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的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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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一款又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的法律规定

农村改革建设新农村时需要规划,一般情况下需要划出来一大块空地集中建设成居民住宅。然后按照每一个村户口把建好的房子进行分配。把村民的住宅集中起来,同时又能腾出很大的空间用于大规模农用地生产,这是新农村的整体规划。而建设集中的小区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去选址,恰巧白先生家承包的农田所在地被选为建设开发住宅小区用地。以白先生为代表的村民因征收补偿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村委会告知他们说,该地是由县政府直接批准的,你们不能阻挠。村委会工作人员向白先生等人出示了县政府的批准文件。白先生等人由于看到的县政府已经批准,也不好表达什么,就灰溜溜的都回了家。

在回到家以后,白先生因补偿款不满意而造成心中不悦。自己又是老百姓不敢与政府针锋相对、又想到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就要转移了,自己连最低的心理安慰补偿都没有领到,心中有很多怨气。这样纠结了很长时间后,白先生的妻子看到丈夫这样心中也是心疼。就告诉白先生要实在咽不下心中闷气就找个律师咨询下,有没有维权的可能。我们要做更多的争取,不论以后发生什么事情我们都不能放弃。白先生受到鼓舞后,心中也有了自己的想法。看到自己妻子脸上为自己的神态,白先生更确信自己要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

白先生在想明白以后,在网上查询关于律师、律所的信息。在一个巧合下结识到我们所的贾律师,贾律师据白先生介绍的案情后,大概得出一个结论。通过长时间电话联系后,约定好在律所进行一次见面咨询。白先生按照协商拿着手中的一些文件来到律所见到了贾律师。律师在看到白先生的文件材料对白先生的案子做了一下分析。

首先,要明确农用地主要是指什么。农用地转用审批是从保护农业生产的角度,对农用地专门设置的一个控制土地用途的批准制度。农用地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

其次,要明确批准主体有没有权限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一款又规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最后,国土资源部也有明确的规定。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面积较少的也可由省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权力不得下放。

因此,那么多文件都没有一个规定县政府有此权力。县政府为了政绩开发住宅小区,违法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予以纠正。在遇到拆迁时,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政府的文件就一定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一定要找到属于自己的法律依据,理智分析、理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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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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