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什么时候才能交付我?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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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什么时候交付,在安置协议中就有约定,未按约定履行的,应该给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金和违约金。
安置房什么时候才能交付我?

征地拆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可以说非常常见了,面对征地拆迁应该如何应对,很多被征收人也都有了大概的思路,对于一般征收人来说在确定好补偿标准,签订完补偿协议,就可以欢欢喜喜的搬入新房了,然而对于王先生一家,却并没有那么简单。

案情简述

王先生一家为上庆村的村民,上庆村位于大庆区东北部,属于一个城中村,在2016年4月份,上庆村被划入城中村改造区域,在经过1个月的磋商之后,王先生一家与拆迁方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双方约定,拆迁方于2017年1月份交付安置房,如逾期交付,每超出一天按安置房房价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在交付前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2200元临时安置补偿金。直至2017年4月份,拆迁方迟迟未交付安置房,并且于2017年1月份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偿金。王先生几次找到相关征收部门讨要说法,并没有得到更好的结果,遂将拆迁方推上了被告席。

被征收人认为拆迁方未及时履行拆迁协议,没有及时交付安置房,且在逾期交付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放临时安置补偿金,属于严重的不作为,要求拆迁方承担违约责任,尽快交付安置房,并赔偿被征收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双方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协议中明确了拆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拆迁双方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拆迁方应该按照协议期限及时交付安置房,如不能及时交付应该给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金和违约金,最后判决拆迁方赔偿被征收人经济损失5万余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案件能够迅速圆满的解决除了被征收人反应及时,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及时进行了维权,同时还要得益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完整性。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征地拆迁的实务中,这类案件有很多,其中很大一部分由于当时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时不懂的审核内容,导致拆迁协议内容中出现很多漏洞,最后被拆迁方一推再推致使拆迁安置迟迟不能落实,即使进行法律维权,除非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经济损失,否则,拿到了经济赔偿也是非常有限的。

拆迁案件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利益纠葛深不可测,特别是有些拆迁区,临时安置补偿金标准较低,一些不良开发商宁愿继续支付安置补偿金,也不愿意交付房屋,导致被征收人迟迟住不上新房,就是因为没有仔细审核安置补偿协议,如果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拆迁方义务并且约定拆迁方违约责任,那么就不会出现被征收人在7年后还没有住进安置房的情况了!

征地拆迁说到底还是行政行为,既然是跟行政机关打交道,那么被征收人还是应该依赖专业的拆迁律师,比如拆迁前的谈判,协议审核以及拆迁后协议的履行等等,因为拆迁方经历过各种征地拆迁,见识过各种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仅仅依靠现学现卖的法律知识和浅薄的拆迁经验,很难在经验丰富的拆迁方面前占得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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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安置房能购买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才安置房能购买吗问题解答如下,
1、所谓政府的安置房是指因城市的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而进行的拆迁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的对象都是特定的动迁的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了受到法律和法规的规范,还会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2、根据相关的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是因重大的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规定被安置人将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的产权是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是不能上市交易。
3、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的因素而动拆迁的,动拆迁的公司通过其他的途径安置或者视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的商品房。该类的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是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是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主要优势
1、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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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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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进行买卖、赠与、置换、继承、出租等活动,即使签定相关合同也均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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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安置补偿费如何支付
征地补偿款应当是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安置房,申请安置要走什么制续?
[律师回复] 因为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存在很大的不同。按其土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拆迁安置房可以分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和城市拆迁安置房。一般来说农村拆迁安置房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能随便买卖。《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了:拆迁住宅房,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等形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货币安置方式。统一安置房、统一复建房建设应依法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在城市中的拆迁安置房,根据政策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所以,在进行拆迁安置房交易时,
首先要明确拆迁安置房的性质。
其次,拆迁安置房在交易时一般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交易本律师认为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拆迁安置房的出卖人,完全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证明自己对拆迁安置房的权属,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综上,部分拆迁安置房是可以交易的,但在交易中存在较大风险。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办理过户手续时间也没有保障。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产权证如何办理过户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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