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具有法委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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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要按照裁决的约定执行,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存在一方不按裁决书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法委效力吗?

一、仲裁裁决具有法委效力吗?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一方不按时履行裁决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是,如果当事人发现裁判确有错误,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仲裁裁决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执行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四大类,现分述如下:

1、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言,执行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案件审判管辖有密切联系,审判管辖级别确定得越高,执行管辖的级别也相应确定的高;就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而言,解决或处理的机构级别确定得高,执行法院的级别也相应地确定得高。

2、普通管辖,是指根据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标的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

3、特别管辖,是指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法院。

4、共同管辖,是指同一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辖权。执行活动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两个或二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何解决管辖冲突最终确定管辖法院。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裁决案件的管辖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级别管辖,第二类是普通管辖,第三类是特别管辖,第四类是共同管辖。按照级别,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被称为级别管辖。同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被称为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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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法律效力吗?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显然是有法律效力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来进行判决处理,所形成的判决情况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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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对仲裁委仲裁不服,且仲裁委知道错判但属终局裁决,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仲裁不服的情况,可以向当地人民提讼。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之相关规定,无论是劳动者或是企业,对仲裁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提讼。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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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仲裁裁决的效力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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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吗?
仲裁委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一般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应该是由当地的法院来进行处理;而对于当事人在申请撤销的时候也必须要在十五日之内进行申请,这样法院才会依法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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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部分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仲裁裁决对提出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相关知识: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怎么办可通过以下两种监督程序予以补救:
(一)复议监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仲载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另行组成仲载庭审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二)重新仲裁
(1)提起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裁决确有错误是指认定事实有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错误,或严重违反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2)只有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监督权的人员才有权提起重新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效力的,发现违反人事法律、法规、规章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的,应撤销原裁决,另行组织仲裁庭进行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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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仲裁终局的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外,都可以再提讼。
广宝莱公司与姚某、魏某发生劳动争议后,姚某、魏某于2009年5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广宝莱公司与姚某、魏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姚某、魏某于2009年7月1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提讼并被受理。之后,广宝莱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提讼,中院受理后,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姚某、魏某在收到中院裁定后,于2009年8月27日申请撤诉并被准许。广宝莱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再次提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一审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广宝莱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本院亦无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广宝莱公司的。
一审裁定送达后,广宝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应当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至中级人民管辖。
二审认为:姚某、魏某申请撤诉并被准许,原仲裁裁决自人民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因此,广宝莱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一审无管辖权,广宝莱公司的不符合一审受理条件,一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是因终局仲裁裁决引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过去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姚某、魏某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人民提讼并被受理,广宝莱公司遂后向中院提起了诉讼也被受理。中院受理后,作出了终结诉讼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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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撤销仲裁裁决可以吗?
仲裁委撤销仲裁裁决是不可以的,只有我国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仲裁裁决的撤销的程序性规定中,人民法院虽然可以撤销,但是仅限于法定的情形,并且需要当事人申请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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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理仲裁的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办理仲裁的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理仲裁的程序: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收费标准:不需要收费.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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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是什么
1、当事人不能再就已经做出了裁决的事项申请仲裁,也不能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2、作为仲裁机构,对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也是不能随意改变。3、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也不能改变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本身就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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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仲裁判我胜诉,公司以仲裁委错误为由上诉至中院,中院驳回,下一步是根据之前仲裁委的判决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下一步是根据仲裁结果执行,逾期不履行的,想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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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纠纷能够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纠纷能够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按照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将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其合同纠纷主要包括:
1、一般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纠纷。
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
3、著作权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
6、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指经常出现在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领域中的侵权纠纷。
房地产纠纷中的其他财产纠纷主要有:侵占他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因使用房屋的附属面积,共用设施而发生的纠纷。
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纠纷主要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纠纷。
涉及著作权的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而产生的纠纷;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而产生的纠纷;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所带来的纠纷;因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纠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所产生的纠纷;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产生的纠纷等。
涉及工业产权的专利、商标侵权纠纷主要有: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所产生的纠纷;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产生的纠纷。
以上纠纷,只要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补充协议,都可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其他纠纷只要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解决这类纠纷的仲裁协议,且不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也可以将这些纠纷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有关仲裁条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六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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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效力具体是怎样的
1、当事人不能再就已经做出了裁决的事项申请仲裁,也不能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2、作为仲裁机构,对于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也是不能随意改变。3、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也不能改变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本身就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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