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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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的案子,能在原告的住所地起诉,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出现民事纠纷,要去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和没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出现纠纷,可以去原告住所的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一、民事诉讼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是可以的,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说需要在对方也就是被告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否则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但是,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或虽无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民事诉讼可以在原告地起诉,但要满足一定条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原告、被告和诉讼第三人组成,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是原告;与原告相对应的一方,需要被追究民事责任的应诉人是被告。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是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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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5、《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
民事诉讼有哪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法律条文: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情形是: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管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1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1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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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上述规定中的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法律条文: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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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管辖。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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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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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如何更换原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中如何更换原告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审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这样处理。立案后对方当事人发现由遗漏的,由对方当事人向提出申请追加共同共同被告、第三人。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二审中发现遗忘必要诉讼当事人,可以向申请再审的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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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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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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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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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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