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有何联系与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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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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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撤销权和民法撤销权的联系在于,都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撤销权,但两者的区别很大,两者成立的条件,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适用范围,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及法律后果等都不一样。一般破产撤销权比民法当中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广。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有何联系与区别

一、破产撤销权民法撤销权有何联系与区别?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都是权利人的一种撤销权利,两者的区别是:

1、成立的前提不同。

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2、权利的主体不同。

对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破产撤销权虽也有债权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为之。

3、适用范围不同。

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4、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

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这部分财产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撤销权,因其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二、企业破产管理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三、民法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怎样的?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行使破产撤销权和民法撤销权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使撤销权有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的原因不同,除斥期间也不一样,而在破产撤销权中,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一年,时间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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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有何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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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有何联系与区别?
区别:1、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2、权利的主体不同。3、适用范围不同。4、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5、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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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2、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破产撤销权虽也有债权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为之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行使撤销权追回被债务人不正当处分的财产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故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
3、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凡是损害了债权利益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恶意(有偿行为须恶意),无论其行为为积极或消极、无论其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只要是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均可依法实施撤销
4、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无论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还是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国外立法大多采用两种制度,一是规定诉讼时效,一是规定除斥期间我国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一般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人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为了使对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否撤销其行为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新破产法分别针对债务人的不同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时间期限:对于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和放弃债权五种行为规定的法定期间是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债务人在具备了破产原因后,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间为法律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5、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这部分财产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撤销权,因其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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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区别
1、两项制度产生于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原则。2、两项制度对债务人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同。3、可撤销行为的产生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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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律师回复]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异同
(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等。
(二)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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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联系
①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
②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
③依据新法的规定两种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都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区别
①两者所指的范围存在区别。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
②清偿顺序不同。当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完全支付这两种费用的时候,不存在支付顺序问题;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共同之处:都是破产申请得以进入程序以及程序中的各项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保证,且它们不同于一般债务,不能按照普通债务进行清偿,在破产过程中是以企业的财产随时拨付的,而不像其他债务要在最后财产分配方案确定之后才得到清偿。
我想问一下破产撤销权与债权撤销权的有什么不同吗
[律师回复] 1、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2、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破产撤销权虽也有债权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为之。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行使撤销权追回被债务人不正当处分的财产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故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3、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凡是损害了债权利益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恶意(有偿行为须恶意),无论其行为为积极或消极、无论其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只要是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均可依法实施撤销。
4、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无论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还是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国外立法大多采用两种制度,一是规定诉讼时效,一是规定除斥期间。我国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一般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人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为了使法院对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否撤销其行为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新破产法分别针对债务人的不同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时间期限:对于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和放弃债权五种行为规定的法定期间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债务人在具备了破产原因后,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间为法律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5、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这部分财产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撤销权,因其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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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
1、法理依据不同。2、权利设立的体系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和保全撤销权分属于合同的效力制度与债的保全制度。3、权利的行使主体及原因事由不同。4、申请撤销的裁决机关不同 5、行使权利的效力扩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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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撤销权的时效,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吗?
如果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期限是6个月。《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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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律师你好,我朋友的公司最近资金发生了一点问题,我想咨询一下申请破产与注册资金的联系。
[律师回复] 你好,首先要区分一下注册资本和公司财产的概念。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公司财产是包括注册资本及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累计的所有财产的总和。破产清算时,清算的是公司的财产和债务,因此,不管是注册资本为一元的公司、万元的公司、还是亿元的公司,最后清算的时候都是看其公司的所拥有财产和所负的债务,跟最初的注册资本无关,因为即使亿元注册资本的公司最后可能会连最初投入的注册资本也被败光,一元注册资本的公司也可能累计巨额财富(当然这在中国比较难,如果在中国,你说你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一元钱,绝大部分的人的第一反应是这肯定是一家皮包公司,从而借贷、开展经营业务都会比较困难)。因此,一元注册资本的公司跟其他公司在破产清算上没有区别。
在公司的注销方面,一元注册资本的公司跟其他公司在注销手续上也没有区别。
关于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你拿一元钱注册了一个公司,只要你没做过违法的事情,不管最后这家公司最后负多少债,你的责任就是以这一元钱为限。但如果你是这家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内你跟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就可能无缘了,如果这一点你不在意,那就没什么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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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由于老板经营不善,现在申请破产重组,对这方面法律和程序不太了解,请问破产重组与不良资产重组有什么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可以依靠债权人自己高度注意并采取相关措施减少破产重整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负面影响。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可能出现与债务人合谋,使银行难以介入到重整程度的全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不应对破产重整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过于乐观,应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置方式。
对尚有潜在偿债能力的企业,司法催收和诉讼仲裁等传统手段仍可适用。对因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市场不景气等原因造成企业无法偿债的,可以尝试运用引进债权转让、向政府出售、债权转股权等带有重组性质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而面对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破产危险的企业,可考虑适用破产重整。
不过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应格外注意的是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某些地方政府本身就是企业的出资热,肩负地方经济增长的重任,名义上通过重整清偿债务,实际上多采用行政保护,逼迫银行多减债务,以保护地方的国有资产。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要密切加强与政府高层、政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争得政府的同意与支持。这样,才有助于借政府之力解决某些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与政府的沟通,可以及时掌握企业动向,协调处理好各方关系,有效减少一行与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最终得到妥善处置不良资产,提高债权清偿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对于破产重整,我们要做的是在不同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策略,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有很多,破产重整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因情而定。
想了解一下对于破产撤销权与债权撤销权的有什么不同吗
[律师回复] 1、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2、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破产撤销权虽也有债权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为之。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行使撤销权追回被债务人不正当处分的财产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故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3、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凡是损害了债权利益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恶意(有偿行为须恶意),无论其行为为积极或消极、无论其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只要是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均可依法实施撤销。
4、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无论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还是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国外立法大多采用两种制度,一是规定诉讼时效,一是规定除斥期间。我国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一般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人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为了使法院对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否撤销其行为作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新破产法分别针对债务人的不同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时间期限:对于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和放弃债权五种行为规定的法定期间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债务人在具备了破产原因后,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间为法律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5、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这部分财产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撤销权,因其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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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撤销权,破产撤销权的限制的必要性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行或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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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婚姻始终都不发生效力。两者看起来很相似,但是还是存在区别的,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二、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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