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执行审查形式是什么?
进行审查的形式是书面审查,对行政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形式有别于开庭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有:行政机构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构逾期申请的就要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其特点表现为:一是行政性,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构实施;二是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三是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最本质的特征。
二、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什么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部门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部门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对强制执行进行审查要采用书面形式,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及清单,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这些都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必不可少的资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从立案之日开始计算,六个月内需要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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