券、存货等)必须接近实际价值,否则会低估流动比率。因此在分析流动比率前
首先要做好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分析。
我们知道,当流动负债等于流动资产时,流动比率为1;当流动负债大于流动资产时,流动比率小于
1,这样流动资产就不能抵偿债务。报表使用者可以从利益角度进行分析决策。如果流动比率有问题,分析者应把分析的重点放在应收账款和存货上。在计算流动比率之前,应计算出应收账款指标和存货周转指标。因为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大,流动比率的潜力大,偿债能力可以高估。反之,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小,流动比率指标下的偿债能力会更小。
(3)速动比率。
①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与流动比率所不同之处,就是在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较时,从流动资产中扣除存货。这是因为存货的变现速度相对其他短期资产要慢,存货也有可能过时,部分存货还有可能已抵押给某个债权人。存货还存在着成本与合理市价相差悬殊的问题,如果把全部存货的价值都用来计算流动比率,显然夸大了企业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一般债权人不期望企业用变卖存货来偿还债务,而又想了解该企业的变现能力,因而要把存货从流动资产中扣除,计算出速动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②保守速动比率。
保守速动比率是在保留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净额、扣除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基础上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保守速动比率=货币资金+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净额流
动负债速动比率和保守速动比率主要是在企业不同的会计年度之间,不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行业平均数之间进行对比。在应收账款较多的企业速动比率和保守速动比率则较大,在纯现金销售的企业这个指标则较小。但是在计算速动比率之前,也应同时计算应收账款周转指标,确认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如何。
如果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与历史相比不断下降,说明企业破产机会增加,投资者、债权人风险加大。
通常认为正常的速动比率是
1.这个比率主要用在企业不同会计年度之间,不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行业平均数之间进行对比。但是,某些行业的速动比率允许低于
1,而有些行业必须保持高于1的速动比率。例如,只作现金销售,商店没有应收账款,因此允许保持一个大大低于1的速动比率,这对其正常营业不会有不良的影响。
(4)现金比率。
现金比率是在企业应收款项和存货的变现能力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如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存货不能变卖或已抵押出去,只有采取极端保守的态度,计算现金比率。这也是衡量短期偿债能力的一个指标。
现金比率可以把现金当量和可上市证券之和与流动负债进行对比。其计算公式为:
现金比率=(货币资金+金融资产)/流动负债
在评价企业变现能力中,这个指标重要指标来进行分析,只是在最坏的情况下看短期偿债能力如何。一般情况下,在存货和应收账款的期限相当长的企业里,经营活动又具有高度的投资性,分析企业现金比率才显得很重要。
现金比率反映企业即刻变现能力,这个指标要是很高,也不一定是好事,可能反映该企业不善于充分利用现金资产,没有把现金投入经营。因此在对这个指标下结论前,要充分了解企业的情况。
(5)表外信息。
上述变现能力指标,都是从会计报表资料中取得的。还有一些会计报表资料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因素,也会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甚至影响力相当大。会计报表使用者多了解些这方面的情况,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判断。
企业流动资产的实际变现能力,可能比会计报表项目反映的变现能力要好一些,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①可动用的银行贷款指标。
银行已同意、企业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银行贷款限额,可以随时增加企业的现金,提高支付能力。
②准备很快变现的长期资产。
由于某种原因,企业可能将一些长期资产很快出售变为现金,增强短期偿债能力。企业出售长期资产,一般情况下都是要经过慎重考虑的,企业应根据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辩证关系,正确决定出售长期资产的问题。
③偿债能力的声誉。
如果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一贯很好,有一定的声誉,在短期偿债方面出现困难时,可以很快地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办法解决资金的短缺问题,提高短期偿债能力,这个增强变现能力的因素,取决于企业自身的信用声誉和当时的筹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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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已到期债权债权能否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精神,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但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并不等同于破产还债程序中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呈连续状态的缺乏清偿能力。否则与《意见》的本意相违背,使被执行人的到期债不能及时得以执行,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这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关键,即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项债务依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有向被执行人清偿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提出执行申请。有人认为,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不必一定通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执行,而可直接予以执行,理由是在《意见》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可依”,不是“必依”。如果狭义地理解为必须由申请执行人申请作为对该第三人执行的提起,那就变成了而无实际意义,脱离了执行工作的实际,有悖于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本意 首先就是人民应当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人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人民的工作应时刻贯穿“执法必严”的法制基本要求。    4、人民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对这一程序,《意见》第300条作了规定,但未明确规定要向第三人发出何种通知,在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代为履行债务通知书,因为第三人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人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为第三人实际上也是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主体。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做法都是不足取的。   首先,关于“代为履行通知书”,是擅自制造的一个术语,在法律上是不规范的,也是极不严肃的,而且,“代为履行”这一提法本身也不科学。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本身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由于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才使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建立了联系,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是基于被执行人的委托代为履行,而是协助人民执行工作的一种行为。    其次,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作法也是不恰当的,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学理论,只有向被执行人才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而第三人是案外人,不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自然就不能称为被执行人,故也就不能向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第三人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被执行人对其有到期债权,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法律规定,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有协助人民执行该项财产的义务,故人民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5、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有人认为,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存有异议,人民应当对该异议予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应向其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下达该通知书后,即可强制执行;对于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不能执行;对于双方没有结算的,要限期予以结算;对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进行结算的,可责令被执行人提讼或经有关部门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审查异议的做法是不恰当的,是违反法律精神的。   《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在第三人提出异议时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仍然予以执行,无疑是无视法律规定,随意扩大人民的职权。况且,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时人民予以审查,对异议不成立的,下达“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并予以强制执行,容易造成未审即判、审一案定案外案的不良后果。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其做法是不足取的。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提出异议,部分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对未提出异议部分予以执行。关于债权虽已到期,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而不能在双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责令被执行人提讼,因为诉权是每一个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该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有权提讼,也有权不提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人民都不能干涉。    6、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如何通过短信催债公司对债权人的人进行骚扰
[律师回复] 债权人“上门讨债”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一种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是债权人行使其正当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债权人上门追讨债务,应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违法行为,首先满足行为人“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仍强拒不退”的,满足此条件,一般还要具备如下一个或几个特征: 1、进入住宅后,对居住人实施人身打击,造成一定伤害的; 2、毁坏住宅财物,毁坏情况较严重,或者经济损失较大的; 3、非法胁迫居住人或者非法限制居住人人身自由的; 4、因非法侵入造成居住人精神失常等较严重后果的 综上,债权人上门要债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利用合法的手段,不能够因为要在殴打他人,对他人的财产进行破坏,这样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并且不但不能够要回债务还会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残忍表演的; (二)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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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强制执行
第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第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第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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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短期偿债能力是应该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短期偿债能力是应该怎么规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来看一下企业债务有哪些。企业的债务包括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在此重点讲述短期债务即流动负债以及流动负债和流动资产的关系。流动负债是使用流动资产来偿还的债务或通过取得另一笔流动债务来偿还的债务。典型的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收账款以及长期性债务中当年到期的那一部分债务。
流动资产分析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是:资产的合理估价和变现能力计算。但是,对于流动负债分析只存在一个估价问题。负债的估价应该考虑时间价值,对未来偿付的债务计算现值。但是,流动负债是短期到期的债务,其终值与现值之间的差额很小,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流动负债计价很简单,只按报表上列示的实际数据计算。
(1)营运资本。
营运资本是衡量短期偿债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指流动资产超过流动负债的那部分。计算公式为:
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①流动资产估价对营运资本的影响。
流动资产的价值高低,决定营运资本的高低,也就决定短期偿债能力的大小。
流动资产一般是按账面价值列示的,而账面价值往往低于市价,这就低估了流动资产的价值,从而低估了营运资本。如果有价证券是按成本估价的,而市价又高于成本,就必须采用市价来确定可以用于偿还短期债务的资产价值。
应该注意,营运资本指标必须与过去期间的营运资本指标相比才能衡量指标的合理性。但要注意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缩小问题。如果营运资本显得不正常,过高或过低,就必须逐项分析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
②营运资本周转。
营运资本周转指标是把销售收入与营运资本进行比较,反映营运资本在年内周转几次。其计算公式为:
营运资本周转=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营运资本
这个指标只能与过去年度的、其他企业的或者竞争者的以及行业的同类指标进行比较才有意义,否则无法断定所计算的结果是高还是低。
公式中,营运资本采用会计年度年末、年初的营运资本平均数,计算结果如果是营运资本周转指标过低,反映营运资本使用效率太低,也就是说销售不足。但是,指标过高可能反映出企业的营运资本不足,销售规模太大,超过实际能力。只要经济条件变化,就有可能带来严重的资本周转问题,特别是清偿债务的问题。这个指标没有经验数据可用来规定营运资本一年必须周转几次,但可以做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看其合理性。
(2)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也是分析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这个比率是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的结果。其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比率越高,偿债能力越强,流动比率下降,偿债能力下降。在西方国家对企业流动比率曾作过调查,认定合理的流动比率为
2.到60年代中期许多企业的流动比率高于2;从60年代中期开始,许多企业的流动比率下降到略低于
2.而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没有高于
2,说明企业的变现能力普遍下降。
当然这个调查规定流动比率为
2,也不能看成是绝对的。我们在分析中对流动比率进行比较,
首先是看其行业水平流动比率是多少。因为各行业水平的流动比率是不一样的,只有同行业水平的流动比率相比后才能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其次,是与该企业的历史的流动比率进行比较,能够得知在当前情况下该企业的流动比率是高是低。同时要找出流动比率高低的原因,通过分析指标计算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内容,一般主要分析存货和应收账款。
最后,看其营业周期的长短,营业周期越短,正常的流动比率也越低,反之,营业周期越长,正常的流动比率也就越高。
流动比率可以在两个规模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直接对比。但在对比时流动资产价值(包括短期投资的有价证券、存货等)必须接近实际价值,否则会低估流动比率。因此在分析流动比率前
首先要做好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分析。
我们知道,当流动负债等于流动资产时,流动比率为1;当流动负债大于流动资产时,流动比率小于
1,这样流动资产就不能抵偿债务。报表使用者可以从利益角度进行分析决策。如果流动比率有问题,分析者应把分析的重点放在应收账款和存货上。在计算流动比率之前,应计算出应收账款指标和存货周转指标。因为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大,流动比率的潜力大,偿债能力可以高估。反之,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小,流动比率指标下的偿债能力会更小。
(3)速动比率。
①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与流动比率所不同之处,就是在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较时,从流动资产中扣除存货。这是因为存货的变现速度相对其他短期资产要慢,存货也有可能过时,部分存货还有可能已抵押给某个债权人。存货还存在着成本与合理市价相差悬殊的问题,如果把全部存货的价值都用来计算流动比率,显然夸大了企业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一般债权人不期望企业用变卖存货来偿还债务,而又想了解该企业的变现能力,因而要把存货从流动资产中扣除,计算出速动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②保守速动比率。
保守速动比率是在保留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净额、扣除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基础上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保守速动比率=货币资金+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净额流
动负债速动比率和保守速动比率主要是在企业不同的会计年度之间,不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行业平均数之间进行对比。在应收账款较多的企业速动比率和保守速动比率则较大,在纯现金销售的企业这个指标则较小。但是在计算速动比率之前,也应同时计算应收账款周转指标,确认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如何。
如果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与历史相比不断下降,说明企业破产机会增加,投资者、债权人风险加大。
通常认为正常的速动比率是
1.这个比率主要用在企业不同会计年度之间,不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行业平均数之间进行对比。但是,某些行业的速动比率允许低于
1,而有些行业必须保持高于1的速动比率。例如,只作现金销售,商店没有应收账款,因此允许保持一个大大低于1的速动比率,这对其正常营业不会有不良的影响。
(4)现金比率。
现金比率是在企业应收款项和存货的变现能力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如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存货不能变卖或已抵押出去,只有采取极端保守的态度,计算现金比率。这也是衡量短期偿债能力的一个指标。
现金比率可以把现金当量和可上市证券之和与流动负债进行对比。其计算公式为:
现金比率=(货币资金+金融资产)/流动负债
在评价企业变现能力中,这个指标重要指标来进行分析,只是在最坏的情况下看短期偿债能力如何。一般情况下,在存货和应收账款的期限相当长的企业里,经营活动又具有高度的投资性,分析企业现金比率才显得很重要。
现金比率反映企业即刻变现能力,这个指标要是很高,也不一定是好事,可能反映该企业不善于充分利用现金资产,没有把现金投入经营。因此在对这个指标下结论前,要充分了解企业的情况。
(5)表外信息。
上述变现能力指标,都是从会计报表资料中取得的。还有一些会计报表资料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因素,也会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甚至影响力相当大。会计报表使用者多了解些这方面的情况,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判断。
企业流动资产的实际变现能力,可能比会计报表项目反映的变现能力要好一些,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①可动用的银行贷款指标。
银行已同意、企业未办理贷款手续的银行贷款限额,可以随时增加企业的现金,提高支付能力。
②准备很快变现的长期资产。
由于某种原因,企业可能将一些长期资产很快出售变为现金,增强短期偿债能力。企业出售长期资产,一般情况下都是要经过慎重考虑的,企业应根据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辩证关系,正确决定出售长期资产的问题。
③偿债能力的声誉。
如果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一贯很好,有一定的声誉,在短期偿债方面出现困难时,可以很快地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办法解决资金的短缺问题,提高短期偿债能力,这个增强变现能力的因素,取决于企业自身的信用声誉和当时的筹资环境。
就是今天有一条短信说我的债权问题,于是想了解下通过短信推送债权转让是合法的形式的吗?
[律师回复]
一、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

一、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二、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三、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四、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以上四点说明,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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