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开发商胁迫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你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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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申请撤销。受胁迫签的补偿协议,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丧失撤销权。
受开发商胁迫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你该怎么办?

陈先生家住某市郊区,某开发商通过公开竞标,拿到了陈先生所在村的土地建设使用权。由于拆迁补偿费较低,陈先生及其他村民对补偿不满意,不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为了尽快进行拆迁,开发商采用非法手段胁迫陈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的内容极不公平,严重损害了陈先生的利益。工程开工在即,开发商要求陈先生立即搬迁,并且声称自己有拆迁协议在手,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必要时将强制予以拆迁。于是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该协议,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于开发商强迫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陈先生可以不履行吗?

对于开发商胁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协议,陈先生可以不予履行。首先,关于胁迫签订的拆迁协议的性质。协议即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合同是房地产开发商通过胁迫手段迫使陈先生签订的,故该拆迁补偿协议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其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当通过法定途径撤销后自始无效。所以,陈先生应当采取法律手段,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丧失撤销权。

所以,如果陈先生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拆迁补偿协议,则该协议自始无效,陈先生就可以不履行该“霸王”协议。

征地拆迁的活动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力量对比悬殊,拆迁方往往会借助自身优势,通过不平等的合同,侵害被拆迁方的利益。被拆迁方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注意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存在时效性、被动性,权利受侵害人要及时、主动地保护自身权益。如上述案例中,若陈先生在拆迁协议被迫签订一年后,仍没向法院主张撤销,则陈先生将必须履行该不平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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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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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避免被强迫胁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务中,认定是否被迫签订合同,可以从以下条件把握: (1)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后签订合同的。 例如威胁他人说不签合同将对其或其家人进行殴打,甚至谋害,而迫使他人签订的合同;例如以向社会大众披露他人隐私要挟而签订的合同。 (2)或直接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的合同。如直接殴打他人直至他人签订合同。 可见,认定是否被迫签订买卖合同,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对方是否采取了的方法,使你签订你不想签订的合同。 遭遇被迫签订买卖合同,应该积极维权,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报警。 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维权举措。 如果已经被迫签订了合同,那么你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向申请,请求撤销被胁迫签订的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在被迫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遭遇到人身伤害的,应该及时报警。 那么向申请的时候,要注意几个问题: 1、诉讼时效的问题 被迫签订合同,想通过维权的,应该在事发一年内向请求撤销合同,否则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只能硬吃“哑巴亏”了。 2、选择的问题 原告在向的时候,要注意选择有管辖权的 合同纠纷,确定的几个方法: 1、合同有约定管辖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2、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或者约定不明的,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其中: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需准备的证据材料问题 民事状,其中要明确你的诉讼请求,即你想通过向,主张得到什么。 相关证据,譬如: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如作案工具等。 (4)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 (5)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如受到人身伤害进行伤残鉴定,病历等。 (8)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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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
(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
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
(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
(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
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基于有效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赔偿损失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等。如果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和仲裁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无效,而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选择对其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给予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极为有利的。
欺诈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订立某种合同,也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为一方欺诈他人通常都会使欺诈方获得利益,也可能使受欺诈方遭受损失。但欺诈与显失公平显然不同。一方面,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只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和无经验等,并没有欺骗他人。另一方面,在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受害人因自己的轻率和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在许多情况下其本身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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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2、胁迫人实施胁迫行为。3、胁迫不法。4、受胁迫人陷于恐惧,且其恐惧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5、受胁迫人基于恐慎而订立合同,且该缔约行为致使其自身利益受损失,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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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签订时,怎样避免被胁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务中,认定是否被迫签订合同,可以从以下条件把握: (1)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后签订合同的。 例如威胁他人说不签合同将对其或其家人进行殴打,甚至谋害,而迫使他人签订的合同;例如以向社会大众披露他人隐私要挟而签订的合同。 (2)或直接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的合同。如直接殴打他人直至他人签订合同。 可见,认定是否被迫签订买卖合同,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对方是否采取了的方法,使你签订你不想签订的合同。 遭遇被迫签订买卖合同,应该积极维权,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报警。 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维权举措。 如果已经被迫签订了合同,那么你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向申请,请求撤销被胁迫签订的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在被迫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遭遇到人身伤害的,应该及时报警。 那么向申请的时候,要注意几个问题: 1、诉讼时效的问题 被迫签订合同,想通过维权的,应该在事发一年内向请求撤销合同,否则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只能硬吃“哑巴亏”了。 2、选择的问题 原告在向的时候,要注意选择有管辖权的 合同纠纷,确定的几个方法: 1、合同有约定管辖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2、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或者约定不明的,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其中: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需准备的证据材料问题 民事状,其中要明确你的诉讼请求,即你想通过向,主张得到什么。 相关证据,譬如: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如作案工具等。 (4)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 (5)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如受到人身伤害进行伤残鉴定,病历等。 (8)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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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证明胁迫难吗?
可以证明胁迫婚姻的证据有: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其中只要涉及一种就可以判定为是胁迫结婚,胁迫结婚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证据充分是会被判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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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才算胁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买卖合同时怎么才算胁迫
实务中,认定是否被迫签订合同,可以从以下条件把握:
(1)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后签订合同的。
例如威胁他人说不签合同将对其或其家人进行殴打,甚至谋害,而迫使他人签订的合同;例如以向社会大众披露他人隐私要挟而签订的合同。
(2)或直接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的合同。如直接殴打他人直至他人签订合同。
可见,认定是否被迫签订买卖合同,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对方是否采取了的方法,使你签订你不想签订的合同。
遭遇被迫签订买卖合同,应该积极维权,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报警。
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维权举措。
如果已经被迫签订了合同,那么你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向申请,请求撤销被胁迫签订的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在被迫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遭遇到人身伤害的,应该及时报警。
那么向申请的时候,要注意几个问题:
1、诉讼时效的问题
被迫签订合同,想通过维权的,应该在事发一年内向请求撤销合同,否则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只能硬吃“哑巴亏”了。
2、选择的问题
原告在向的时候,要注意选择有管辖权的
合同纠纷,确定的几个方法:
1、合同有约定管辖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2、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或者约定不明的,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其中: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需准备的证据材料问题
民事状,其中要明确你的诉讼请求,即你想通过向,主张得到什么。
相关证据,譬如: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如作案工具等。
(4)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
(5)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6)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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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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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时怎么才算胁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买卖合同时怎么才算胁迫
实务中,认定是否被迫签订合同,可以从以下条件把握:
(1)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后签订合同的。
例如威胁他人说不签合同将对其或其家人进行殴打,甚至谋害,而迫使他人签订的合同;例如以向社会大众披露他人隐私要挟而签订的合同。
(2)或直接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的合同。如直接殴打他人直至他人签订合同。
可见,认定是否被迫签订买卖合同,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对方是否采取了的方法,使你签订你不想签订的合同。
遭遇被迫签订买卖合同,应该积极维权,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报警。
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维权举措。
如果已经被迫签订了合同,那么你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向申请,请求撤销被胁迫签订的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在被迫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遭遇到人身伤害的,应该及时报警。
那么向申请的时候,要注意几个问题:
1、诉讼时效的问题
被迫签订合同,想通过维权的,应该在事发一年内向请求撤销合同,否则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只能硬吃“哑巴亏”了。
2、选择的问题
原告在向的时候,要注意选择有管辖权的
合同纠纷,确定的几个方法:
1、合同有约定管辖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2、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或者约定不明的,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其中: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需准备的证据材料问题
民事状,其中要明确你的诉讼请求,即你想通过向,主张得到什么。
相关证据,譬如: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如作案工具等。
(4)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
(5)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6)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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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勘验笔录。
政府用武力逼迫农民签订拆迁协议要怎么告他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拆迁补偿的分类  
(一)按土地性质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城乡间两种不同的地权,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2011年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这导致了同样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城镇与农村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公平。为了解决城乡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国有集体土地有望实现同价同权。  
(二)按使用用途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房屋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区别,其在设计规划上和建筑结构上还有价值产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遂分开处理。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
(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
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
(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
(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
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基于有效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赔偿损失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等。如果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和仲裁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无效,而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选择对其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给予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极为有利的。
欺诈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订立某种合同,也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为一方欺诈他人通常都会使欺诈方获得利益,也可能使受欺诈方遭受损失。但欺诈与显失公平显然不同。一方面,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只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和无经验等,并没有欺骗他人。另一方面,在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受害人因自己的轻率和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在许多情况下其本身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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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的胁迫手段包括哪些
1、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如果一种胁迫行为并不是以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相威胁,而是采用其他方式,如以毁坏名誉或者是散布隐私为内容恐吓被害人交出财物,则这种胁迫方法就不是抢劫罪中的胁迫而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2、胁迫方法具有当场性,即后续的暴力行为和取财行为都是在当场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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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怎样才算胁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怎样才算胁迫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买卖合同时怎么才算胁迫
实务中,认定是否被迫签订合同,可以从以下条件把握:
(1)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后签订合同的。
例如威胁他人说不签合同将对其或其家人进行殴打,甚至谋害,而迫使他人签订的合同;例如以向社会大众披露他人隐私要挟而签订的合同。
(2)或直接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的合同。如直接殴打他人直至他人签订合同。
可见,认定是否被迫签订买卖合同,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对方是否采取了的方法,使你签订你不想签订的合同。
遭遇被迫签订买卖合同,应该积极维权,必要的时候,还可以报警。
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维权举措。
如果已经被迫签订了合同,那么你可以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向申请,请求撤销被胁迫签订的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在被迫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遭遇到人身伤害的,应该及时报警。
那么向申请的时候,要注意几个问题:
1、诉讼时效的问题
被迫签订合同,想通过维权的,应该在事发一年内向请求撤销合同,否则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只能硬吃“哑巴亏”了。
2、选择的问题
原告在向的时候,要注意选择有管辖权的
合同纠纷,确定的几个方法:
1、合同有约定管辖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2、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或者约定不明的,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其中: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需准备的证据材料问题
民事状,其中要明确你的诉讼请求,即你想通过向,主张得到什么。
相关证据,譬如: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如作案工具等。
(4)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
(5)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如受到人身伤害进行伤残鉴定,病历等。
(8)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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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进入公司的时候,公司没有按照我们自己的意愿签订劳动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定义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可撤销合同种类可撤销合同特征撤销权行使后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如何行使合同撤销权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即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那么,什么是“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可见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1)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所谓将要发生的损害是指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例如以将要谋害对方相威胁,或以将要告发对方私生活中不轨行为相威胁,迫使对方订约。损害既可以是危及受胁迫者本人,也可以危及受胁迫者的家庭成员、亲属朋友等。当然,将来发生的损害必须是受胁迫者可以相信将要发生的情况,并足以使受胁迫者感到恐怖、害怕。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损害的威胁是毫无根据、根本是不可能发生的,受胁迫者根本不相信,也就不会使受胁迫者感到恐怖,从而不构成胁迫。但只要有受胁迫者在当时情况下相信损害将要发生,就可以构成胁迫。   
(2)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也就是说胁迫者通过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形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损害或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如对对方施加暴力(殴打、肉体折磨、拘禁等),或散布谣言、毁人名誉、毁损房屋等。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第
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所谓胁迫的故意,
首先是指胁迫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造成受胁迫者心理上的恐怖而故意进行威胁;
其次,胁迫者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某种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胁迫的故意并不包括胁迫者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自己获得某种利益,牟利只是其动机问题。正是因为胁迫者具有胁迫的故意,因此其过错程度是较大的。   第
二,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如前所述,胁迫行为包括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或直接施加损害威胁他人。胁迫者既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造成损害相威胁,也可以给法人造成损害进行要挟。胁迫并不一定以危害是否重大为要件,只要一方所表示施加的危害或者正在施加的危害足以使对方感到恐惧,就可以构成胁迫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因胁迫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实施的,所以确定胁迫行为是否构成,应当以特定的受害人而不是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感到恐惧为标准来加以判断。即使一般人不感到恐惧,而受害人感到恐惧,亦可构成胁迫。   胁迫行为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时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在合同订立以后,一方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可构成胁迫。如果胁迫的目的并不在于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则此种行为将构成侵权或其他非法行为,而不产生胁迫订立合同的问题。   第
三,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也就是说由于一方实施胁迫行为使另一方心理上产生恐惧,即因为面临损害或将要面临损害,而产生一种恐怖和惧怕心理,在此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受胁迫人被迫订立了合同。由于受胁迫人是在受到恐吓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此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不过,如果胁迫一方的胁迫行为并未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或者即使产生了恐惧,但没有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认为胁迫行为与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   第
四,胁迫行为是非法的。胁迫行为给对方施加了一种强制和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根据对另一方施加某种压力,则不构成胁迫。另外,合同订立以后,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将要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向对方施加压力,要求其履行合同,也不构成胁迫。 加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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