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作为农村婚俗惯例而来的习惯性称谓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我国法律对“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没有明确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
住房作为家庭的一项重大财产,是维持家人共同生活的基本需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障户有所居是征收部门在补偿安置中所应遵循的原则,避免被征收人流离失所也是其在征收补偿中应予考虑的因素。就“外嫁女”而言,她们的情况可能表现为出嫁后户籍仍然留在娘家,抑或离婚后户籍重迁回娘家,具体包括“外嫁女”嫁农村男、“外嫁女”嫁城市男以及离婚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有法语指出,无论何种情形,“外嫁女”家庭或者离婚后其本人享有的“在农村或者城镇只能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居住权益均应得到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拆迁活动中,对“外嫁女”的居住权势必产生直接影响,行政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时,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同时,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行政机关只有调查清楚“外嫁女”在婆家(娘家)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城镇中的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福利性购房情况,才能使“外嫁女”的基本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避免出现重复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总之,“外嫁女”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村民相比,不应有所减损或增加,其应当受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对待,这既符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精神,也符合户有所居的民生保障要求。
同时在征收补偿安置中,补偿安置对象并非仅限于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应结合申请补偿人自身的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应申请补偿人员的请求进行全面审核,并履行对申请补偿人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的职责同时在征收部门需要查清申请补偿人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分配使用、安置补偿或者城镇福利性购房情况,以及其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是否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并结合上述情况最终作出是否给予申请补偿人安置补偿的决定。
征收过程中“外嫁女”是否应与村民享有同等征收补偿待遇,首先应当以保障外嫁女基本居住权益为基础,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外嫁女”予以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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