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法女员工违约给违约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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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女性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有违约情况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员工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就竞业限制条款、服务期时间约定违约金,若出现违反这两种情况的事情,就需要支付违约金。
违反劳动合同法女员工违约给违约金吗?

一、违反劳动合同法女员工违约给违约金吗?

女员工存在法定违约情况,需要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员工劳动合同违约怎么处理?

1、用人单位只能在两种情形下约定违约金,即: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违反协议规定的;除这两种情形以外,不得约定违约金;

2、社保关系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用人单位需要配合劳动者转移,否则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大队投诉,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5、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需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单位不能私自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这种情况是违法的。单位不给员工工资,强迫员工劳动都是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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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如何划分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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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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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的,应当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定作人不同意接受该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修理、重作,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赔偿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4、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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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并应承担在其占有期间材料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管不善,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要赔偿定作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也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或异地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由定作人代为保管时,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或者由承揽人偿付定作人代为保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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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要言之,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辅助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采用。
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第107条外,《合同法》第 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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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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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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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此法条裁员是允许的,并不违法。不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收员工押金当然违反劳动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好像劳动法规定不可以向员工收取押金,但是我们公司商品价值非常贵重,如果不向员工收取押金,生意很难做下去。我们如何规避风险谢谢您的答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和第把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禁止收取员工押金和违法收取押金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各种形式的风险担保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劳动法是不允许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但是是不是单位收取押金一定是违法的呢如果单位出于管理经营,不收取押金可能影响到正常经营,是不是没有任何办法规避风险了呢虽然劳动合同法有上述的规定,并我们不能必然得出结论认为收取押金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我国的法律是复杂的,劳动合同法虽然禁止用人单位利用订立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以及各种形式的担保,但是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具体的说是这样: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劳动者资源的原则可以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以及要求劳动者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这个规定,如果贵单位商品贵重,需要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满足下列条件,可以收取:
1、经营的实际需要;
2、劳动者本人自愿;
3、必须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企业一旦与劳动者就抵押金问题发生争议,企业负有责任证明抵押金是劳动者自愿缴纳。又因为合法收取风险抵押金必须是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自愿交纳的,所以劳动者自愿缴纳抵押金的条款不能出现在劳动合同里面,而只能在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另行签订民事合同。为了减少争议,民事合同应该详细地约定风险抵押金的数额,用途,责任。
违反仓储合同约定需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反仓储合同约定需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仓储合同约定需承担什么责任?违反仓储合同需要承担的责任分为存货方和保管方两方当事人来认定,其中存货方的违约责任包括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1)存货方的违约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存货方包装不合标准,造成货物损坏的,或因存货方没有提供必要的货物运输资料,而发生的货物品种、质量、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均由存货方自己承担损失;
3)逾期提货,除要补交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2)保管方的违约责任
1)验收之后出现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由仓管方承担责任;
2)在货物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缺少、损坏、污染、变质的,要负责赔偿损失;
3)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没有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损坏的,由保管主负责赔偿损失;
4)保管方由于自己的过错,在签订合同之后,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并支付违约金;
5)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没有按期发运的,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交货地点的,除将货物无偿运至到货地点外,还应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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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消防工程安装承包合同违约金如何给?
违反消防工程安装承包合同违约金一般是按双方所约定的条款来进行支付;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那么是可以按实际的损失金额来进行支付,只要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三十,那么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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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一方违反专利许可合同约定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一方违反专利许可合同约定该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一方违反专利许可合同约定怎么办
1、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专利技术,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受让与人按照约定使用专利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2、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注意事项
1、许可方应当对被许可方的资产状况、信誉状况等作调研。
(1)对被许可方的履约信用,协作精神及保密能力在合同签订前作充分了解。
(2)对被许可方的技术水平、技术消化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如果需后期投入大量精力指导,则应事先在合同中对这方面的报酬适当约定较高的数额。
2、支付方式
(1)约定提成支付方式时应明确约定提成标准、比例。
(2)当事人应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3)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交付,均应保存交付的证据。
3、许可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应约定清楚。
4、许可方提交相关资料的清单、份数时应保存履行证据。
5、许可方应按照约定向被许可方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
6、为保证专利权的有效性,当事人应约定由何方缴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7、当验收时,许可方应当提请被许可方按照约定提交验收证明及文件。
8、许可方不得要求被许可方接受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
9、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按照实际销售数额结算专利使用费的,应同时约定被许可方有向许可方通报产品的经营情况的义务。
10、许可方在接受被许可方逾期支付的转让费,并要求对方继续按专合同支付转让费的行为,视为其对单方解除合同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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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方应对被许可方在转让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专利技术的行为提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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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在何地区范围内使用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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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专利的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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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约定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技术侵害他人权益时由何方承担责任。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方的注意事项
1、专利技术有效性审查
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被许可方应仔细审核该专利是否期限届满或因未缴纳年费等原因被宣布无效,或其是否第三方对该专利技术主张权利。
2、事前了解
(1)被许可方应当对许可方的履约信用,协作精神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前作充分了解。
(2)被许可方应对许可方的技术能力及水平作全面充分的了解:有无主攻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或人员参与技术工作;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参与研究开发工作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获奖情况、先前是否从事过类似领域技术工作,且其技术水平是否被认可等。
(3)工作经历调查。调查了解许可方有无曾经从事过相关技术工作的经历。
3、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所许可专利技术的性能,达到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4、应在合同中约定许可方保证所提供的专利的合法性,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达到约定的目标。
5、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许可方提供技术指导的范围、具体内容等应约定的明确具体。
6、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专利技术的研发阶段、技术成熟程度,是属于已经完成商品化开发的专利技术成果,还是尚处于小试阶段、中试阶段的专利技术成果。
7、当事人可明确约定许可方对被许可方实施技术后的经济效益承担责任。
8、技术指导
(1)双方应明确约定许可方提供技术指导的方式,包括技术指导、培训、交流、现场操作及解决问题等。
(2)明确约定许可方提供技术指导事项的期限。
9、双方就从属专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必须事先取得基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的授权。
10、当事人应当确定双方使用专利技术的方式: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或者普通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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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报酬的结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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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许可方若有需要将专利许可第三人实施,如与他人合作实施或入股联营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件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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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许可方实施专利不应超越约定的范围。超越范围的,被许可方应当停止该违法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反合同约定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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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许可方验收
被许可方出具验收证明及文件时应当保存履行证据,并在验收后的合理期限内被许可方应及时通知对方验收结果。
被许可方在最后一次验收中发现专利技术不符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后,应及时向许可方告知验收结果且提出解除合同,并保存相关证据证明验收不合格。
许可方正确履行了合同之后,被许可方应当按规定的期间验收领取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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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应约定在合同终止后库存产品的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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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征得共有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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