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合同之诉定什么案由合适?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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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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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要定撤销权纠纷作为案由,撤销权的案件案由一共有三种,分别是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撤销合同之诉定什么案由合适?

一、撤销合同之诉定什么案由合适?

撤销合同的诉讼属于撤销权纠纷,合同撤销权案由有: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已经到期的债权表示放弃行为的撤销要求。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地将自己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赠与他人,没有任何对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如果撤销合同是指撤销权的话,那么就是形成之诉;如果撤销合同不是依撤销权提起,而是依请求权提请撤销的诉,应当是给付之诉。撤销合同纠纷案件起诉要多长时间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从起诉到作出判决,时间是不确定的,但法院立案后,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要在6个月内作出判决。

可以撤销的合同主要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该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二、意思不真实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吗?

属于可撤销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有三种类型,分别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可撤销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了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撤销合同之诉属于撤销权纠纷,意思表达不真实的合同有三种,第一种是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第二种是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显示公平,第三种是采用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趁人之危时订立的合同,这三种合同都属于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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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如何适用?
首先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只能够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个他是指当事人,他是否和这个案件的处理上存在着利害关系,如果当事人他和这个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他就不一定能够算是这个案件中的第三人,他也就不能够发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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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到其消失的行使期限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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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该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该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能使其财产减少至影响其清偿能力,债权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偿,也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需要指出的是,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则不论第三人有无恶意,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有偿的,则只有第三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哪些情形下撤销权消灭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撤销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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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概念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不予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第三人在向法庭提出撤销权诉讼之前,应对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条件做清晰的了解,确定自己符合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规定,然后提前准备好有关诉讼需要的所有材料,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方便快捷,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请及时联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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